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DS、CRM、CRMA、CRMW
2010-12-23 16:14阅读: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10月29日公布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创设了一种信用衍生品,即可交易、一对多、标准化、低杠杆率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下称CRMW),被业内认为是中国对世界信用衍生品市场的一个创新,类似于国际上的CDS。
CDS
即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又称信贷违约掉期,也叫贷款违约保险。是目前全球交易最为广泛的场外信用衍生品。在中国,刚刚启用的CRMW实际上属于CRM信用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中的一个组成要素。
CRM
是风险缓释工具的简称。其合约称为CRMA,即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与CDS大体相同,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其中CRM包括以下两类产品:
1.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
2.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
CRMA和CRMW的区别如下:
1. CRMA
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标的对债项不对主体。CRMA不同于CDS,CRMA是针对具体某一个债项的,但国外的CDS则是针对主体的,同时杠杆率上也不同。也就是说,CRMA只针对某一主体对某一特定债券违约时创设的,而不同于国外CDS是针对某一主体只要对其任何一项债务违约时都需要赔偿。与国际通行的CDS相似,CRMA包括两个参与者:
(1). 信用保护买方
(2). 信用保护卖方
信用保护买方为规避所持债务(通常为贷款或者债券)发生违约的风险,寻求机构提供信用保护,定期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固定费用。如果CRMA到期前,CRMA标的机构发生破产或拒付等违约事件,信用保护卖方有义务赔偿信用保护买方的损失。
虽然CRMA在交易结构和形式上与CDS类似,但标的债务被限定为单笔贷款或债券。国际上CDS的标的则可包含同一类或同一发债主体的一组债务。
2. CRMW
是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简称,即将CRMA简化成一种标准化的产品,由第三方为持有人就公开发行的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有价凭证,并可以在市场中销售、流通、交易。
在国外虽然是可以做的,但是这种交易非常少,这是国内监管层有组织地推动的衍生品创新。在CRMW机制下,未来中国市场中会出现这样一种类似保单的凭证,如A公司发行一单6年期中期票据,投资人为一些银行、保险等机构投资者,作为标的实体以外的核心交易商C保险公司可以创设一种凭证,卖给多个投资人并在市场中流通转让,有价格的波动,部分投资人甚至只赚取中间差价,这些投资人有的是银行希望降低资本占用缓释风险,有的则是纯粹为了交易获利,假如最后A公司在这单中期票据上违约了,则凭证持有人享有向C保险公司的赔偿权。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对CRMW的创设机构是需要监管核准的,在国外的创设机构不但不需要监管核准,而且多数情况下是未能签署主协议的那些机构,基本上这类交易很少;指引中设计的CRMW,卖掉它则能马上全部转移风险,能够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能降低像金融危机那样的系统性风险发生。
目前已经有17家机构获准称为交易商,包括——
9家中资商业银行:
国开行
601988中行
601939建行
601328交行
601398工商银行
601818光大银行
600016民生银行
601166兴业银行
600000浦发银行
5家外资银行:
汇丰银行(中国)
德意志银行(中国)
巴黎银行(中国)
花旗银行(中国)
巴克莱银行(上海分行)
其他也是唯一入选券商:
600030中信证券
中金公司
**还有3家在申请:
601288农业银行
600036招商银行
601998中信银行
根据规定,交易商注册资本或者净资本不得低于8亿元,配备3名有一定从业经验的业务人员,建立完善的内部操作规程,最近两年没有违规行为,能用自我评价衍生品定价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事实上,中资银行并没有完全做好准备,仅仅是为做交易而交易。标的债务中,贷款均为正常类贷款、债券信用评级均在AA级以上,这意味着此类债务出现违约的信用极低,因此作为产品交易方的银行,并不存在真正的风险转移需求。
国际上信用衍生品,是摩根大通,即JP摩根1995年首创的。目的在于:将资产负债表中的公司债券和贷款的信用违约风险转移出去,通过信用违约互换,实现交易双方信用风险转移、转换和重组。1998年,ISDA(国际互换和衍生品协会)将之形成标准化信用违约互换合约。
经过多年的演变,我们知道,国际上交易标的债务逐渐从贷款、债券等基础类资产向证券化产品发展。产品结构日益复杂,风向转移和传递价值的链条越来越长,逐渐背离风险的转移功能,专项纯粹的套利行为。
而在中国信用衍生品的问题不是过度衍化,而是严重不足,因此作为银监会,一直是默许商业银行开展该项业务的。可是证监会却在希望券商和基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同时,担心如果标的债务出现大规模信用事件,原本留存在银行体系中的风险就会转移到证券行业,给监管带来不利。
其实,CRM是信用违约风险分散、转移的最优选择。如果凡事都依靠监管部门来防范风险,那么金融改革的尝试将很缓慢。目前参与交易的机构绝大多数是银行类机构,主要以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主导,尤其是未来系统性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农业银行),将成为参与的主体。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并能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因此机构的风险偏好是一致的。
我们知道国内商业银行基本垄断了中国债券二级市场,截止2009年末,商业银行持有债券托管量占所有债权的80%以上,大部分为持有到期。企业融资需求85%以上依靠银行贷款,信用违约风险集中在商业银行体系。而出现融资主体信用评级下降趋势,贷款违约风险大大增加,那么其风险转移、平抑需求将会加大。
从国际上看,衍生品市场参与者主体丰富:商业银行是主要信用保护竞买方,通过信用衍生工具转移持有债权和贷款的信用违约风险;保险公司是净卖方,以提供保险获得保险费用;对冲基金和投资银行更多的是从交易和套利的角度参与市场,促进信用衍生品的流动性。企业也是信用保护的购买者,主要目的是减少商业往来中产生的应收账款等债务关系带来的信用风险。随着市场的发展,对冲基金等风险偏好型的投资主体,将逐渐成为主要的市场参与者。
这与中国信用衍生品市场投资结构截然不同,我国目前主体仍是银行参与,只有通过更多的投资者交易,才可能优化信用风险在金融体系中的分配,这样可以让更多的载体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降低信用风险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如果信用风险仅在商业银行间转移、流通、高风险套利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将造成信用风险在银行子领域的过度集中。
目前信用违约风险主要在银行系统内部转嫁和交易,虽可降低银行子领域中风险过度集中在个别银行,平抑部分领域的信用违约风险,但积极的影响还是有限。但是不管怎样,信用衍生品已经开启了中国信用市场的风险转化制度,短期不会很活跃,但是长期来讲,尤其是允许券商、基金公司参与的话,那么释放银行的信用风险就会在一定时期内逐步产生正效应。当然,CRM作为襁褓中的婴儿,其缺乏历史数据和信用交易信息、会计处理制度缺失配套制度、以及法律监管范围也需在摸索中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