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才俊涉国企贪污窝案脱险记
2017-01-03 10:12阅读:
王永杰/文
王永杰按:2016年,天津一起哥俩涉贪污案二审维持了无罪判决;徐州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检察院撤诉;河北一起合同诈骗案检察院撤诉;甘肃一起贪污涉千万案判缓;上诉到河北高院的张建民合同诈骗冤案,还在路上……
近年来,我国信托投资类金融企业中有一类多发的案件:某些金融企业业务人员通过自己或他人成立的公司,虚构项目,以向金融企业收取投资顾问费的形式套取资金。这其中,绝大部分属于贪污或职务侵占(依金融企业是否国有而定)。但也并非全都如此,部分情形是:业务人员的操作是企业授意的,是企业为了规避财务制度提取费用的一种变通办法,套取后的资金也归企业支配使用。事实上,这种情形并非犯罪,只是违规行为。袁某涉嫌贪污案正是这样一起充满争议的案件。2016年10月,本案宣判,我们的当事人涉贪污全案1000万元的袁某被判缓刑,我们的辩护大获成功。
陷入人生低谷的青年才俊
袁斌毕业于京城某名牌大学金融专业,他很早就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北京银溪投资顾问公司,主要从事与金融有关的一些咨询业务。经过几年的打拼,生意越做越好,80后的他前途一片光明。但没想到,2014年3月,祸从天而降。某市检察院反贪局对他进行传唤,很快对他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贪污罪。此时,他方知自己无意之中办的一件事情不够严谨,竟然涉嫌犯罪,他懊丧
不已。
说起这个事情,袁斌一肚子的委屈。在后来的会见中,他向我们陈述了事情的原委:2012年他在工作中认识了同样年轻的王阳和张正,二人均供职于甘肃金联信托公司。由于合作愉快,三人很快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有一次,王阳向袁斌提了一个要求:他说金联公司为了鼓励他们多为公司创收,打算对成功为公司拉来业务的员工给予奖金上的激励,激励额度是该笔业务收取信托费用的20%。但是由于金联公司是国有企业,财务严格,没有办法直接发放奖金。为了变通,公司就让他们自己找第三方公司,以向第三方公司支付投资顾问费的形式把资金套出来,这样就可以发放给他们个人。王阳的意思是让袁斌的银溪公司作为这个第三方,同时也提出将投资顾问费的10%作为给予银溪公司的费用。听了这个要求,袁斌很犹豫,感觉有风险,而且大笔资金的交易,会大幅度提高自己企业的纳税额。但碍于朋友的面子,特别是王阳向他保证这是金联公司下文件统一安排的,于是也就勉强答应了。随后在2012年至2013年年间,金联公司与银溪公司先后签订了六份投资顾问协议,按照协议,金联公司共支付投资顾问费420余万元,之后,袁斌按照王阳的安排将380万元打给了王阳和张正的个人账户。
在袁斌的心中,这只是一件小事,因为他知道在金融行业,这种变通费用的方式并不鲜见。但没想到的,后来金联公司被调查出系列腐败窝案,王阳、张正等人被反贪部门调查。反贪部门认为他们与袁斌的操作是贪污国有资产行为,遂将三人立案侦查,并逮捕。
接受委托
确定辩护方案
袁斌的父亲袁老是一位退休教师,从事金融行业的儿子事业上的成功让他倍感骄傲。自打袁斌出事,袁老心似油烹。为了挽救儿子的前途,他下决心找个好律师为儿子辩护。
2014年4月袁斌被抓后不久,袁老就慕名找到我们——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王永杰刑辩团队。被袁老的诚意感动,他几乎从内蒙古搬家住在甘肃的看守所旁边,给孩子送好吃的,……,愿意在内蒙古、兰州、北京三地奔波,我们决定接受老人的委托,由王永杰、王常清二位律师作为袁斌的辩护人。
在会见袁斌了解案情后,我们初步判断这个案子有一定的无罪辩护空间,但很难:本案是系列窝案中的一起,甘肃金联公司是一家超大型的国有企业,案件社会影响巨大。
第一步,袁斌被抓,北京公司濒临倒闭,大量的信托投资类合同涉案,法律关系复杂,工作量巨大,我们协助袁老把袁斌的北京公司梳理到正规,财务正常运转,积蓄“子弹”。第二步,我们初步确定了无罪辩护方案:以本案性质不属于贪污和袁斌没有贪污故意进行无罪辩护,“求乎其上,存乎其中”,同时争取好的结果。
精心准备
步步为营的辩护
在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我们复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在完整了解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后,我们发现,银溪公司共增加增值税近20万元,企业所得税60余万元(由于银溪公司直接将380万元支付给王阳、张正二人,这笔钱也计入了应纳税所得。)此后,我们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律师意见书。在律师意见书中,我们阐述了袁斌不构成贪污罪的理由,建议公诉机关对袁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我们也阐述了袁斌罪轻的理由,认为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袁斌犯罪所得额为40万元的认定错误,在扣除增加的税额后,袁斌没有犯罪所得。
最终,公诉机关部分采纳了律师意见,虽然仍然对袁斌提起了公诉,但犯罪所得从40万元减为20万元。(扣除了增值税)。为法院开庭奠定了夯实的基础。
开庭前法官征求我们意见
开庭中公诉人同意我们的全部证据
