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5 10:09:48作者:陈齐乐 来源:中国经营网
持续三年之久的云南投资人展某与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下称“西北黄金”)因买卖合同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
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驳回了当事双方的再审申请,维持一审与二审判决结果;裁定“一、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交易属于期货交易,因西北黄金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的资质,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案涉合同应为无效,并无不当”。西北黄金因此需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本金人民币567589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近年来最高院第二次对商品现货领域的投资纠纷案作出裁决。而本次裁决结果与2015年最高院作出的第一次裁决截然相反。对此,投资人代理律师、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王德怡表示:“最高院的最新裁决,纠正了其在2015年同类案件中的不当结论,对地方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有重大参考价值,对于地方各级法院统一裁判尺度亦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二审均认定期货交易
投资人诉称,2012年11月,他因“听信业务员的虚假和欺诈宣传,在西北黄金开户入金炒白银”。他在线向业务员提交了身份证及银行卡信息后,与西北黄金订立合同关系,使用西北黄金定制的交易软件和分配的账号进行交易。交易标的为“秦龙白银50”和“西北白银100”等。交易采取做市商制,平台是所有买方的卖方,以及卖方的买方。交易存在50至100倍杠杆。投资人认为西北黄金开展的交易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西北黄金赚取的全部收益均应返还。
西北黄金则辩称,公司经陕西省工商局登记设立,取得了陕西省工业与信息化厅关于贵金属现货交易的合法批文。其与投资人订立的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不存在欺诈行为。同时,其所从事的交易属于现货交易,而非期货交易或变相期货交易。该交易模式与期货或变现期货交易有6点不同:一是期货施行集中交易,西北黄金采取“一对一”交易模式;二是成交机制不同,期货交易施行集合竞价撮合交易,西北黄金采取“见价成交”;三是交易标的不同,西北黄金交易标的物不是标准化合约;四是交易对象不同,期货交易是典型的匿名交易,而西北黄金直接与客户成交,相互知悉身份;五是锁定的价格目标不同,期货交易锁定合约交割价格,西
持续三年之久的云南投资人展某与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下称“西北黄金”)因买卖合同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
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驳回了当事双方的再审申请,维持一审与二审判决结果;裁定“一、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交易属于期货交易,因西北黄金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的资质,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案涉合同应为无效,并无不当”。西北黄金因此需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本金人民币567589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近年来最高院第二次对商品现货领域的投资纠纷案作出裁决。而本次裁决结果与2015年最高院作出的第一次裁决截然相反。对此,投资人代理律师、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王德怡表示:“最高院的最新裁决,纠正了其在2015年同类案件中的不当结论,对地方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有重大参考价值,对于地方各级法院统一裁判尺度亦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二审均认定期货交易
投资人诉称,2012年11月,他因“听信业务员的虚假和欺诈宣传,在西北黄金开户入金炒白银”。他在线向业务员提交了身份证及银行卡信息后,与西北黄金订立合同关系,使用西北黄金定制的交易软件和分配的账号进行交易。交易标的为“秦龙白银50”和“西北白银100”等。交易采取做市商制,平台是所有买方的卖方,以及卖方的买方。交易存在50至100倍杠杆。投资人认为西北黄金开展的交易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西北黄金赚取的全部收益均应返还。
西北黄金则辩称,公司经陕西省工商局登记设立,取得了陕西省工业与信息化厅关于贵金属现货交易的合法批文。其与投资人订立的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不存在欺诈行为。同时,其所从事的交易属于现货交易,而非期货交易或变相期货交易。该交易模式与期货或变现期货交易有6点不同:一是期货施行集中交易,西北黄金采取“一对一”交易模式;二是成交机制不同,期货交易施行集合竞价撮合交易,西北黄金采取“见价成交”;三是交易标的不同,西北黄金交易标的物不是标准化合约;四是交易对象不同,期货交易是典型的匿名交易,而西北黄金直接与客户成交,相互知悉身份;五是锁定的价格目标不同,期货交易锁定合约交割价格,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