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筹股上市公司为国内公司提供担保办理股票质押融资注意事项
2015-03-04 22:30阅读:
背景:A公司在香港上市,持股东之一为BVI公司,现希望在国内用该BVI公司持股的股票办理质押融资(属于典型的外保内贷)。
提供担保方:BVI注册的投资控股公司
质押标的物: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提供纸质持股证明书,上市公司注册地址为百慕大。
贷款人:境内银行,注册地址为中国大陆。
借款人:境内法人主体,注册地址为中国大陆。
联交所股票包括电子注册的股票以及纸质的股票持股证明。电子注册的股票手续办理质押时相对比较麻烦,需要保障银行对于股票上市流通的控制权。另外一种质押标的为纸质的持股证明书。在有纸质的持股证明书时需要将纸质的持股证明书质押在银行。
以下的总结主要为纸质持股证明的质押融资:
方式一:通过香港的律师出具文件后至股东注册地通过BVI当地律师办理质押手续,预计需要一到两个月时间。
协议签署前的KYC-:
一、大陆、BVI、香港三地的相关规定(不考虑百慕大的相关规定-理由见后续关于律师部分的阐述):
1、外管局:借款人获得外部担保的余额不能超过最近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金额。在境外公司与银行签署担保合同时,无需要在外管局办理备案等,但在借款人发生违约,使得境外担保人实际履行担保义务时,境内借款人需要在外管局办理备
案
-构成境内公司的外债。境内贷款银行则需要在签署担保合同,给境内借款人放款时在外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2、法律管辖:通常可以选择境内银行与境外担保人单独签署担保合同,而后境内银行与境内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境内借款人与境外担保人签署反担保协议(银行不看)。这样可以避免陷入重新起草三方合约以及法律管辖归属地的问题,尽可能的利用境内银行现成的协议版本,加速境内银行的放款流程。
3、香港联交所:若抵押的股权不超过整个上市流通股票的5%,则无需在联交所做出披露(条文网址:http://www.sfc.hk/web/EN/rule-book/sfo-part-xv-disclosure-of-interests/)。
4、BVI对于股权质押没有强制登记或者备案等要求,但备案以及登记以后质权人在该股票项下的权益将得到优先保障。
二、香港以及BVI的相关注意事项:
1)、BVI----关于BVI质押登记的基本流程以及法律有效性的问题:
重要文件一、股票质押证明。
BVI注册要求:需要根据BVI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以及与银行的股权质押合同及其他文件向BVI提交申请办理质押的登记。
质押登记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
只是在BVI的register
office办理一个公司质押文件的存档,会由邮件通知收到存档文件。
2、
在BVI的注册登记处办理股权质押的质押登记,登记处将会出具一份质押登记证明。出具扫描件最快一周,通过快递拿到原件需要一周,合计需要两周。
第二种的法律效力优先于第一种,通常银行会接受第二种。
办理质押登记协议需要BVI的担保人出具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和境内银行签署股权质押的协议以后方能办理。
重要文件二、公司查册:
在办理完股票质押以后需要BVI再出具一份公司查册,该公司查册就能有效说明目前该公司的存续状况,股东有哪些,控股比例以及有权签字人是谁、并且注明该公司是否有质押等现在的实时状况。
2)、关于如何聘请香港律师起草股权质押协议的问题:
因涉及四地法律管辖,以及四方的权益问题,且通常情况下提供担保方与境内的借款人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关联关系,因此在起草协议前,三方需要明确:1、由谁聘请想香港的律师起草股权质押协议等涉及香港部分的文件,该律所需要获得三方的认可。若单纯由BVI公司在香港聘请香港律师起草股权质押协议,起草的协议版本很难获得银行的法务以及风控的认同。2、律师费用以谁的名义支付。香港当地的律师是收谁的钱为谁办事,在出具律师意见函以及起草协议时如果一开始确定费用支付方为BVI公司或者境内借款人,那么香港律师的律师意见函就只能是出给BVI公司以及境内借款人,起草的协议也是偏袒境内借款人以及BVI公司,因涉及律师协会的行规问题,无法要求律师出具意见函给银行。3、起草的协议版本三方是否都基本认可。如果由于律师费用是由借款人承担,最后起草的协议版本银行不认可,银行会需要另外再找一个律师机构负责审核以及修改原协议以及相关文件,耗时耗力。4、香港每一个有律师牌照的律师都可以在香港的律师协会的公会查到相关信息(http://www.hklawsoc.org.hk/pub_c/memberlawlist/mem_withcert.asp)。
