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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經要義鈔卷四_四

2023-02-05 17:04阅读:
  三、下辈观三,一、下品上生九,一、明告命:
佛告阿难及韦提希:
  上来定善诸观、散善三福,广显要门行相,就中,福行所及局尽于中下品,故今开此三品,以显念佛利益。定散门中始见念佛,然犹在九品中,而属散善位,故真在假中,兼含要弘,谓约弘愿明修因,就要门示得益,因果相对,彼此互显。
  若以果推因,则修因文中带要门义,谓“称名”之言泛通二力,故举弘愿临终实益,诱要门平生修因,权机见之,取为己行,以励平生修因。是以若约要门,必具七、八二门,(修业、回向)惭愧悔过,正念回向,方成往益。故十一门中,第六已下三门,以《经》临终受法文回之平生,约平生念佛机明受法等相。至第九门,简云“临终时”等,是从果推因,依义转文,成要门义也。(彼十一门依上上品经文,分别修因、得益次第,蒙之第九品,显九品正行义故)
  若以因推果,则生宝池中之“生”自含生即无生之义,故鸾师释下品往生云“见生之火自然灭”,亦云“转见生成无生智”,得无生忍岂待多劫之后乎!如彼华开迟速,开后差别但是准罪障轻重而假立耳,故《疏》以华内三障属抑止之义,黑谷亦以九品果相为释尊巧言。《六要》云:“若约报土往生之义,多劫胎生是可假立,则云十劫须臾不觉尽”等,盖其意也。
  尔则修因、益相,二文相对,要弘互显,其余诸文,或有亲要者,或有亲弘者,或有俱通者,随其所应,二门互存。虽然,在散善门中居九品分位,故若其所主则在要门。
  “佛告”等者,正明告命,上中二辈但上生初有告命语,下辈三品各安此语,以表至要。
  二、辨定位名:
下品上生者:
  已下三品,若论其行,唯一念佛,无品位之可分,但就造恶轻重分别三品,故《疏》云“即是造十恶轻罪凡夫人”,此之恶业远通受法、得益之后,而成益相差别,是故三机同得往生者由念佛行因,益相各别者由造恶轻重,善恶相依以成三品,故初总标云“善恶二行”,第六门云“苦乐二法”,此约要门故。若约弘愿,本则三三,今无殊异,但机本分暂分品耳。
 
 三、明简机造恶:
或有众生,作众恶业,虽不诽谤方等经典,如此愚人,多造众恶,无有惭愧。
  《疏》云:“正明第五门中,简机举出一生已来造恶轻重之相。”又下中品《疏》云:“正明第五、第六门中简机造业。”又下下品《疏》云:“正明第五、第六门中,简机造恶轻重之相。”
  《传通》云:“以恶业属五、六两门,各有其理,谓上六品唯善人故,就善受法,以简其机;下品三生并具善恶二业,是故简上六品,以恶受法,而成其机,依之当处及以下中、下下两品,皆以造恶属第六门,恶业受法非往生因,故下上品属第五门,各据一义,并不相违。”此义佳矣。非往因故,属第五门;成品别故,属第六门,各据义门,两属共得。
  “或有”等者,《疏》分五科云云。净信院师云:“虽不诽谤之言暗影显下下品中自摄谤罪之意云云。”
  四、明临终闻法:
命欲终时,遇善知识,为说大乘十二部经首题名字,以闻如是诸经名故,除却千劫极重恶业。智者复教合掌叉手,称“南无阿弥陀佛”,称佛名故,除五十亿劫生死之罪。
  《疏》云:“四、从‘命欲终时’下至‘生死之罪’已来,正明造恶人等临终遇善闻法。”若配十一门,则合第六受法门,今没第六门目,但云“遇善闻法”,简异彼要门义,安之十一门外,以显弘愿别意。下下品《疏》亦然,临平时异故,要弘义别故,深思领旨。此中细节有六,可知。
  明修因中,说闻经、称名二,以显念佛胜益。
  问:闻经之善但除千劫,未成往业,更教称名,令成往益,然则成往业者正在称名,复称名灭罪不借余善功,(中下二品是其证)千劫与五十亿应并灭之,何故先说经名灭千劫罪,更教称名灭五十亿劫耶?
