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三个土地证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李从家,男,55岁,汉族,农民,住永年县临洺关镇河北铺村东街
被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多顺物贸有限公司(原永年县多顺物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运德 该公司董事长
现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贸易街14号楼3号门市
被申请人:韩世科,男,汉族,农民,1969311日生,住永年县临洺关镇西滩头村436
申请人因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09)永民除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邯市民四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国内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79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抗诉。
一块土地、两个判决书、三个土地证、还我土地、还我公道,李从家.......
还我土地
事实和理由:
永年县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邯市民四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确属错判。在事实认定上,将先行合法占有并签订日期在先且履行在先合同认定为后履行,而将签订合同在后且履行在后认定为先履行;在法律使用上,确定民事责任上明显违背相关法律责任。现将申请抗诉的事实和理由分析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顺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前后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与1990年响应党和政府关于党员带头大办乡镇企业的号召,在河北铺村、洺鸡路南自家责任田上建设了第一个标准件厂和门市。1996年,该门市及占地补办了相关手续,其手续为:1、《永年县计划委员会文件 永计(1996191号》;2《永年县乡镇经济委员会文件 永乡经(1996)第067号》;3《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四年一换,现在申请人持有的证号事故永集用(2008)2008038,其终止日期为20111230日。1996年,申请人为了扩大企业规模,将自己相邻的2.86亩责任田扩大为标准件厂和门市。因为当时个体企业占地问题尚未严格规范,申请人通过和永年县土地管理局协商,由申请人向该局交纳3000元的使用占地费,即解决了2.86亩的占地问题。20046月,被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多顺物贸有限公司(原永年县多顺五毛有限公司)获得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批文。在该批文中同意征用集体建设用地0.4291公顷,该地包括了申请人已建好的标准件厂和门市的大部分。200412月,多顺公司向永年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了对申请人标准件厂和门市的拆迁申请。该办公室为此下达了《裁决书永拆字第(1)号》。申请人认为该裁决不妥;第一、申请人厂房的门市占地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属合法占有,不应视为非法建筑;第二、申请人所占土地多年来一直从事标准件的生产和销售,与被申请人多顺公司投资兴建标准件项目相重合,所以申请人的标准件厂和门市不应拆除。为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顺公司双方进行协商。2005116日,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转让协议》约定:1、甲方所征用土地6.4365亩包括乙方承包地,甲方如要开发此土地必须征得乙方同意;2、甲方办理土地证后要转让给乙方,不得转让他人,乙方有优先受让权;3、乙方要给付甲方土地转让金350万(叁佰伍拾万)元,如有他人比乙方价格高,乙方愿以高价补齐:4、乙方土地上的建筑物(房屋、设备、青苗等)不要甲方补偿(此条中的建筑物系指多顺公司二期工程所拆迁的建筑物)。二、双方签订的《土地补偿款协议》,该《协议》约定;1、申请人土地上的建筑、设备等作价100万元,抵作土地转让定金;2、在多顺公司土地使用证没有办下来之前,申请人没有付清土地转让费之前,申请人可以对该土地上的建筑无偿使用:3、多顺公司同意申请人对门市扩大修建;4、对多顺公司二期工程中所涉及到申请人的厂房、设备、物品、有申请人自行清理,多顺公司不再给予补偿。另外,申请人再付给多顺公司五万元土地转让费。上述两个《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多顺公司的法人代表史运德分四次从申请人处拿走现金150万元。20085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顺公司的法人代表史运德签订了出资协议,协议约定多顺公司出资140万元,申请人出资140万元,共同办理商住用途土地使用证。史运德从申请人处拿走的150万元,其中140万元抵作土地转让金。200959日,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多顺公司的法人代表史运德交付了30万元的土地转让费。另外,被申请人多顺公司还在申请人处零星支取土地出让金35万元左右。自2005116日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后,被申请人多顺公司共计收取申请人土地出让金320万元左右。20052月,申请人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和被申请人准予申请人使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400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5006》、《建设用地批准书》在自家门市平房上接盖二层楼房,新增面积300平方米左右。该工程系永年县西阳城建筑施工队建设。200914日,被申请人多顺公司取得该块土地的《土地使用证 永国用(2008)第2008139 号》,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多顺公司的通知并依据该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标准件综合商业楼施工图》,将部分厂房和车间拆除,投资建设标准件刚才市场综合楼。在该楼完成一楼框架结构时,永年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该工程未有《施工许可证》为由强令停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顺公司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去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又被拒绝。以至使该工程搁置至今。20093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顺公司因土地转让费数额发生争议,逐向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2009424日,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了半决【(2009)邯山民初字第500号】。该判决为确认原、被告于二00五年一月十六日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顺公司在200959日签订了《履行协议》,并对《履行协议》进行了公证。《履行协议》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邯山区法院2009424日作出的判决不上诉,该判决成为生效判决。其他有关申请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自此不予一一赘述。以上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顺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前后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比被申请人韩世科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 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一、 二审判决支持被申请人韩世科的请求,判令转让方对其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义务,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属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安监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一下情形分分别处理:......(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