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诉法解释》第九条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第二款内容既是一个行政诉讼法中的重点、难点、疑点,也是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本条是对《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适用作进一步解释,第二款可以概括为“人身权、财产权共诉案件”,同时,末句的受诉法院可“一并管辖”一语又告诉我们本款亦涉及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问题。(图示如下)
行政处罚
《行诉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第二款内容既是一个行政诉讼法中的重点、难点、疑点,也是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本条是对《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适用作进一步解释,第二款可以概括为“人身权、财产权共诉案件”,同时,末句的受诉法院可“一并管辖”一语又告诉我们本款亦涉及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问题。(图示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