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台灣一位陌生人關於版權授權的對話
2019-02-16 05:00阅读:502
跟台灣一位陌生人關於版權授權的對話
- 謹記先父宋金印公遺作《吊床》演出一事 -
宋国明
我在新浪博客寫過一些短文,歡迎轉載的不提,有些不讓轉載的文章也常被人不告而取,強行轉載到別的網站或雜誌。記得還有個強盜網站把我幾年前記筠兒大學畢業的相片通通加上他家的水印,還熱心邀請網上大眾一起來轉載這篇表明禁止轉載的博文。
所以,當我收到這封來自一個陌生人的郵件時,心裡充滿了詫異和感動:
宋教授:
您好。我是臺北市立國樂團節目製作暨樂譜管理,馬南璇。冒昧寫信給您,請不要以為是詐騙,希冀您看完信件,能授權本團演出宋金印校長作詞的《吊床》。相關節目資訊如下:
節目名稱:「大稻埕之春」音樂會
演出時間:2019年2月28日(四)19:30
演出地點:臺北市中山堂中正廳
演出者:指揮│江振豪
主持│李晶玉
臺北市立國樂團
八角塔節慶合唱團音契青少兒童合唱團
票價:(新台幣) 300 500
售票系統:兩廳院售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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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artsticket.com.tw/CKSCC2005/Product/Product00/ProductsDetailsPage.aspx?ProductID=hsobWfDDQ3RJiLJabcdefg3x8x
本次音樂會由本團主辦,內容將演出宋校長作詞的《吊床》。由於苦尋多日都找不到宋金印校長的聯繫方式,後來在幾個僅有的資訊於網路查找,有幸在網路上瀏覽您撰寫的〈宋金印先生小傳〉,詢問了武陵高中、文山國中等,猜想您可能是宋校長的後人,所以寫信申請授權。我曾寫過幾次微博留言,但尚未獲得回應,又本團真的很希望能演出這個作品,所以呢,繼續契兒不捨地查找您聯繫方式。網路無遠弗屆,希望這次能聯繫上。實在唐突,若有打擾,尚祈見諒。
隨著時代推移,著作權授權的觀念越發完善,為尊重演出創作權益,如令尊係宋金印校長,可否授權本團公演呢?如蒙惠允,無任感荷。本團有微薄的版權費支付予您。也請您撥冗與我聯繫好嗎?非常感激。
敬頌
教安
新年快樂
馬南璇敬上
信件中提到的這首童謠《吊床》是先父宋金印公(1917-82)在民國四十一年(1952)為同事曹賜土先生(1905-79)填的中文譯詞。說譯詞是因為原曲為1942年(日據時代)曹公參加日本國家廣播電台NHK詞曲創作比賽的作品,當時曾榮獲A等獎。後來台灣光復,學校不許唱日文歌,所以先父受託將歌詞譯成中文,依我猜測不見得是忠實的翻譯,大概有創作的成分。因為該曲是類似搖籃曲的童謠,歌詞淺白富童趣,容易上口。
我知道有關我自己寫的書的版權問題,但是像先父遺作的版權情況我就完全不了解了。收到台北市立國樂團馬南璇老師的郵件,我除了感到意外,更多的是感動。馬老師鍥而不捨,居然從網上找到我在紀念先父百年誕辰寫的《宋金印先生小傳》,爾後微博聯繫失敗(因我未開微博),轉而跟先父於五、六十年代任職的單位聯繫,最後終於通過文山中學校史館段成榮老師之處得到我的電子郵件通訊資料,也算是皇天不負苦心人了。我當時查了一下信中所列網站,證實了音樂會信息,當即簡短回復:
馬老師,
您好。非常詫異也很高興收到您關於要求我授權貴團表演先父宋金印填詞的童謠《吊床》。高興的是先父與曹老師多少年前合作的曲子能再蒙貴團演奏,十分榮幸。詫異的是,您對於著作權授權的尊重態度,實在是一個讓人欽佩學習的典範。不知道《吊床》的版權誰屬,但是如果我能授權,自然非常樂意。我也再次表達對於您選擇《吊床》入表演曲目的感謝。
另有一不情之請,如果您方便,能否在演出之後將《吊床》部分的錄影給我寄來,這將會是我懷念先父遺澤的一個最最珍貴的禮物。
祝您及貴團的《大稻埕之春》演出順利成功。
宋國明 敬上
馬老師向我解釋,“關於著作權,如非法人著作,該智慧財產權於作者過世後可繼承50年(美國是70年)。我想宋金印校長的作品應該不是法人著作,且可能也沒有立遺囑,因此推斷智慧財產權應該是配偶與小孩共同繼承,但令堂已過世,所以是您與手足共享。可否請您代表授權呢?”喔,原來還有這些規定!此後我收到需要我簽字的授權書文件等細節,此處不必贅述。
曹先生與先父的童謠《吊床》我印象不深,因為從民國四十一年到民國五十一年(1952-62),《吊床》雖被選入小學音樂課本,但是其後便未被收錄,而我生於民國四十九年,除了很小時在家裡聽到過,沒在學校正式學過。家兄長我九歲,對該曲當是記憶深刻吧?家姊聽我談到此事,聽了我寄給他網上找到的兒歌版本,聽完默默流淚,說想念爸爸。
先父遺澤,湮沒六十多年後,又將在台北中山堂獲得新生,給我們子女幾人又帶回許多快樂的童年回憶。因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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