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人员在校外经济实体兼职、任职的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如下: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教监[2008]15号)规定,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span>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教党[2010]14号)规定,高校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 (教党[2011]22 号)规定:直属高校党委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严格监督;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 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直属高校校级党员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span>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教党[2010]14号)规定,高校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 (教党[2011]22 号)规定:直属高校党委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严格监督;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 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直属高校校级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