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未予报销的医疗费,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向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申请报销工伤医疗费时,常常会面临工伤保险经办部门以工伤职工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药品或治疗项目不属于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内,而拒绝全额赔付。此种情形下,工伤保险经办部门不予报销的药品或治疗项目,又存在着价格昂贵、工伤职工难以负担等特点。那么,对于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赔付义务呢?
有关上述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用人单位无须承担赔偿义务。理由如下:
第一,国家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据此可以看出,国家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最大的价值在于,通过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赔付风险,减少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鼓励更多企业积极主动的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使得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并且最大程度的降低因遭受工伤事故伤害而给工伤职工造成的财产损失。而如果用人单位在积极履行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后,仍要承担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的赔付义务,难免会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并将在一定程度上打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原则上来讲,对于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用人单位不应承担赔付义务。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中明确规定了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范围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工伤职工或医疗服务机构随意滥用高昂的药品、治疗项目等情形,进而保证有限的工伤保险基金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用。所以,对于工伤职工来说,在进行工伤治疗期间,应当及时与医生进行沟通,尽量以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药品或治疗项目为治疗首选,以免给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