  答:若论灭罪多少,念佛一行逆罪尚灭,况其余乎!今故说闻经善,即有二意:一曰废立,二曰调机。
  初、废立者,先说经名,以与行者,闻经力微,不成往业,知识转教,令称佛名,故云“智者复教合掌叉手,称南无阿弥陀佛”,是为示余法不摄此机,以显念佛胜益,是故来迎化佛偏赞称名,不论闻经。《疏》云:“明所闻化赞,但述称佛之功,我来迎汝,不论闻经之事。然望佛愿意者,唯劝正念称名,往生之义疾,不同杂散之业。”余行之不堪,念佛之摄益,废立的切,思而可知,《选择》〈化赞章〉即显其义也。
  次、调机者,谓虽闻经之功不成往益,犹有除罪千劫益,既得灭罪,机缘渐熟,堪入弘愿,是以智者复教令称佛名,彼闻经之善乃能成入弘愿念佛之阶梯,而显自余诸善是为弘愿念佛之方便调机法也。
  已上二义,今品是开说念佛之初,故寄闻经示此义,以彰上来所说定散皆是所废调机之法者欤。
  “十二部经”者,用钦云:“或《华严》,或《法华》,或《光明》,或说此经之名,名十二部经。”今言“十二部”者,总指大乘教典,定善中云“十二部经合”,云“与修多罗合”,其意皆同。故今总指诸经题名云“十二部经首题名字”,次文云“以闻如是诸经名”故,非指十二分之别名,《疏》云“闻经十二部”等者,就十二部之名示其众多耳,非必言修多罗等之名也。
  “除五十亿劫”等者,下中品说“八十亿劫”,下下亦说“八十亿劫”,是故高祖以下下品八十亿劫为十个八十亿,《经》说“念念中”等故。西镇亦同,《传通》云:“《经》‘于念念中除八十亿劫’者,一念除单八十亿劫罪,十念合论灭十个八十亿劫罪,怀感、憬兴等皆存此义。”《楷定》云:“罪多劫者,十个八十亿劫罪也。”此且就罪业轻重说灭罪多少,示其差别耳。
  五、明来迎去时:
尔时彼佛即遣化佛、化观世音、化大势至,至行者前,赞言:“善男子!汝称佛名故,诸罪消灭,我来迎汝。”作是语已,行者即见化佛光明遍满其室,见已欢喜,即便命终,乘宝莲华,随化佛后,生宝池中。
  此中六科,如《疏》。
  “汝称佛名”等者,明化佛唯赞称名,是佛意之废立,锥脱囊者乎!
  问:如上所辨,因益相对,要弘各说,来迎利益要门所属,何为弘愿义耶?
