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从(也称政治不服从;英语:Civil
disobedience),为在宪政体制下处于少数地位的公民表达异议的一种方式,是一种反对权的政治权利。[1]
公民的“反对权”就是指“公民不服从”,虽有违法行为的可能涉及,但却是出于“社会良知及正义”的公共利益之关注而不得已所选择的一种手段,是少数人基于对法律忠诚的一种唤起多数人认同的非常手段。[1]
基于公民的道德、良知所从事的“公民不服从”,这是不同于一般的“‘暴民’反抗”。“公民不服从”的从事者所诉求的“标的”,是否符合“社会良知及正义”的公共利益?是须要诉诸社会多数人的认同所进行的一种抗争行为。[2]
目录
1 起源2 当代特征3 “公民不服从”运动的特征4 历史实例5
参见6 注释7 外部链接
起源[
美国作家亨利·戴维·梭罗于1849年在短文《论公民的不服从》[3]中叙述1846年,他为了抗议美墨战争、奴隶制度拒绝付人头税,而被逮捕入狱 (因其亲戚帮他付了税款只关了一晚),他于文中提到:[4]
难道公民必得将良心交给立法者,自己一分也不留?若此,则人有良心何为?我认为我们首先必须是人,然后再谈是不是被统治者。培养对法律的尊敬,像培养对权利的尊敬一样,是不当的。我唯一有权利要尽的义务,是任何时候都做我认为对的事。……法律从不能使人的正直增加丝毫;而由于人对法律的尊敬,即使天性善良的人也日日做了不正义的代理人。宣称“在墨西哥的战争是错的”、宣称“强制执行奴隶制度是错的”的那些人将是自我矛盾的,如果他们借由缴税而资助了政府这些行动的话。在一个像我们拥有的共和国之中,人们经常认为,对不正义之法律之最适当的回应,就是尝试使用政治的过程来改变法律,然而在此法律改变之前,遵守此法律。但是如果这法律本身很清楚地是不正义的,且法律制定过程并不是设计来快速消灭不正义之法律的,则此法律不值得尊重——去违反这样的法律吧。……反奴隶制度者应该完全撤回对政府的支持、并且停止缴税,即使这表示可能招致牢狱之灾。如果一千个人今年拒绝缴税,跟同意缴税相比,前者不算是暴力与血腥的手段,因为缴税将可能使国家使用暴力、且使无辜者流血。事实上,这就是和平革命(peaceable revolution)。
公民的“反对权”就是指“公民不服从”,虽有违法行为的可能涉及,但却是出于“社会良知及正义”的公共利益之关注而不得已所选择的一种手段,是少数人基于对法律忠诚的一种唤起多数人认同的非常手段。[1]
基于公民的道德、良知所从事的“公民不服从”,这是不同于一般的“‘暴民’反抗”。“公民不服从”的从事者所诉求的“标的”,是否符合“社会良知及正义”的公共利益?是须要诉诸社会多数人的认同所进行的一种抗争行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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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美国作家亨利·戴维·梭罗于1849年在短文《论公民的不服从》[3]中叙述1846年,他为了抗议美墨战争、奴隶制度拒绝付人头税,而被逮捕入狱 (因其亲戚帮他付了税款只关了一晚),他于文中提到:[4]
难道公民必得将良心交给立法者,自己一分也不留?若此,则人有良心何为?我认为我们首先必须是人,然后再谈是不是被统治者。培养对法律的尊敬,像培养对权利的尊敬一样,是不当的。我唯一有权利要尽的义务,是任何时候都做我认为对的事。……法律从不能使人的正直增加丝毫;而由于人对法律的尊敬,即使天性善良的人也日日做了不正义的代理人。宣称“在墨西哥的战争是错的”、宣称“强制执行奴隶制度是错的”的那些人将是自我矛盾的,如果他们借由缴税而资助了政府这些行动的话。在一个像我们拥有的共和国之中,人们经常认为,对不正义之法律之最适当的回应,就是尝试使用政治的过程来改变法律,然而在此法律改变之前,遵守此法律。但是如果这法律本身很清楚地是不正义的,且法律制定过程并不是设计来快速消灭不正义之法律的,则此法律不值得尊重——去违反这样的法律吧。……反奴隶制度者应该完全撤回对政府的支持、并且停止缴税,即使这表示可能招致牢狱之灾。如果一千个人今年拒绝缴税,跟同意缴税相比,前者不算是暴力与血腥的手段,因为缴税将可能使国家使用暴力、且使无辜者流血。事实上,这就是和平革命(peaceable revolu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