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规则概述(比赛、球杆)
2010-01-22 16:26阅读:
· 规则一:比赛(The
game)
高尔夫球比赛是依照规则从发球区开始对一个球经一次或连续击球将球打入洞内。
除按照规则行动以外,球员或球童不得有影响球的位置或运动的任何行为。
(可移动妨碍物的取除-见规则24-1。)
违反规则1-2的处罚:
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加罚两杆。
注:在严重违反规则1-2的场合,委员会可处以取消资格的处罚。
球员不得商议排除任何规则的应用或免除已被判决的处罚。
违反规则1-3的处罚:
比洞赛-取消双方资格;比杆赛-取消有关比赛者的资格。
(比杆赛中商议的不按顺序打球-见规则10-2c。)
如果出现规则中没有规定的任何有争议的问题,应按公正的原则予以裁决。 |
· 规则二:比洞赛(Match
play)
比洞赛是以每洞决定胜负的。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以较少的杆数打完一洞的一方为该洞的胜者。在有差点的比赛中,净杆数较少者为一洞的胜者。
表示洞的胜负时采用以下术语:领先'几洞(holes up)','积分相等(all square)'或几洞'待打(to
play)'。
当一方领先的洞数与待打的洞数相等时,该一方被称为'等洞方(dormie)'。
双方都以相同的杆数打完一洞,则该洞平分。
当一名球员已击球 |
入洞而他的对手尚差一杆即可平分时,如果该球员此后发生犯规需受处罚则该洞平分。
比洞赛(除委员会另有规定,在规定一轮)中,领先洞数多于待打洞数的一方为胜者。
在需要对平局决出胜负时,委员会可以将规定一轮延长数洞直至决出胜负为止。
当对手的球按照规则16-2处于静止或被认为静止时,球员可以承认对手下一次击球能够入洞,球可以由任何一方用球杆或其它方式移开。
在一洞或整个比赛结束前的任何时间,球员都可以在该洞或该比赛中认输。
免除下一次击球、在一洞或整个比赛中认输的决定不能被拒绝或撤消。
在比洞赛中,如果球员之间发生疑问或争议,而由委员会授权的代表在适当的时间内没有到场时,有关球员应继续比赛,不得拖延时间。若有任何必须由委员会决定的申诉时,必须在该比洞赛中的任何球员在下一洞发球区打球之前提出,如果是在比赛的最后一洞,则必须在该比洞赛中所有球员离开球洞区前提出。
在上述时间后提出的申诉均不予以考虑,除非它是基于提出申诉的球员前所未知的事实或提出申诉的球员被对手提供了错误的信息(规则6-2a和9),在任何情况下比赛结果正式公布以后的任何申诉均无效,除非委员会确信对手知道他当时是在提供错误的信息。
另有规定时除外,在比洞赛中,对违反规则的处罚为该洞负。
· 规则三:比杆赛(Stroks
play)
以最少的杆数打完规定一轮或数轮的比赛者为胜者。
如果比赛者在任何一洞不履行击球入洞,并且在下一洞发球区进行击球之前,若是在该轮的最后一洞则是在他离开球洞区前,没有纠正错误,他要被取消资格。
a. 处置程序
仅限于比杆赛中,当比赛者在一洞的打球中对自己的权利或处置程序有疑问时,他可以打第二球而不受罚。当出现引起疑义的情况后,比赛者应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向他的记分员或同伴比赛者宣布他将依照本规则进行处置的决定,并声明规则允许时他将采用哪个球的分数。
除非两个球的分数相同,否则,比赛者应在提交记分卡之前向委员会报告该事实;如果未履行这一手续,则他要被取消资格。
b. 关于洞的分数的决定
如果规则允许比赛者事先选择的处置程序,则被选定的球的分数为该洞的分数。
如果比赛者没有事先宣布他依本规则处置的决定或选择哪个球的分数,在对涉及到的球采取的处置程序为规则允许的前提下,初始球的分数作为该洞的分数被采用;如果初始球不是打的两个球中的一个,在规则允许该球所采用的处置程序的情况下,则采用首先被打的球的分数。