  答:若论来迎差别,虽义可然,今但就化赞语以彰弘愿密意,不关来迎优劣也。
  六、明华开迟速:
经七七日,莲华乃敷。
  七、明开后得益:
当华敷时,大悲观世音菩萨及大势至菩萨放大光明,住其人前,为说甚深十二部经。闻已信解,发无上道心,经十小劫,具百法明门,得入初地。
  此中五科,如《疏》。
  “为说甚深十二部经”者,《疏》云“说前生所闻经”,若论前生则有闻经、称名之二,然不说名义功德,而说十二部经者,即约要门果相故。上化佛废闻经、赞称名,以彰弘愿正意,今还说十二部经,因果、要弘对映,可知。
  八、总结:
是名下品上生者。
  九、重举行者益:
得闻佛名、法名,及闻僧名,闻三宝名,即得往生。
  上修因中,所说念佛正约弘愿,今此通念示要门义,闻三宝名同得往益,弥陀本愿念佛岂与闻二士名同其益乎!今同说往生,以念佛同僧名,其非弘愿,可知。是知今约要门,以显今品当分修因与上品所说六念其意自符。《疏》云:“重举行者之益”,但非念佛独得往生,法、僧通念亦得去也。”“重”者,重前修因得益也。“但念佛”等者,指前念佛,以同要门,故云“通念亦去”。又《经》言“闻名”,“闻”者,闻持之义,故释云“通念”也。
  二、下品中生七,一、总明告命:
佛告阿难及韦提希:
  二、辨定其位:
下品中生者
  《疏》云:“即是破戒次罪凡夫入也。”《传通》云:“问:前受佛戒,纵后虽破,何重十恶?答:十恶唯是业道,破戒亦加违制,故云次罪。凡此品人总有四失:一、破戒,二、偷僧物,三、不净说法,四、无有惭愧,故破戒罪重于十恶。”
  今曰:《疏》云“破戒”者,约此品别罪,非谓无余十恶罪等也。
  三、明简机造业:
或有众生,毁犯五戒、八戒及具足戒;如此愚人,偷僧祇物,盗现前僧物,不净说法,无有惭愧,以诸恶业而自庄严。如此罪人,以恶业故,应堕地狱。
  此中七科,如《疏》。
  “偷僧”等者,僧物有二:常住、现前,如诸注释。
  四、明善恶来迎:
命欲终时,地狱众火一时俱至。遇善知识,以大慈悲为说阿弥陀佛十力威德,广说彼佛光明神力,亦赞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此人闻已,除八十亿劫生死之罪。地狱猛火化为清凉风,吹诸天华。华上皆有化佛菩萨,迎接此人。如一念顷,即得往生。
  此中九科,如《疏》。
  问:狱火来现是罪业所变,须属造业;又遇善闻法是非第九门摄,宜如前后两品,何该云“善恶来迎”耶?
  答:此中说狱火来现者,其意偏在显本愿速疾妙益,闻已刹那灭多劫罪,地狱猛火变为凉风。若无狱火现前,何知化为凉风速疾!善恶相刹那翻转,速疾妙益如反掌然,是故《疏》中善恶相对,属来迎门,显其意致,虽属来迎,不同十一门义,兼明恶来迎而显别义故。
  “地狱众火”者,元照云:“地狱众火者,即镬汤、炉炭、镕铜、铁丸等。”天台云:“火车相现,即火轮也,因中果相,自心心中业。”戒度云:“火即是一,随器不同,故言众也。云云”
  狱火来现义通三品,《般舟》下上品赞云:“地狱芬芬眼前现,白汗流出手把空。”又下赞云:“终时苦相如云集,地狱猛火罪人前。”
  依此思之,下三品中彰机真实,即有三相:一、余行不摄相,(闻经之善不能成得生益,称名一行能得化赞益)二、狱火来现相,三、苦逼失念相。此三如次各品分说,理实互通。先如初相,下上尚然,况中下乎!狱火现前亦通上下,如上所引苦逼失念,亦通上中,下上品《疏》云:“造罪之人障重,加以死苦来逼,善人虽说多经,餐受之心浮散”等,浮散即失念义。
  复猛火来现既通上生,岂得住正念乎!是故三品其具三相,而各说其一相,以显弘愿利益。谓下上品显余行不摄,故对闻经少善说一声称名,化赞废立以显念佛胜利,是胜劣义,以一念大利为其义便,故约一声言之。
  又此品中以狱火来现相显本愿速疾益,故狱火即灭,化为凉风,唯在闻名刹那,利益之速疾以无加焉,故约闻名言之。又下下品示苦逼失念相,故转教令念佛,劝应称佛名,是难易义,不遑念佛之机而能十念相续,岂非易行之至极乎!