某中级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庭前会议,2015年9月,对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开庭前,审判长很客气地征求我们的意见。本案庭审一开始即进入高潮。在侦查阶段作出有罪供述的王阳、张正庭审中全部翻供,直指侦查机关逼供诱供。他们在回答公诉人和审判长发问时为自己辩解:本案涉及的通过与第三方签订投资顾问协议套取资金的作法并非自己胆大妄为,而是公司领导同意的。公司曾经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领导也多次让他们自己找第三方来配合变通费用作为对他们的奖励。他们的行为并没有违背金联公司的意志,不是贪污。
王阳、张正当庭翻供使本案局势发生变化,按照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来衡量,法院依目前证据判决本案三被告构成贪污甚为牵强。为了趁热打铁,我们申请孙承、杨庭等五名证人出庭。此五人均为金联公司高管,在侦查机关调查时均提供证言证明金联公司并没有授意业务人员虚构项目,找第三方提取投资顾问费,金联公司也不同意这么做。我们的意图是让证人出庭与王阳、张正当庭对质,以揭示事情的本来面目,求得真相。如五人到庭后改变证言,则公诉方的证据体系彻底瓦解。但可惜的是,虽然法院通知五人到庭,但此五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出庭。鉴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庭强制证人出庭的事例极少,孙承等五人最终没有到庭。由于公诉人支持我们的主要观点,到不到庭,与我们的当事人关系不大,我们不再坚持。
法庭论战
我们庭后被所有被告人家属簇拥
本案第一次开庭后,于2016年5月第二次开庭。在之前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本案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我们两位提出的辩护意见概要如下。
一、王阳、张正辩解其与袁斌签订合同,套取投资顾问费的行为是金联公司授意或同意的。该辩解作为对本案的合理怀疑,无法被现有证据排除。因此,本案认定三人构成贪污罪,证据不足。
从本案的证据来看,王阳、张正在侦查阶段虽然作过有罪供述,但均当庭翻供。辩称其行为均为金联公司管理层授意或同意的,其取得的费用实际上是金联公司发放给他们的奖金。该行为虽然违反国有企业的财务制度,却并非贪污。王阳、张正的当庭陈述与袁斌在侦查阶段以及当庭陈述可以相互印证。金联公司一方的管理人员虽称其并未授意或同意,但鉴于其作为利害关系方,且不按照法院的传唤当庭与被告人对质,其证言不应被采信。
二、退一步讲,即使王阳等人向金联公司隐匿了事实真相,违背了公司意志,本案也无证据证明袁斌有贪污的主观故意。
袁斌并非金联公司内部员工,其对金联公司内部规章和奖金发放制度仅限于王阳的介绍。袁斌辩称,王阳告诉他这些都是金联公司同意的。因此,即使这些事实上并非金联公司同意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王阳对此明知或与袁斌存在通谋,就不能认定袁斌构成贪污。本案证据中指向王阳与袁斌通谋的证据仅为王阳、袁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且该供述已经被二人在庭审中推翻。所以,本案指控袁斌构成贪污证据明显不足。
三、再退一步讲,如果法院判决袁斌构成贪污,本案仅应判处袁斌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首先,由于袁斌并未从交易中获得实际利益,交易所增加的税负大于其所得,起诉书未扣除所得税错误;其次,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大幅度提高了贪污罪的定罪量刑金额,即使按照20万元所得量刑,袁斌也可判处缓刑;最后,袁斌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犯罪中作用轻微,也并非犯意的提出者和主要实行者,为从犯。
开庭时,我们在法庭上有理有据,让被告人和其家属十分认可。庭审结束后,所有家属们簇拥在我们身旁,请求帮忙指点迷津。我们说,案件很有希望,律师团要形成合力,我可以帮助你们推荐律师。最终,其他家属人心不齐,最终未能如愿。
判缓释放,“最好”的结果
2016年10月,法院对本案宣判,袁斌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而同案被告人有两人被判十年。已经被羁押两年多的袁斌终于获得自由,与年迈的父亲、母亲以及未婚妻团圆。这位金融才俊对我们表示,虽然经历磨难,但是走出看守所,他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信心。
这起贪污案刚开始毫无辩点,职务犯罪的辩护是难上加难,我们一度告诉被告人将面临十年徒刑。律师团多次研究,“挖掘”辩点,本案可以说是取得了“最好”的结果。无罪判决虽然未能如愿,但是相对于1000余万元的涉案总额,判缓令袁斌及其父母的喜出望外。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称均为化名。本文刊载于近期的《法律与生活》杂志。王云霞律师对本文、本案亦有贡献。
作者:王永杰,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刑事辩护的艺术—无罪辩护经验谈》(中国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