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阿云案中,司马光与王安石在争论什么?
吴钩

(节选自最新一期《随笔》杂志。完整文章请读该期《随笔》)
司马光与王安石调阅了阿云案的全部卷宗,尽管二人都承认阿云并非“恶逆”,也承认阿云的自首情节,但基于对法条与法意的不同理解,他们对于阿云案的裁决却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司马光认为,本案中,“阿云嫌夫丑陋,亲执腰刀,就田野中,因其睡寐,斫近十刀,断其一指,初不陈首,直至官司执录将行拷捶,势不获已,方可招承。情理如此,有何可悯?”即使承认阿云的自首情节,她也不适用“减罪二等”之法,因为大宋律法说得很清楚,“其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例。”阿云已致韦阿大损伤,无疑已被排除在“自首减刑”的适用范围之外。
王安石则认为,大宋刑统“自首条”加有注文:“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又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据此法条,犯盗杀罪者如果自首,可免除所因之罪即“盗罪”的处罚,只追究其故意杀人之罪,“因盗伤人者斩,尚得免所因之罪;谋杀伤人者绞,绞轻于斩,则其得免所因之罪可知也”。盗杀罪重于谋杀罪,既然盗杀罪得以首免,那么按法理逻辑,完全可以推知,谋杀罪也允许首免。
司马光反驳说:法律确实提到盗杀自首、可免因罪的情况,但“盗杀”是两种并立的罪行:盗罪和杀伤罪;“谋杀”则不是两种罪行,如果将“谋杀”也分解成“谋”(杀人之意图)与“杀”(杀人之行为),在逻辑上是荒谬的。试问:一个人如果呆在自己的房间里,心里想着杀人,但没有行动,那么法庭要判处他“谋”杀之罪吗?
王安石针锋相对地指出:“谋”杀之罪确实是存在的。按律,“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即列出了“只谋未杀”、“已伤”、“已杀”三等刑名,假使某甲持刀闯入仇人之家,未及行凶即被制服,便是“只
吴钩

(节选自最新一期《随笔》杂志。完整文章请读该期《随笔》)
司马光与王安石调阅了阿云案的全部卷宗,尽管二人都承认阿云并非“恶逆”,也承认阿云的自首情节,但基于对法条与法意的不同理解,他们对于阿云案的裁决却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司马光认为,本案中,“阿云嫌夫丑陋,亲执腰刀,就田野中,因其睡寐,斫近十刀,断其一指,初不陈首,直至官司执录将行拷捶,势不获已,方可招承。情理如此,有何可悯?”即使承认阿云的自首情节,她也不适用“减罪二等”之法,因为大宋律法说得很清楚,“其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例。”阿云已致韦阿大损伤,无疑已被排除在“自首减刑”的适用范围之外。
王安石则认为,大宋刑统“自首条”加有注文:“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又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据此法条,犯盗杀罪者如果自首,可免除所因之罪即“盗罪”的处罚,只追究其故意杀人之罪,“因盗伤人者斩,尚得免所因之罪;谋杀伤人者绞,绞轻于斩,则其得免所因之罪可知也”。盗杀罪重于谋杀罪,既然盗杀罪得以首免,那么按法理逻辑,完全可以推知,谋杀罪也允许首免。
司马光反驳说:法律确实提到盗杀自首、可免因罪的情况,但“盗杀”是两种并立的罪行:盗罪和杀伤罪;“谋杀”则不是两种罪行,如果将“谋杀”也分解成“谋”(杀人之意图)与“杀”(杀人之行为),在逻辑上是荒谬的。试问:一个人如果呆在自己的房间里,心里想着杀人,但没有行动,那么法庭要判处他“谋”杀之罪吗?
王安石针锋相对地指出:“谋”杀之罪确实是存在的。按律,“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即列出了“只谋未杀”、“已伤”、“已杀”三等刑名,假使某甲持刀闯入仇人之家,未及行凶即被制服,便是“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