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与佛教的戒律
2014-11-30 06:17阅读:
瑜伽与佛教都起源于古老的印度,瑜伽概念(吠陀时期)大约起源于18世纪-15世纪,佛教大约起源于公元前6世纪,看上去瑜伽比佛教起源得更早。传说中佛教的创始人释迦摩尼曾经是个瑜伽师,一直在瑜伽中进行修炼,直到在菩提树下静坐7天7夜之后开悟寻找到了无形的智慧(众生都有智慧德像,如果持有妄想执着,就不可能。
《瑜伽经》是印度六大哲学学派中主要的经典之一,先哲帕坦伽利被认为是《瑜伽经》的作者。在《瑜伽经》中提到瑜伽的八支(制戒,内制,体式,呼吸控制法,制感,总持,冥想,三摩地),其中制戒就是指瑜伽习练者行为方面应该遵守的规则。制戒中包括非暴力不伤害,诚实,不偷窃,不纵欲,不贪婪。
在佛教中对不同的修行者规定了许多的戒律,其中《五戒》是佛教诸戒的基础,属于在家戒。在寺庙修持的僧侣和在家修行的居士都可以执行此戒律。它分别为: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
1、杀生戒
杀戒以杀人为重,杀旁生异类为轻。杀人以具足五个条件,成不可悔罪:(一)所杀者是人,而非异类旁生;(二)蓄意杀人,而非想杀异类旁生;(三)有心杀人,而非无意误杀,或过失杀人;
(四)运用杀人的方法;(五)被杀的人,断定已死。杀人的后果有三种:(一)当时杀不死,犯不可悔罪;(二)当时不死,以后因此而死,亦犯不可悔罪;(三)当时不死,以后亦不因此而死,犯中可悔罪。佛教的不杀生,包括一切生物、动植物及人,范围甚广。杀生的动机,也有四种,“犯罪”亦有差别:(一)为杀人而作方便者,人死,犯不可悔罪;非人死,犯中可悔罪;畜生死,犯中可悔罪。(二)为杀非人而作方便者,非人死,犯中可悔罪;人死与畜生死,皆犯下可悔罪。(三)为杀畜生而作方便者,人死、非人死、畜生死,皆犯下可悔罪。(四)作不定方便(遇到什么杀什么),人死犯不可悔罪,非人死犯中可悔罪,畜生死犯下可悔罪。
2、偷盗戒
盗戒的毁犯,也有轻重之别,具备六个条件,便成不可悔罪:(一)他物--他人的财物;(二)他物想--明知是他物而非自己之物;(三)盗心--起偷盗的念头,存有偷盗的预谋在先;(四)兴方便取--假借种种方法,达成偷盗目的;(五)值五钱--所偷之物价值五个钱(佛陀比照当时印度摩揭陀国的国法而制);(六)离本处--将所盗的财物带离原来的位置。
3、邪淫戒
除了夫妇之间的性欲,一切不受国家法律及社会道德所承认的性行为,均称为邪淫。邪淫的范围,不仅如此,即使身为夫妇,也有限制:佛菩萨的纪念日,每月的六斋日,不得行淫;父母的生日、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等)的死亡之日,不得行淫;月经期中、妊娠期中、产前产后,不得行淫;除了阴道,不得行淫;除了夜间并在卧室,不得行淫。
4、妄语戒
妄语的定义是不知言知,知言不知,不见言见,见言不见,不觉言觉,觉言不觉,不闻言闻,闻言不闻。妄语的方法是自妄语、教人妄语、遣使妄语、书面妄语、现相妄语。妄语又可分为三大类:大妄语、小妄语、方便妄语。最重的是大妄语罪,具备四个条件,即成重罪不可悔:(一)所向是人--对人说大妄语;(二)是人想--认定对方是人,而不是非人或畜生;(三)有欺诳心--蓄意要使对方受骗;(四)说大妄语--自己未证圣果圣法,而说已证,实未得四禅定,而说已得,实未见天龙神鬼来,而说天龙神鬼来。妄语之中,还包括两舌、恶口、绮语,虽不失戒体,但犯可悔罪。在家的居士最应注意不可评论出家人的操守问题。
5、饮酒戒
《四分律》中说:“酒者,木酒、粳米酒、余米酒、大麦酒,若有余酒法作酒者是。”如何算犯酒戒?《四分律》又言:“酒色、酒香、酒味,不应饮;或有酒,非酒色、酒香、酒味,不应饮。”《十诵律》:“饮酢酒、甜酒,若曲、若糟,一切能醉人者,咽咽波逸提。若但作酒色,无酒香酒味,不能醉人,饮者无犯。”但是“不犯者,以酒为药,以酒涂疮”(《四分律》)方可。
为什么在练习瑜伽和修学佛教中要持这些戒律?在瑜伽习练中,人会产生相对平和的心态,是首要前提和必要条件。要避免违反其中任何一项戒律,因为违反这些戒律会对头脑产生相反的作用,从而导致修习者心态的混乱。对戒律的遵守应从身体,言语和心灵三个层面去做。在佛教中所定的戒律就是道德责任的规范,做人的根本原则,修习一切善法的基础,及通往一切善法的大门。无论是出家或在家、信佛或者不信佛的人,对于戒律都同样需要去实践,因为无论是世间法还是佛法都是以戒律为基础的,这就是我们共同生活于世间的游戏规则。
从中可以发现,瑜伽与佛学在某些理念上极其的相近,无论研修佛学还是习练瑜伽,在修学佛学和习练瑜伽的过程当中坚持戒律,对于修行者可以起到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