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汇发(2015)19号》第
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我理解,发送委托贷款要做区分,根据上述规定,除非经营范围许可,否则不得将资本金结汇的人民币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但我也看到有评论认为:资本金可以发放外币委贷,人民币资金可以归还委托贷款。待核实。
另,关于上述“经营范围许可除外”的规定,我也查询过,确实有企业在经营范围中添加“委托贷款”的企业,但多数是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投资性公司,且多以国企背景居多,实践中如何理解经营范围许可提供委托贷款,仍需进一步核实。
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我理解,发送委托贷款要做区分,根据上述规定,除非经营范围许可,否则不得将资本金结汇的人民币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但我也看到有评论认为:资本金可以发放外币委贷,人民币资金可以归还委托贷款。待核实。
另,关于上述“经营范围许可除外”的规定,我也查询过,确实有企业在经营范围中添加“委托贷款”的企业,但多数是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投资性公司,且多以国企背景居多,实践中如何理解经营范围许可提供委托贷款,仍需进一步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