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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安全管理

2009-12-18 17:41阅读:
关于加强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安全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提案

在近几个月内,全国各地因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实施促销而引发人身损害事故已一再见诸于媒体。上海乐购超市三门店因促销引起拥挤致15人受伤;家乐福重庆北京天通苑店也因促销发生挤压事故,造成9人不同程度损伤;而家乐福重庆沙坪坝店更是发生因顾客抢购食用油引起的踩踏事故,造成3人死亡和31人受伤。这些因零售商业企业的促销所引起的人身损害事件,已不能不引起人们对零售企业,特别是超市促销活动中有关公共安全及其保障问题的关注。
虽然我市未有类似恶性事故的发生,但超市促销行为所表现出的安全隐患还是客观存在着的。而其中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低于成本价格进行销售的恶性竞争、限时限量的促销方式所构成的不良销售氛围、没有或不实施安全应急预案等均已成为商业促销所导致或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原因。因此,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实现未雨绸缪的防范,应该列入政府相关部门的重点与长效管理的范围。
商务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6年9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对零售商实施促销行为具体义务的设定中,首先就规定了“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
、店庆等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订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同时规定:“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而与促销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广告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都是对促销行为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依据。
为确保商业促销行为有序、合法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建议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各种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零售商业企业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依法责令其进行整改。
在相关的规范制订方面,可考虑分“三步走”的方式,逐步完善对商业促销行为进行监管的规范体系:
1、首先由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就目前促销行为中存在的比较突出或较易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发布通告或通知,将不制订安全应急预案、预案设置不合理、没有或缺少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以低于成本价进行抛售的促销方式、制造紧张氛围的限时限量出售商品的促销等行为,明确列入整改范围。同时规定对于价格敏感度较高的生活用品,如粮、油、蛋、肉等商品不搞低价促销。
2、在按照通告或通知进行初步规范后,针对商业促销的安全保障以及其他合法性问题实施充分调研论证后,由市政府制定《苏州市商业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政府规章。
3、在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由人大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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