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旅业(000796)投资者索赔案已有胜诉先例,后续投资者还可起诉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凯撒旅业(000796)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已有投资者胜诉先例,建议投资者关注。
2024年9月28日,凯撒旅业(000796)公告收到海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凯撒同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世嘉”)为凯撒同盛控股股东;北京贝佳途旅行社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和凯撒世嘉以及凯撒同盛之间的关系符合200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202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凯撒世嘉、贝佳途等18家公司构成凯撒同盛的关联方。
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凯撒同盛通过资金拆借、应收款项被关联方代收、代关联方支付费用、委托贷款、没有真实商业背景的股权投资及预付款项、保理放款等形式,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3年12月底,凯撒同盛上述资金占用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凯撒旅业(000796)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已有投资者胜诉先例,建议投资者关注。
2024年9月28日,凯撒旅业(000796)公告收到海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凯撒同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世嘉”)为凯撒同盛控股股东;北京贝佳途旅行社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和凯撒世嘉以及凯撒同盛之间的关系符合200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202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凯撒世嘉、贝佳途等18家公司构成凯撒同盛的关联方。
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凯撒同盛通过资金拆借、应收款项被关联方代收、代关联方支付费用、委托贷款、没有真实商业背景的股权投资及预付款项、保理放款等形式,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3年12月底,凯撒同盛上述资金占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