注1:如果一个比赛者打第二球,按照规则裁定单独因打该球而施与的罚杆不予计算,随后以该球进行的击球次数也不予计算。
注2:按照规则3-3打的第二球不是规则27-2中规定的暂定球。 3-4.拒绝遵守规则
如果一个比赛者拒绝遵守规则而影响了另一名球员的权利时,他将被取消资格。 3-5.一般处罚
另有规定时除外,在比杆赛中对违反规则的处罚为加罚两杆。 |
· 规则四:球杆和球(Clubs)
球员对球杆是否符合规则有疑问时,应向圣安德鲁斯皇家古老高尔夫球俱乐部咨询。
制造商应向圣安德鲁斯皇家古老高尔夫球俱乐部提交样品,对计划制造的球杆是否符合规则接受裁决。如果制造商在制造和/或推广该球杆之前未向圣安德鲁斯皇家古老高尔夫球俱乐部提交样品,他就要承担球杆不符合规则的风险。出于参考的目的,任何提交给圣安德鲁斯皇家古老高尔夫球俱乐部的样品将成为其所有物。
a. 总则
球员的球杆应符合本规则的条款和附属规则II中阐明的规格与解释。
b. 磨损和改造
符合规则的新球杆经正常使用被磨损后仍被视为是符合规则的。任何部分被故意改造的球杆都被视为是新球杆,其被改造后的状态必须符合规则。
4-2.击球性能被改变和附加物
a.击球性能被改变
在规定一轮中,不能通过调节或通过其它手段故意改变球杆的击球性能。
b.附加物
不得以影响球的运动为目的在杆面上施加附加物。
违反规则4-1或-2的处罚:
取消资格。
a.在正常打球过程中损坏
在规定一轮中,如果球员的球杆在正常打球过程中打球被损坏,该球员可以:
(i) 在该规定一轮的剩余部分中,在被损坏的状态下继续使用该球杆;或
(ii) 在没有不正当延误的前提下进行修理或请人修理;或
(iii)
(仅限于球杆不适于使用的情况下,作为附加的选择)可以以任何球杆更换损坏的球杆。球杆的更换不得导致任何不正当延误,且不得通过借用正在球场打球的任何其他人员为自己打球而选择的球杆来更换球杆。
违反规则4-3a的处罚:
见规则4-4a或b的处罚说明。
注:如果一支球杆从实质上被损坏,如杆身折断或杆头松动、脱落或明显变形,则该球杆为不适于使用的球杆。如果一支球杆仅仅因为杆身弯曲、球杆的着地角或杆面倾角被改变或球杆杆头被划伤不能被视为是不适于使用状态。
b.不是在正常球场打球时损坏
在规定一轮中,如果球员的球杆不是在正常打球过程中被损坏,导致该球杆不符合规格或击球性能被改变,则该球杆不得在该轮中继续使用或更换。
c.一轮之前的损坏
球员可以使用在一轮开始之前损坏的球杆,但该球杆在其损坏的状态下需符合规则的要求。
在其击球性能没有被改变和打球没有被不正当延误的前提下,球杆在一轮之前发生的损坏可以在一轮中修理。
违反规则4-3b或c的处罚:
取消资格。 (不正当延误-见规则6-7。)
a. 球杆的选择与补充
球员应以不多于十四支的球杆开始规定一轮。他使用的球杆仅限于为该轮选择的球杆,除非他以少于十四支的球杆开始打球,如果他出发时的球杆少于十四支,在总数达到十四支以前补充任何支。
补充球杆必须是在不造成不正当延误的情况下进行(规则6-7),而且不得是通过借用正在球场打球的任何其他人员为自己打球而选择的球杆进行的。
b. 伙伴可以共用球杆
伙伴可以共用球杆,但共用球杆的伙伴所携带的球杆总数合计不得超过十四支。违反规则4-4a或b的处罚,不论携带的超量球杆数量是多少:
比洞赛-在犯规被发现的洞结束时,要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处以负一洞的处罚以调整比赛状态。每轮中判为负的最多洞数:两洞。
比杆赛-对发生犯规的各洞加罚两杆;每轮中最大加罚杆数:四杆。
波基比赛和标准杆比赛-处罚方法同比洞赛。
定分式比赛-见规则32-1b的注1。
c. 多余球杆的不使用说明
一旦发现任何由球员携带或使用的球杆违反了本规则,该球员应立即发表不使用声明,并且在该轮中不得继续使用。
违反规则4-4c的处罚:
取消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