  然则上中及下机有三相,教亦施三相,一念、十念及以闻名,随应施设,此是今经主显机,就机施教,显其利益,故为此差别耳。虽然,本是一机三相,一法三义,施设有异,其归全一,三门互具,法义无别。又此《观经》对定散诸善,显念佛胜益,二行废立,故取本愿“十念”来安之下下,以为终极也。
  “以大慈悲”等者,《疏》云“明善人为说弥陀功德”,
  “十力”等者,《楷定》云:“弥陀功德无量无边,不可思议,经文且举三种为首,十力智德,(内证)光明神德,(外用)五分法身因德、(前三)果德(后二)等云云。”具如诸注。总而言之,广说本佛悲智功德,开显摄受众生愿力,与十七愿成说“威神功德不可思议”其意全同。
  “此人闻已”等者,《疏》云:“明罪人闻弥陀名号,即除罪多劫。”上说“十力威德”等,即是六字名义,故释云“闻名号”,“闻已”之言表闻之周,与十八愿成说“闻其名号”其义亦同。
  “除八”等者,正显速疾益,上破戒等是其业体,狱火云集是其业相,今除灭罪障是灭其体也,火化为风是灭之相也,闻已刹那即灭众罪,是为他力极致。然人或谓:此品“闻已”亦有一声称名,若不然则何得业成云云。是由执称念机功,不知他力真宗也。
  《楷定》云:“有人云:但闻但信,愿行不具,一念一声方可成业,经文隐略,虽说闻已即生,依义决了,必须愿行具足,如文取义,恶见摄也。今谓:此见还违文理(乃至)今依宗义成立闻名安心往生,皆是愿行具足,得生了义中了义,而汝不了他力真宗究竟了义,但闻但信谓无愿行,此乃诵文不窥理者也。云云”他流尚然,况吾他力真宗乎!
  六字法体愿行圆具,唯托愿力,则领受法体,愿行顿具,是为宗极,一念十念是全托愿力之相,往业成辨,岂待称念之后乎!故说“闻已即灭”,显他力妙益,委如别处。
  又此三品,上下两品就称名明灭罪,今此品中约闻名明灭罪,灭罪得生本是名号利益,破满德用法体圆具,众生但领名号,即得破满利益,闻信一念即是领受之初,闻已刹那破满究竟,一期相续,恒时不失,称称念念万德圆满,故云“一念一无上,十念十无上”。今此品中约初发明,上下二品约相续明,初后虽异,法体全一,信行各说,异施设耳。
  “化为凉风”者,表灭罪之相。
  “吹诸天华”等,乃明善来迎,是第九门之当分也。
  五、明华开不同:
七宝池中,莲华之内,经于六劫。
  《传通》云:“七宝池中莲华之内者,问:准上下品,可摄第九门,何今属第十门?答:此之二句纵容不定,若为句末者,应第九门摄;若为句头者,应第十门摄。”
  “经于六劫”者,《传通》云:“准下下品,可是大劫。”楷定亦同。此品经劫与下上品迟速大别,憬兴云:“七七日者,即论其疾;经六劫者,即说其迟,所以无违。”
  六、明开后得益:
莲华乃敷,当华敷时,观世音、大势至以梵音声安慰彼人,为说大乘甚深经典,闻此法已,应时即发无上道心。
  此中三科,如《疏》。
  “甚深经典”者,《疏》云“甚深妙典”。《楷定》解为《法华》妙典,有何所见为此说乎!安养海裹所说妙法,岂可以化前教中之粗妙定判乎!今经既说“为说妙法,教令念佛”,亦云“凫雁鸳鸯皆说妙法”,本愿一乘是其妙法,余一切法皆会此法,得名“妙法”,设是化土,法体融故。
  七、总结:
是名下品中生者。


  三、下輩觀三,一、下品上生九,一、明告命:
佛告阿難及韋提希:
  上來定善諸觀、散善三福,廣顯要門行相,就中,福行所及局盡于中下品,故今開此三品,以顯念佛利益。定散門中始見念佛,然猶在九品中,而屬散善位,故真在假中,兼含要弘,謂約弘願明修因,就要門示得益,因果相對,彼此互顯。
  若以果推因,則修因文中帶要門義,謂「稱名」之言汎通二力,故舉弘願臨終實益,誘要門平生修因,權機見之,取為己行,以勵平生修因。是以若約要門,必具七、八二門,(修業、迴向)慚愧悔過,正念迴向,方成往益。故十一門中,第六已下三門,以《經》臨終受法文迴之平生,約平生念佛機明受法等相。至第九門,簡云「臨終時」等,是從果推因,依義轉文,成要門義也。(彼十一門依上上品經文,分別修因、得益次第,蒙之第九品,顯九品正行義故)
  若以因推果,則生寶池中之「生」自含生即無生之義,故鸞師釋下品往生云「見生之火自然滅」,亦云「轉見生成無生智」,得無生忍豈待多劫之後乎!如彼華開遲速,開後差別但是准罪障輕重而假立耳,故《疏》以華內三障屬抑止之義,黑谷亦以九品果相為釋尊巧言。《六要》云:「若約報土往生之義,多劫胎生是可假立,則云十劫須臾不覺盡」等,蓋其意也。
  爾則修因、益相,二文相對,要弘互顯,其餘諸文,或有親要者,或有親弘者,或有俱通者,隨其所應,二門互存。雖然,在散善門中居九品分位,故若其所主則在要門。
  「佛告」等者,正明告命,上中二輩但上生初有告命語,下輩三品各安此語,以表至要。
  二、辨定位名:
下品上生者:
  已下三品,若論其行,唯一念佛,無品位之可分,但就造惡輕重分別三品,故《疏》云「即是造十惡輕罪凡夫人」,此之惡業遠通受法、得益之後,而成益相差別,是故三機同得往生者由念佛行因,益相各別者由造惡輕重,善惡相依以成三品,故初總標云「善惡二行」,第六門云「苦樂二法」,此約要門故。若約弘願,本則三三,今無殊異,但機本分暫分品耳。
  三、明簡機造惡:
或有眾生,作眾惡業,雖不誹謗方等經典,如此愚人,多造眾惡,無有慚愧。
  《疏》云:「正明第五門中,簡機舉出一生已來造惡輕重之相。」又下中品《疏》云:「正明第五、第六門中簡機造業。」又下下品《疏》云:「正明第五、第六門中,簡機造惡輕重之相。」
  《傳通》云:「以惡業屬五、六兩門,各有其理,謂上六品唯善人故,就善受法,以簡其機;下品三生並具善惡二業,是故簡上六品,以惡受法,而成其機,依之當處及以下中、下下兩品,皆以造惡屬第六門,惡業受法非往生因,故下上品屬第五門,各據一義,並不相違。」此義佳矣。非往因故,屬第五門;成品別故,屬第六門,各據義門,兩屬共得。
  「或有」等者,《疏》分五科云云。淨信院師云:「雖不誹謗之言暗影顯下下品中自攝謗罪之意云云。」
  四、明臨終聞法:
命欲終時,遇善知識,為說大乘十二部經首題名字,以聞如是諸經名故,除却千劫極重惡業。智者復教合掌叉手,稱「南無阿彌陀佛」,稱佛名故,除五十億劫生死之罪。
  《疏》云:「四、從『命欲終時』下至『生死之罪』已來,正明造惡人等臨終遇善聞法。」若配十一門,則合第六受法門,今沒第六門目,但云「遇善聞法」,簡異彼要門義,安之十一門外,以顯弘願別意。下下品《疏》亦然,臨平時異故,要弘義別故,深思領旨。此中細節有六,可知。
  明修因中,說聞經、稱名二,以顯念佛勝益。
  問:聞經之善但除千劫,未成往業,更教稱名,令成往益,然則成往業者正在稱名,復稱名滅罪不借餘善功,(中下二品是其證)千劫與五十億應並滅之,何故先說經名滅千劫罪,更教稱名滅五十億劫耶?
