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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透支呆账核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探讨

2011-04-07 08:41阅读:
由于信用卡透支呆账核销具有单笔金额较小,笔数多,且形成损失的原因多样的特点,对于资产损失的认定,银行的核销政策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使目前信用卡类资产损失申请报批工作存在很大困难。
一、存在的问题
1、政策差异:
税务机关对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现行政策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银行行内核销政策同时适用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和各行银行卡呆账核销实施细则。2008年新法实施后对银行卡灾害事故类、触犯刑律类、不予支持类、涉嫌诈骗类没有相关的税前扣除政策,而银行的实际业务中,却存在上述核销类型。
据某行统计,该行涉及上述类型核销金额分别占2008年、2009年的核销损失金额的19.85%25.6%
2、小额核销问题:
财政部发财金
[2010]21号中第五条对小额核销的规定“对于单户本金余额在2万元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对于单户本金余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可以认定为呆账。国税发88号文对小额核销的规定为“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而该行现行核销政策规定“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对单户透支本金在2000元(含)以下的小额透支呆账,申报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户一卷等方式适当简化申报核销手续”;
从上可以看出,在小额核销金额的认定上,税务机关的核销政策与该行适用的核销政策可以判定小额核销是指“申报核销日账户本金在2万元以下”;
在对小额核销的申报条件上,财政部发财金[2010]21号对小额核销呆账损失的追索条件更为宽泛:对于单户本金在2万元以下的逾期后须经追索1年以上且不少于6次,单户本金在2000元以下的逾期后须经追索180天且不少于6次。而税务机关的核销政策并不适用这一追索条件。
对于小额核销呆账损失的申报手续上,该行的核销政策针对小额核销,规定可以适当简化相关手续,但税务机关对于该行核销政策中规定的单户透支本金在2000元(含)以下的小额透支呆账,仍须逐笔组织申请材料。据该行统计,其额核销损失分别占2008年、2009年核销金额的71%62%
二、意见与建议:
1、尽快研究解决银行业面临的这一问题:由于信用卡透支呆账核销具有单笔金额较小,笔数多,且形成损失的原因多样的特点,该行每年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小额核销款项总金额占比在70%左右,工作量较大,并且给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工作造成很大压力。同时,银行卡透支呆账核销的税前扣除问题不仅仅在该行存在,银行同业都面临着这一问题,对整个银行业有着重要影响。
2、完善银行卡透支呆账核销资产损失审批的税收规定:对财金[2010]21号文中规定的灾害事故类、触犯刑律类、不予支持类和涉嫌诈骗类作出明文规定。根据会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应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建议,对于信用卡透支呆账核销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下,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由企业统一作出说明后,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1年4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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