3)、是否需要聘请BVI的律师出具BVI的意见的问题:
鉴于办理BVI质押登记是目前为止BVI对于股票质押的最完备且最具受偿优先权的方式,一般不建议再另行由BVI律师出具BVI法律的意见,因该股票质押协议及质押融资项目涉及三地法律,出具多个法律意见以后反而会增加银行法务审核的工作量和考虑问题的复杂性,但是可以建议银行的法务以及风控工作人员多与各个律师行去了解BVI的质押流程以及质押登记证明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当然,为安全起见,借款人以及提供担保的BVI公司可以聘请BVI律师出具BVI的律师意见函以防范于未然。
4)、是否聘请百慕大律师出具百慕大法律的律师意见函的问题:
鉴于该百慕大公司是在香港联交所已经上市,且此次提供质押的上市股票仅占该上市公司的极小一部分,不影响控股权的变动等问题,并且股权质押协议的法律适应地选在香港,因此未将百慕大的法律意见问题纳入考虑。
关于协议内容:
1、纸质股票证明的真实性。
股票证明为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鉴于股票证并非每张都是有上市公司懂事会主席亲笔签发,而是有公司股份过户处--卓佳登公司制作。因此可以由该公司就BVI公司的持股数以及某一个股票证明下的控股数量出具一个证明。
2、
股票持有人通过遗失补办的方式避开境内银行的监管。
在香港意识股票持股证明补办的话,需要通过香港媒体做3个月以上的公告申明,方能办理,同时通过此类方式补办属于诈骗罪,刑事责任,而还款违约属于民事责任。
3、
担保的范围、金额上限(含分红、利息、派息、派股等)、有效期(香港法赋予了质权人可以在借款人违约以后6年内向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提出索赔)、触发强制执行的条款、适应法律(一般为香港,因最后在香港联交所强制执行转卖),如何强制执行(接管、转卖、转手)
4、
解除质押的条件;
同意解除质押的文本等(在签署股票质押协议时可以一并出具空白的放第三方托管,如果担保方有出具空白的股票转让含等文件交由第三方托管)
贷后---强制执行的可操作性问题:
1、通常一个完整的股票质押流程需要在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出具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议、办理股票质押登记以后,出具未签署日期空白的股权转让声明和空白的董事会的股权转让决议。但后两份文件对于提供股票质押方相当不利,一般不建议采用。可以通过在协议里面加强相应质押担保的约定等方式补足银行的权利。但是不管协议里面如何加强约定,在未获得经现有有权签字人签字的股权转让申明以及股权转让决议的情况下,质权人不经法律途径不可能顺利转让该张纸质的持股证明。
2、关于股票强制执行的价格约定的问题。
由于用于质押的股票通常量较大,当股价上扬时,实际价值可能会超过质权人的债权,因此有必要在协议里面就强制执行时股票转让的价格做一个基本的约定,以防止质权人故意在强制执行时低价转卖股票实现利益输送。
质权人在强制执行时往往难以一手卖掉大量的股票,而且大量股票的转让也往往会带来股价的波动,因此通常难以约定某一个固定的价格作为股票转让的最低价格。根据习惯做法一般可以是股票转让前一个月的平均价的9折或者8折,或者时股票转让的前一日或者前半个小时的股价的90%或其他比例,同时约定BVI公司的股东有同价位下的有限购买权以及赎回权。
3、股票大幅贬值的问题。
通常安排在境内银行与境内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里面约定,在贷款期间股票较放款当日的价格贬值幅度超过50%或某一协商值以后,由境内借款人追加担保或者开立保证金账户补齐贬值部分。
通常情况下,对于股票贬值较大时,担保方一般会找机构人为拉高股价-托市。
方式二:在国内办理股权证信托的模式-目前来看可接受的银行较少。
即将持股股东的股权证明经由质押人以及质权人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办理信托托管。股权证的转出需要双方签字认可。
时效较快:托管方只需双方认可,签署托管协议,交付托管物即可。
此模式下,股权质押无需在香港联交所披露,且质权人可以有效控制股权证明。因股东若想在香港联交所公开交易该股票则需要首先将股票存放到联交所,而后方能通过公开市场转卖。若股东想通过私下转让,也需要拿到股权证进行背书方能转让。
缺点:属于三方托管模式。若一旦质押人违约,质权人想通过变现股权的话,需要经过质押人同意,难以兑现,需要走法律途径。同过法律途径处理的话,涉及股权价值的保值问题。
欢迎讨论红筹股电子股票的质押问题,以及国内A股的质押融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