  答:若論滅罪多少,念佛一行逆罪尚滅,況其餘乎!今故說聞經善,即有二意:一曰廢立,二曰調機。
  初、廢立者,先說經名,以與行者,聞經力微,不成往業,知識轉教,令稱佛名,故云「智者復教合掌叉手,稱南無阿彌陀佛」,是為示餘法不攝此機,以顯念佛勝益,是故來迎化佛偏讚稱名,不論聞經。《疏》云:「明所聞化讚,但述稱佛之功,我來迎汝,不論聞經之事。然望佛願意者,唯勸正念稱名,往生之義疾,不同雜散之業。」餘行之不堪,念佛之攝益,廢立的切,思而可知,《選擇》〈化讚章〉即顯其義也。
  次、調機者,謂雖聞經之功不成往益,猶有除罪千劫益,既得滅罪,機緣漸熟,堪入弘願,是以智者復教令稱佛名,彼聞經之善乃能成入弘願念佛之階梯,而顯自餘諸善是為弘願念佛之方便調機法也。
  已上二義,今品是開說念佛之初,故寄聞經示此義,以彰上來所說定散皆是所廢調機之法者歟。
  「十二部經」者,用欽云:「或《華嚴》,或《法華》,或《光明》,或說此經之名,名十二部經。」今言「十二部」者,總指大乘教典,定善中云「十二部經合」,云「與修多羅合」,其意皆同。故今總指諸經題名云「十二部經首題名字」,次文云「以聞如是諸經名」故,非指十二分之別名,《疏》云「聞經十二部」等者,就十二部之名示其眾多耳,非必言修多羅等之名也。
  「除五十億劫」等者,下中品說「八十億劫」,下下亦說「八十億劫」,是故高祖以下下品八十億劫為十箇八十億,《經》說「念念中」等故。西鎮亦同,《傳通》云:「《經》『於念念中除八十億劫』者,一念除單八十億劫罪,十念合論滅十箇八十億劫罪,懷感、憬興等皆存此義。」《楷定》云:「罪多劫者,十箇八十億劫罪也。」此且就罪業輕重說滅罪多少,示其差別耳。
  五、明來迎去時:
爾時彼佛即遣化佛、化觀世音、化大勢至,至行者前,讚言:「善男子!汝稱佛名故,諸罪消滅,我來迎汝。」作是語已,行者即見化佛光明遍滿其室,見已歡喜,即便命終,乘寶蓮華,隨化佛後,生寶池中。
  此中六科,如《疏》。
  「汝稱佛名」等者,明化佛唯讚稱名,是佛意之廢立,錐脫囊者乎!
  問:如上所辨,因益相對,要弘各說,來迎利益要門所屬,何為弘願義耶?
