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起案件出现两份案号相同、日期相同但结果迥异的司法文书——一份是被告一方拿到的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一份是此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财经》记者 张玉学/文
同一起案件出现两份案号相同、日期相同但结果迥异的司法文书——一份是被告一方拿到的判决书,一份是此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定书,结果截然不同。
该起案件源于河北省承德县仓子乡政府起诉承包该县唐家湾水库(现为唐家湾景区一部分)的两承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纠纷案。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承德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终审结论有两个版本,一是2015年1月2日上传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承德县法院重审;二是承包人于2015年4月17日收到的终审判决书,结果是维持原判。
被告遇“阴阳判决”
2005年8月1日,孟祥珍、黄大海与仓子乡政府签订唐家湾水库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16年,自2005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如遇他方大规模投资开发,甲乙双方和投资方共同协商转包事宜。
2007年4月24日,承德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及河北省政府有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相关文件,以及承德县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决定将原仓子乡政府所有的唐家湾水库产权划归县政府所属,交由县水务局管理,并对水库产权进行了移交。
之后,唐家湾景区作为重点项目进行开发,需征占唐家湾水库及周边山场土地,但政府与孟、黄二人就唐家湾水库的经济补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3年1月15日,承德县政府将孟、黄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合同。
2013年8月28日,承德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该合同。孟、黄二人不服,提起上诉。承德市中级法院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期间,承德县政府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撤诉。
2014年3月4日,仓子乡政府又以相同理由将孟、黄二人诉至承德县法院,第三人为承德县政府。2014年7月29日,承德县法院又判决解除该合同,孟、黄二人又一次上诉至承德市中级法院。
2014年12月9日,该案二审有了结果,但直到2015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