新浪博客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

2010-03-29 20:17阅读:
亚里士多德指出:“世界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可以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在一般意义上讲,它等同于守法。特殊正义以两种形式展现出来:第一,分配正义,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但是,分配正义的最大困难在于,对价值每个人有不同的说法,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为了实现分配正义,就必须考虑到多种价值,并按某种比例来分配公共事物。第二,矫正正义,就是在非正义的交往中,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使其蒙受了损失时,就要从损害方的好处中拿出一些加到蒙受损失的人那里,补偿其损失。矫正正义不考虑相关的当事人的地位,而只确保两个人的平等,不论是好人犯法还是坏人犯法,都应受到惩罚,剥夺其违法所得用以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矫正正义的实现有赖于一位中立的裁判者,他作为公正的化身,使侵害者受到惩处,使受害者得到补偿。
亚里士多德还提出,正义不仅是关系到事物分配的一种准则,其还是一种行为原则,是公正的人在公正的选择中所遵循的一种行为原则。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与正义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他指出,正义是法律的目的,“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同时,法律本身也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在通过法律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后,它就为社会划定了某种评价标准,不以执政者自己的偏好和爱憎而发生变化。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