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关于高校人员在校外经济实体兼职、任职的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

2017-03-30 22:31阅读:
关于高校人员在校外经济实体兼职、任职的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如下: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教监[2008]15)规定,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span>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教党[2010]14)规定,高校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 (教党[2011]22 )规定:直属高校党委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严格监督;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 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直属高校校级党员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新提任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13]18)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span>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 突出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党[2014]18)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领取薪酬,在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超过2个,兼职活动时间每年不超过25天,兼职不得取酬,在社会兼职情况要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教人厅函〔201511)要求,各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现任校领导、各单位正副职、调研员、已退职未退休局级干部、离退休局级和处级干部)均需参加本次专项检查。企业定性以是否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准,校办企业也要申报,任职包括董事、监事等。


从上述关于高校人员兼职管理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高校处级(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在社会经济实体中兼职应予以禁止或加以限制,而对于高校非领导人员的兼职行为并未限制。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