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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固的正义——法院的建筑之美

2010-01-25 22:49阅读:
建筑自身的美学价值是不言而喻的。而法院一词,在拉丁文中是cohors,意为“被围起来的空间”。法院建筑不仅是法官办公的场所,更是法律得以展开的场所,是正义最终应当实现的地方。因此,法院建筑也就正义的一种“凝固的象征”。舒国滢教授在他的《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 ——一个符号学的视角 》这篇文章中曾指出:“……将法律与建筑两者的审美特性融为一体,使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刚健质朴和简洁对称的风格凝固成建筑的雕塑形态,这无疑会增强法律的庄严肃穆之美,从而内化人们的法律精神,唤醒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尊敬。”
英国学者皮耶尔·哈尔达曾经详细的分析了以色列最高法院建筑的形式美学意义,指出,该建筑以其位置、空间及种种构件和装饰,在总体上传达出正义、秩序和神圣的理念以及以一贯之、源源不断的民族特性[1]
今天,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全国各地,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法院的办公建筑都修建的相当气派,并且也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注意到了法院建筑的美学价值的独特作用。据笔者的观察,我国当前法院建筑虽没有统一的范式,但却有很多共同的特点:色彩上以灰色等内敛的色调为主,结构上左右对称,风格上多壮丽、恢宏、稳重,有一些还模仿希腊式或罗马式建筑风格。各地法院建筑的这些相同的特点体现了对于同一种美学风格的追求。这种宏伟、稳重而又不张扬的美学风格恰恰与司法的权威性、确定性、超然性不谋而合。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建筑为例:海淀法院地处“中国硅谷”北京中关村腹地,与周围那些前卫而炫目的写字楼、商业大厦不同,海淀法院15层的建筑既吸收了现代风格的简约又不失传统的厚重,端庄的形体、鲜明的轮廓、稳重的色调、对称的布局、坚实的材质和中央高悬的国徽,无不体现出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庄重与威严。经过一段长长的石阶,来到二楼的大厅,玻璃天窗使整个大厅显得明亮而近乎神圣。正面是由汉白玉雕成的三层楼高的宪法墙,体现了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人们来到这里,一种崇高、神圣的美感会油然而生,而这里所做出的司法裁判也似乎多了几分公正、神圣的力量。
在法庭的内部装修上,同样存在着人
们带有目的性的美学追求,我们依然可以从法庭内部的布局与陈设中解读出许多象征性的意义。
例如我国古代的 “基层法院”——县衙,一般在大堂正上方悬挂“明镜高悬”的匾额,其下方则配以 “海上日升”的图画,似乎是在给来此打官司的老百姓一种正面的希望,宣示“本府”高超的办案能力与公正的办案态度。而手持“杀威棒”分立两旁的皂隶们则是从反面对争讼者进行威慑,义喻刑罚的严厉和残酷。
我国当代的法庭,特别是民事法庭则借鉴了国际通行的模式:国徽位于正面墙壁的中央,审判长及审判员(陪审员)的高大座椅置于国徽之下而高于其他诉讼参与人,暗示着在法庭上法官的司法权威高于一切。原、被告双方的座位分列左右成对称摆放,体现了审判的公正性。栏杆将审判席与旁听席隔开——这种隔离则完全是象征性的,因为这种栏杆多为木质,且高不过一米,根本起不到实质意义上的保护或隔离的作用。但它却可以在形式上把整个法庭分为审判区和旁听区两部分,就如同剧场中的舞台与观众席一样。整个法庭的色调多为暗色调,稳重中而略带神秘,使人不敢藐视。
从法庭内部的陈设、布局中,我们还可以解读出不同的诉讼制度及其所代表的诉讼精神。
例如,在我国的刑事审判庭中,被告人作为与公诉人争讼的相对一方,其座位并没有被安置在与公诉人相对的位置上,而是被安置在公诉人与律师之间,与法官相对。这种布局或许有安全上的考虑,但其背后所蕴含的对于被告人诉讼地位所处诉讼地位的定位及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眷恋仍然隐约可见。
再比如,我国的一些法院设置了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少年法庭,其陈设、布局与普通刑事法庭则有较大不同。以海淀法院少年法庭为例,其整体装修一改深、暗色调,无论是墙围还是桌椅都采用了柔和、明快的米黄色。不像深色系所营造的恐怖与神秘感,米黄色给人轻松、愉悦的感觉,这有助于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便于庭审的开展。在布局上,少年法庭也没有采取传统的“法官高高在上”的模式,而是在法庭中央设一椭圆形会议桌,法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围桌而坐展开庭审。这一布局使庭审给人的感觉更类似于“圆桌会议”甚至是“家庭聚会”,拉近了法官与未成年被告人的距离,这不仅更进一步消除了未成年人的不安与恐惧,更有利于对其进行教育和感化。总之,少年法庭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美学追求上力图营造一种缓和、阳光的人性化氛围,从而达到一种神圣但不神秘、严肃但不严厉的效果。在这种法庭装修背后,体现了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以及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以教育和感化为主的刑事政策。如果说普通刑事法庭的风格是威严的、父性化的,充满了除恶扶正之势;那么少年法庭的风格就是和善的、母性化的,充盈着慈悲悯世之情。


[1] 参见吕世伦主编:《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七月第一版,511-5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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