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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恒宝股份(002104)投资者索赔案再向法院提交立案

2025-04-22 16:06阅读:100
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恒宝股份(002104)投资者索赔案再向法院提交立案

2025416日,上海久诚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恒宝股份(002104)投资者索赔案再次次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31214日,恒宝股份(002104)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恒宝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
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12月起从事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21个批次,涉及3家客户和8家供应商。
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某力指派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恒宝公司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恒宝公司向供应商支付100%货款、客户向其支付5%货款作为定金;完成交货后客户支付其余95%的货款。
20198月,时任董事长、总裁钱京认为该业务不可控且毛利率低,决定停止
,逐步退出。202010月起恒宝公司不再从事该项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款项也已全部收回。
二、恒宝股份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6.0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上海久诚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18427日到202293日之间买入恒宝股份股票,并且在202293日后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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