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于2010年4月16日由学校全体教师通过)
基本任职条件按教育局关于中小学老师专业技术5级岗位、6级岗位、8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指导意见按细则量化。对竞聘8、9、10、11、12级岗位的教师按教师岗位任职条件的要求和细则量化计算。
1、教龄(35%):
任教一年(脱产读书、民师读书不计)计3分。教龄30年加5分,女教师年满58岁加10分,教龄和年龄满周岁只加一次。
2、校龄(10%):
教师在本学校任教一年(脱产读书、民师读书不计)计3分。
3、任职年限(35%):
任现聘任专业技术教师职务一年计6分。
4、学历(5%):
教师学历是本科计100分,专科计80分,中专或中师计60分,其它计40分,只记最高一次学历,不累计计分。
5、任职期考核(10%):
近六年以来任职年度考核累计计分,教师年度考核为优秀计10分、合格计8分、基本合格计5分、不合格计2分。
6、出勤(10%):
近六年级来,以年度为单位计分,每年度出全勤者计20分、非全勤者计18分。每年旷工和旷课一次扣6分;每年事假累计10天(含次数、连续的双休日)及以上扣10分;每年累计病假20天(含次数、连续的双休日)及以上扣10分。离岗提高学习人员每期计19分。每年累计计分,扣分扣完为止,不记负分。
7、表彰奖励(10%):
近六年来,获得的表彰计分如下:
(1)获得过国家、省、市、县(区)、镇(本镇)级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的教职工,每次按级别顺序分别计10分、8分、7分、5分、3分;
(2)获得过国家、省、市、县(区)、镇(本镇)其他部门表彰和奖励的教职工,每次按级别顺序分别计8分、6分、4分、3分、1分;
(3)获得学校(本校)表彰和奖励的教职工计2分;
(4)教师上公开课,获得过省、市、县(区)、镇(本镇)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省级分别计8分、7分、6分、5分;市级分别计7分、6分、5分、4分;县(区)级分别计5分、4分、3分、2分;镇(本镇)级分别计4分、3分、2分、1分;
(5)获得过国家、省、县(区)指导学生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国家级分别计7分、6分、5分、4分;省级分别计6
基本任职条件按教育局关于中小学老师专业技术5级岗位、6级岗位、8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指导意见按细则量化。对竞聘8、9、10、11、12级岗位的教师按教师岗位任职条件的要求和细则量化计算。
1、教龄(35%):
任教一年(脱产读书、民师读书不计)计3分。教龄30年加5分,女教师年满58岁加10分,教龄和年龄满周岁只加一次。
2、校龄(10%):
教师在本学校任教一年(脱产读书、民师读书不计)计3分。
3、任职年限(35%):
任现聘任专业技术教师职务一年计6分。
4、学历(5%):
教师学历是本科计100分,专科计80分,中专或中师计60分,其它计40分,只记最高一次学历,不累计计分。
5、任职期考核(10%):
近六年以来任职年度考核累计计分,教师年度考核为优秀计10分、合格计8分、基本合格计5分、不合格计2分。
6、出勤(10%):
近六年级来,以年度为单位计分,每年度出全勤者计20分、非全勤者计18分。每年旷工和旷课一次扣6分;每年事假累计10天(含次数、连续的双休日)及以上扣10分;每年累计病假20天(含次数、连续的双休日)及以上扣10分。离岗提高学习人员每期计19分。每年累计计分,扣分扣完为止,不记负分。
7、表彰奖励(10%):
近六年来,获得的表彰计分如下:
(1)获得过国家、省、市、县(区)、镇(本镇)级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的教职工,每次按级别顺序分别计10分、8分、7分、5分、3分;
(2)获得过国家、省、市、县(区)、镇(本镇)其他部门表彰和奖励的教职工,每次按级别顺序分别计8分、6分、4分、3分、1分;
(3)获得学校(本校)表彰和奖励的教职工计2分;
(4)教师上公开课,获得过省、市、县(区)、镇(本镇)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省级分别计8分、7分、6分、5分;市级分别计7分、6分、5分、4分;县(区)级分别计5分、4分、3分、2分;镇(本镇)级分别计4分、3分、2分、1分;
(5)获得过国家、省、县(区)指导学生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国家级分别计7分、6分、5分、4分;省级分别计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