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2011-01-14 23:32阅读:
第五章
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 各类用房面积指标
第5.1.1条
学校主要房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主要房间使用面积指标 表5.1.1
房间名称 按使用人数计算每人所占面积(m2)
小学 普通中学 中等师范
幼儿师范
普通教室 1.10 1.12
1.37 1.37
实验室 - 1.80 2.00
2.00
自然教室 1.57 - -
-
史地教室 - 1.80 2.84
2.00
美术教室 1.57 1.80 1.94
2.84
书法教室 1.57 1.50
1.94 1.94
音乐教室 1.57 1.50 -
1.94
舞蹈教室 - - 2.00
6.00
语言教室 - - 2.00
2.00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 1.57
1.80 0.95 2.00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附属用房 0.75
0.87 1.37 0.95
演示教室 - 1.22 1.00
1.37
合班教室 1.00 1.00 -
1.00
注:
1.本表按小学每班45人,中学每班50人,中师、幼师每班40人计算。
2.本表不包括实验室、自然教室、史地教室、美术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的附属用房面积指标。
3.本表普通教室的面积指标,系按中小学校课桌规定的最小值,小学课桌长度按1000mm,中学课桌长度按1100mm测算的。
第5.1.2条
一台钢琴的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²,二台钢琴的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²。
第5.1.3条
实验室设实验员室时,其使用面积每人不应小于4.5m²。
第5.1.4条
阅览室的使用面积应按座位计算,教师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2.1m²,学生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1.5m²。
第5.1.5条
教员休息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m²。教师办公室每个教师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5m²。
第5.1.6条
中学、中师、幼师学生宿舍的使用面积,应按每床为2.7m²计算。
学生宿舍贮藏间的使用面积,宜按每生为0.10--0.12m²计算。
第二节 层数、净高
第5.2.1条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第5.2.2条
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主要房间净高 表5.2.2
房间名称 净高(m)
小学教室 3.10
中学、中师、幼师教室 3.40
实验室 3.40
舞蹈教室 4.50
教学辅助用房 3.10
办公及服务用房 2.80
注:
1.合班教室的净高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3.6m。
2.设双层床的学生宿,其净高不应低于3m。
第三节 建筑构造
第5.3.1条 教学用房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靠后墙的门宜设观察孔。
二、有通风要求的房间的门,均应设可开启的上亮。
三、门宜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并宜设置固定门扇的定门器。
第5.3.2条 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800mm,并不宜高于1000mm。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三、教室、实验室的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0mm。
四、风沙较大地区的语言教室、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室、标本室、药品室等,宜设防风沙窗。
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六、炎热地区的教室、实验室、风雨操场的窗下部宜设置可开启的百叶窗。
第5.3.3条
严寒地区教室、实验室的地面宜采用热工性能好的地面材料。语言教室应做防尘地面。舞蹈教室宜做有弹性的架空木地板地面。
第5.3.4条
学校用房墙裙的高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主要房间墙裙高度 表5.3.4
房间名称 墙裙高度(m)
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室、门厅、走道、楼梯间 1.00-1.20
风雨操场、舞蹈教室 2.10
厕所、饮水间、盥洗室、保健室、食堂和厨房 1.20-1.50
淋浴室 1.80-2.00
第5.3.5条 三层以上的教学楼,宜设垃圾管道。
第5.3.6条
采暖地区教学用房的散热器宜暗装,并宜设散热器罩。
第六章 交通与疏散
第一节 门厅
第6.1.1条 教学楼宜设置门厅。
第6.1.2条
在寒冷或风沙大的地区,教学楼门厅入口应设挡风间或双道门。挡风间或双道门的深度,不宜小于2100mm。
第二节 走道
第6.2.1条 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内廊不应小于2100mm;外廊不应小于1800mm。
二、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不应小于1500mm。
第6.2.2条
走道高差变化处必须设置台阶时,应设于明显及有天然采光处,踏步不应少于三级,并不得采用扇形踏步。
第6.2.3条
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第三节 教学楼楼梯
第6.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