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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激励体系之股权激励的行权与期限(一)

2016-03-21 11:06阅读:
股权激励要求有时间和数量限制,方案中设计为行权约束条件,实施时更强调时间上的限制。一般约束条件主要在授予后至行权前阶段,但行权开始也仍旧有约束条件,如满足业绩考核要求。业绩考核如上篇所述,其中财务目标如每股收益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的增长率、净资本收益率的增长率、固定资产增长率、股东权益增长率、主营业务收人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具体行权与期限,因激励模式不同而不同。但无论哪种模式,一般有授予日、生效日、行权日,对于股权激励的标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行权日不言而喻是交易日,同时行权一般是分批进行而非一次性完成,所以约束不是在行权日到来之日就结束了,而是延续到行权结束至最后一个行权日。特殊的方案设计,针对特定的被激励人员,行权结束后仍可协议约定约束条件。除了在授予股权时确定价格,行权时还有件重要的环节就是确定股权的行权价格,对股权属于上市交易的股票而言,行权价格容易确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1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股权激励方案中的期限有限制期和有效期,限制期是指从授予日至行权日,也被称为等待期,而有效期为授予日至失效日止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狭义的有效期指行权日至失效日间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笔者在方案中一般设计为3年,行权时可匀速也可不匀速。为了更好的约束性,激励股权在行权时,方案设计一般有不低于总量的20%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并考核合格后行权。如果是上市公司,则期权的行权安排期限有以下的规定:行权期限必须在该年年报公告后第
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 个交易日之间,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 个交易日;(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 个交易日。
企业激励体系之股权激励的行权与期限(一)
限制期要考虑禁售期的情况,这是针对对激励对象是法定高管人员而言,须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要求,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上市前发行的股权,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监、高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前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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