  答:若論來迎差別,雖義可然,今但就化讚語以彰弘願密意,不關來迎優劣也。
  六、明華開遲速:
經七七日,蓮華乃敷。
  七、明開後得益:
當華敷時,大悲觀世音菩薩及大勢至菩薩放大光明,住其人前,為說甚深十二部經。聞已信解,發無上道心,經十小劫,具百法明門,得入初地。
  此中五科,如《疏》。
  「為說甚深十二部經」者,《疏》云「說前生所聞經」,若論前生則有聞經、稱名之二,然不說名義功德,而說十二部經者,即約要門果相故。上化佛廢聞經、讚稱名,以彰弘願正意,今還說十二部經,因果、要弘對映,可知。
  八、總結:
是名下品上生者。
  九、重舉行者益:
得聞佛名、法名,及聞僧名,聞三寶名,即得往生。
  上修因中,所說念佛正約弘願,今此通念示要門義,聞三寶名同得往益,彌陀本願念佛豈與聞二士名同其益乎!今同說往生,以念佛同僧名,其非弘願,可知。是知今約要門,以顯今品當分修因與上品所說六念其意自符。《疏》云:「重舉行者之益」,但非念佛獨得往生,法、僧通念亦得去也。」「重」者,重前修因得益也。「但念佛」等者,指前念佛,以同要門,故云「通念亦去」。又《經》言「聞名」,「聞」者,聞持之義,故釋云「通念」也。
  二、下品中生七,一、總明告命:
佛告阿難及韋提希:
  二、辨定其位:
下品中生者
  《疏》云:「即是破戒次罪凡夫入也。」《傳通》云:「問:前受佛戒,縱後雖破,何重十惡?答:十惡唯是業道,破戒亦加違制,故云次罪。凡此品人總有四失:一、破戒,二、偷僧物,三、不淨說法,四、無有慚愧,故破戒罪重於十惡。」
  今曰:《疏》云「破戒」者,約此品別罪,非謂無餘十惡罪等也。
  三、明簡機造業:
或有眾生,毀犯五戒、八戒及具足戒;如此愚人,偷僧祇物,盜現前僧物,不淨說法,無有慚愧,以諸惡業而自莊嚴。如此罪人,以惡業故,應墮地獄。
  此中七科,如《疏》。
  「偷僧」等者,僧物有二:常住、現前,如諸註釋。
  四、明善惡來迎:
命欲終時,地獄眾火一時俱至。遇善知識,以大慈悲為說阿彌陀佛十力威德,廣說彼佛光明神力,亦讚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此人聞已,除八十億劫生死之罪。地獄猛火化為清涼風,吹諸天華。華上皆有化佛菩薩,迎接此人。如一念頃,即得往生。
  此中九科,如《疏》。
  問:獄火來現是罪業所變,須屬造業;又遇善聞法是非第九門攝,宜如前後兩品,何該云「善惡來迎」耶?
  答:此中說獄火來現者,其意偏在顯本願速疾妙益,聞已剎那滅多劫罪,地獄猛火變為涼風。若無獄火現前,何知化為涼風速疾!善惡相剎那翻轉,速疾妙益如反掌然,是故《疏》中善惡相對,屬來迎門,顯其意致,雖屬來迎,不同十一門義,兼明惡來迎而顯別義故。
  「地獄眾火」者,元照云:「地獄眾火者,即鑊湯、鑪炭、鎔銅、鐵丸等。」天台云:「火車相現,即火輪也,因中果相,自心心中業。」戒度云:「火即是一,隨器不同,故言眾也。云云」
  獄火來現義通三品,《般舟》下上品讚云:「地獄芬芬眼前現,白汗流出手把空。」又下讚云:「終時苦相如雲集,地獄猛火罪人前。」
  依此思之,下三品中彰機真實,即有三相:一、餘行不攝相,(聞經之善不能成得生益,稱名一行能得化讚益)二、獄火來現相,三、苦逼失念相。此三如次各品分說,理實互通。先如初相,下上尚然,況中下乎!獄火現前亦通上下,如上所引苦逼失念,亦通上中,下上品《疏》云:「造罪之人障重,加以死苦來逼,善人雖說多經,飡受之心浮散」等,浮散即失念義。
  復猛火來現既通上生,豈得住正念乎!是故三品其具三相,而各說其一相,以顯弘願利益。謂下上品顯餘行不攝,故對聞經少善說一聲稱名,化讚廢立以顯念佛勝利,是勝劣義,以一念大利為其義便,故約一聲言之。
  又此品中以獄火來現相顯本願速疾益,故獄火即滅,化為涼風,唯在聞名剎那,利益之速疾以無加焉,故約聞名言之。又下下品示苦逼失念相,故轉教令念佛,勸應稱佛名,是難易義,不遑念佛之機而能十念相續,豈非易行之至極乎!
