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概念探析 ——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
2009-12-05 10:13阅读:
一组概念探析
——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
在以往司法考试中,有大量的法理学的题目仅靠我们考生朴素的法感就能够做对题目,属于比较简单的内容。但是随着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地位的不断提高,其难度也在不断地加强。其中之一的表现是在法理学的命题中,不是简单地考察理论知识,而是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案例,用法理学的知识阐释实际生活,如2009年卷四最后一道论述题。还有一个表现就是不断出现专业性非常强的术语。例如,2008年全国考的试卷中出现了两个术语,即我们这篇博文中主要探讨的内容——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当时考完后很多考生都是发懵的,因为很多考生都根本不清楚这两个概念;再有,2009年的司考中出现了法律生成过程中的建构性,这也是专业性非常强的术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考生对这些专业术语不了解,即使自己的语感再强,也是无济于事的。基于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这两个概念在2008年和2009年的司考中连续地考察,所以在这里拿出来给大家交流一下,希望能够对备战2010年的司考的考生有帮助。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这两个概
念出现在法理学的第二章法的运行中的第三节,即法适用的一般原理这一节。法理学整个第二章的内容在
2008年以前的地位是不重要的,在2008年法理学的大纲对第二章作了重大调整后,该章的重要性和考察的深度都大幅增加,随之司法考试的法理学部分的难度也提高了。大纲的修改主要就是将隐藏在司法过程背后的理论问题加进来,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就是这一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同时,这个问题也是现在的法理学命题人学术研究的兴趣点,在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和博士生入学考试中都经常出现。所以考生应当在备考法理学时加强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和掌握。
在理解该组概念时,考生首先需要记住这两组概念的定义。在我们法理学司法考试教材中,这两组概念是这样定义的:
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教材第55页)
仅仅记住这组概念的定义是不够的,不能够很好地对其进行理解。现在我将教材中举出的例子进行另一番梳理,以帮助对这两组概念的理解。这个例子是发生在德国联邦法院的判决,法官的判决思路是(我们称其为链条1):
大前提:行为人携带武器实施抢劫行为的,应加重处罚(刑法第250条的规定)
小前提:X携带硫酸,并将硫酸泼洒在一位女会计的脸上,然后抢走她的钱包
结
论:X应当被加重处罚
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来,仅仅有大前提和小前提是不能够必然地推导出该判决的,因为其他人可以质疑该推论,即硫酸属不属于武器呢?所以,如果在这个推论链条中加入另外一个前提,即硫酸是武器或者武器包括硫酸,那么这个推理的有效性就是无懈可击的了。所以,上述的推理链条就变为(我们称其为链条2):
大前提:行为人携带武器实施抢劫行为的,应加重处罚
需要增加的前提:
硫酸是武器,或武器包括硫酸
小前提:X携带硫酸,并将硫酸泼洒在以为女会计的脸上,然后抢走她的钱包
结
论:X应当被加重处罚
以上的这个推理链条就属于内部证成,它符合内部证成的定义,对内部证成中所涉及到的前提不加质疑是内部证成的最重要特征。经过这个过程,法官就能够保证判决是从前提中被逻辑地推导出来的,结论是有效的。
在这里考生可能就会问,虽然该推论是符合逻辑的,但是为什么说硫酸是武器?如果不能证明硫酸是武器,那么这个判决就是错的,虽然这个推论非常符合形式逻辑。在这里,就涉及到对在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即硫酸是武器这一前提的证明,其实这就是我们所要谈到的外部证成。在内部证成中,是不质疑其推理链条中所运用的前提的,只需要保证结论能够从前提中被符合逻辑地推出即可,不需要对其前提进行证明;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前提的证明是外部证成的任务。
这样要保证上述判决的正确性,还需要在法官的推理中加入另外一个推理链条,用来证明硫酸是武器这一前提,即(我们称其为链条3):
大前提:所有的武器如枪、炮等都具有危险
小前提:硫酸在该案件中的使用也具有和诸如枪、炮的危险,都应该属于武器
结
论:硫酸是武器
该推理链条就是我们所说的外部证成。经过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的证明,也就是说经过该外部证成的过程,法官就能够保证其判决的正确性,就完成了对其判决的证成或说理过程。
说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这个“内”与“外”其实就是指法律规范的内与外。内部证成只需要保证其证成过程是在现有的有效的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作出的即可,而外部证成是对内部证成中法律没有规定的或者不能从法律规范中推导出来的前提进行论证(如上述案件中法律并没有规定硫酸是武器这一前提)。
这样,可能就会出现一个疑问,既然内部证成只是能够保证判决是逻辑地从法律规范这一前提中被推导出来,并不能够保证推理中前提的正当性以及法律判决的正确性,那么内部证成岂不是变得没有什么意义?其实,内部证成的意义除了保证法律判决是从法律规范中被逻辑推导出来的,另外还有一层意义,即内部证成提高了识别错误和批判错误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如果在内部证成中能够越多地展开论证步骤,如在上述案例中的内部证成过程仅仅有链条1,那么这种论证是不能说服人的,只有加入另外一个前提,形成链条2的推理才能增强论证的说服力。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推理链条2中所加入的前提,这样法官就必须对该前提进行论证,如果能够找到合理地理由来说明和论证该前提,那么法官的判决就是正确的,否则就是错误的。所以,在内部证成中越多地展开逻辑推导步骤,就越是能够逼近判决中问题的核心;如果逻辑步骤较少的话,例如若仅有链条1,那么就很难发现本案中法官还需要对硫酸是武器这一命题进行证明,这样的话,法官的判决就很容易遭到攻击。
从上面的论证过程来看,可以得到另外一个结论,即法律推理或法律适用在整体框架上是一个三段论,而且是大三段论套小三段论。链条1就是一个大的三段论,只有加上链条3这个小的三段论,法官的推理和判决才是正确的。
同时也可以看出,在链条2这个外部证成中,也必然涉及到内部证成。因为该外部证成也必须要像内部证成一样符合逻辑的推理规则;另外,在外部证成中,其适用的大前提也必须是一种正确的,不能够被人质疑的命题,否则法官最终的判决还是不正当的或者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