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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份有哪几种情况?限售期的规定有何不同?

2012-05-21 23:10阅读:
问:限售股份有哪几种情况?限售期的规定有何不同?
答:
(一) 新老划断后上市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
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
5.1.5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5.1.6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5.1.6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
注:“新老划断”是指对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不再区分上市和暂不上市流通的股份,对存量上市公司分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当前市场已进入“新老划断”阶段。

(二) 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原非流通股股份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详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27条。

(三)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详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8条。

(四) 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存在限售条件的股份
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详见《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24条。
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详见《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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