  然則上中及下機有三相,教亦施三相,一念、十念及以聞名,隨應施設,此是今經主顯機,就機施教,顯其利益,故為此差別耳。雖然,本是一機三相,一法三義,施設有異,其歸全一,三門互具,法義無別。又此《觀經》對定散諸善,顯念佛勝益,二行廢立,故取本願「十念」來安之下下,以為終極也。
  「以大慈悲」等者,《疏》云「明善人為說彌陀功德」,
  「十力」等者,《楷定》云:「彌陀功德無量無邊,不可思議,經文且舉三種為首,十力智德,(內證)光明神德,(外用)五分法身因德、(前三)果德(後二)等云云。」具如諸註。總而言之,廣說本佛悲智功德,開顯攝受眾生願力,與十七願成說「威神功德不可思議」其意全同。
  「此人聞已」等者,《疏》云:「明罪人聞彌陀名號,即除罪多劫。」上說「十力威德」等,即是六字名義,故釋云「聞名號」,「聞已」之言表聞之周,與十八願成說「聞其名號」其義亦同。
  「除八」等者,正顯速疾益,上破戒等是其業體,獄火雲集是其業相,今除滅罪障是滅其體也,火化為風是滅之相也,聞已剎那即滅眾罪,是為他力極致。然人或謂:此品「聞已」亦有一聲稱名,若不然則何得業成云云。是由執稱念機功,不知他力真宗也。
  《楷定》云:「有人云:但聞但信,願行不具,一念一聲方可成業,經文隱略,雖說聞已即生,依義決了,必須願行具足,如文取義,惡見攝也。今謂:此見還違文理(乃至)今依宗義成立聞名安心往生,皆是願行具足,得生了義中了義,而汝不了他力真宗究竟了義,但聞但信謂無願行,此乃誦文不闚理者也。云云」他流尚然,況吾他力真宗乎!
  六字法體願行圓具,唯託願力,則領受法體,願行頓具,是為宗極,一念十念是全託願力之相,往業成辨,豈待稱念之後乎!故說「聞已即滅」,顯他力妙益,委如別處。
  又此三品,上下兩品就稱名明滅罪,今此品中約聞名明滅罪,滅罪得生本是名號利益,破滿德用法體圓具,眾生但領名號,即得破滿利益,聞信一念即是領受之初,聞已剎那破滿究竟,一期相續,恆時不失,稱稱念念萬德圓滿,故云「一念一無上,十念十無上」。今此品中約初發明,上下二品約相續明,初後雖異,法體全一,信行各說,異施設耳。
  「化為涼風」者,表滅罪之相。
  「吹諸天華」等,乃明善來迎,是第九門之當分也。
  五、明華開不同:
七寶池中,蓮華之內,經於六劫,
  《傳通》云:「七寶池中蓮華之內者,問:准上下品,可攝第九門,何今屬第十門?答:此之二句縱容不定,若為句末者,應第九門攝;若為句頭者,應第十門攝。」
  「經於六劫」者,《傳通》云:「准下下品,可是大劫。」楷定亦同。此品經劫與下上品遲速大別,憬興云:「七七日者,即論其疾;經六劫者,即說其遲,所以無違。」
  六、明開後得益:
蓮華乃敷,當華敷時,觀世音、大勢至以梵音聲安慰彼人,為說大乘甚深經典,聞此法已,應時即發無上道心。
  此中三科,如《疏》。
  「甚深經典」者,《疏》云「甚深妙典」。《楷定》解為《法華》妙典,有何所見為此說乎!安養海裹所說妙法,豈可以化前教中之麤妙定判乎!今經既說「為說妙法,教令念佛」,亦云「鳧雁鴛鴦皆說妙法」,本願一乘是其妙法,餘一切法皆會此法,得名「妙法」,設是化土,法體融故。
  七、總結:
是名下品中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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