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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解析

2014-06-29 11:20阅读:
《行诉法解释》第九条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第二款内容既是一个行政诉讼法中的重点、难点、疑点,也是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本条是对《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适用作进一步解释,第二款可以概括为“人身权、财产权共诉案件”,同时,末句的受诉法院可“一并管辖”一语又告诉我们本款亦涉及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问题。(图示如下)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人身权 + 财产权

《行诉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是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内容。适用该款的前提必须是:①基于同一事实,②同一行政机关,既对相对人的人身权(限于自然人),又对其财产权施加了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这两种不利行政。具体分析适用该条在满足“基于同一违法事实”的前提下,又有以下三种情况:其一、同一行政机关实施的既可以是同时来自于行政处罚行为---表格中两实线(又需一个作用于人身权,另一个作用于财产权)如下例1及例3;其二、也可以是同时来自于同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表格中两虚线(又需一个作用于人身权,另一个作用于财产权)如下例之5;其三、还可能是来自一实线行政处罚(人身权或财产权),以及同时来自一虚线的行政强制措施(财产权或人身权)见下述例4。仅在此三大类情况下原、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才均有管辖权。结合《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看,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的法院均有管辖权,那么这一款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应当理解为主要在于对财产权保护上贯彻便民原则
首先,需明确四个基本概念的范畴:行政处罚方面含剥夺人身(自由)权的行政处罚及对剥夺财产权的行政处罚两大类;行政强制措施方面也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及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两大类!
其一、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已被废止)、驱逐出境(对不享有外交特权的来华旅游、工作的外国人剥夺在华拘留权)。
其二、剥夺财产权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二:一为没收(以下四个均为没收的对象:非法所得、违禁品、工具及相关标的物),法条中仅例举了“没收财产”;二为罚款(从合法收入中支付),《行政处罚法》中对这两种称财产罚!
其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又分为有法律依据的:传唤、留置盘问(查)、扣留(海关)、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强制收治、强制医学留观、强制隔离、“两指”、禁闭、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和无法律依据(事实上的):“谈话”(下5)、“办学习班”、“隔离审查”、“强制法制教育”、“带至”等。
其四、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简称“查扣冻”);收缴涉案财物!上述法条中仅例举表述了“扣押”财物!
同时,限于行政机关职权的特殊性,有权采取对公民人身(自由)权进行合法剥夺、限制的行政机关主要为公安机关,同时,公安机关也兼具对财产权的没收、罚款的处罚及查封、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所以,考查题目出题也多为公安机关(下述真题例1-4均为公安局)!其他机关在人身自由方面多为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上的限制强制措施---“谈话”“办学习班”“隔离审查”等!如例5中的工商局。
下面6道例题“说法”,下述1-4题均为司考真题,5-6为本人所出练习题!
1. 某区公安分局以蔡某殴打孙某为由对蔡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处罚决定违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2-48
A.蔡某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B.一审法院应判决撤销拘留决定,返还罚款500元、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拘留十日的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C.如一审法院的判决遗漏了蔡某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D.如蔡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蔡某另行起诉
【答案:D
A选项错误的依据是《行诉法解释》9条第2款:“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B选项错误因为现行(当年为2009)国家赔偿法框架下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CD选项的依据是《行诉法解释》71条:“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A选项为多题中强调的人身权、财产权(处罚或强制措施)共诉的案件原告所在地法院才有管辖权。
2.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留五日。黄某认为处罚过轻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2-86
A.某区公安分局在给予张某拘留处罚后,应及时通知其家属
B.张某之妻为本案的第三人
C.本案既可以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黄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
【答案:AD
《治安管理处罚法》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C选项错误,本题中仅有一项对黄某的行政拘留,那原告所在地法院就没有管辖权了,因为行政拘留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司考辅导中有一种没有法律根据的错误的流行观点认为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而原告所在地也有管辖权,第86C选项“本案既可以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黄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错误不当选是正确的。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适用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地域管辖。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拘留属于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行政强制措施。当时制定行政诉讼法时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既可在原告所在地,也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主要是针对1996年被取消的收容审查,在异地被收审解除后的公民回到原籍所在地才想到要起诉公安局就近便民作出的规定。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该”享受“强制措施的特殊”待遇“。而第48题题干中交待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是既有对人身权的处罚——行政拘留10日,又有对财产权的处罚——罚款500元,依据《行诉法解释》9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才具有管辖权。
D选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必须是被处罚人本人起诉时才有暂缓执行拘留的可能,现本案中是被侵害人起诉,就不符合暂缓执行的情形了。
3.公安局认定朱某嫖娼,对其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2/83,多选)
A.对朱某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B.如朱某要求听证,公安局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C.朱某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朱某的意见
D.如朱某对拘留和罚款处罚不服起诉,该案应由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答案:ABC
A选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处罚的执行方式、期限。所以,A选项正确当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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