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的类型和分类
2010-04-06 20:32阅读:
法律的推理有以下三个类型,分别为形式推理、辩证推理、设证推理,其中形式推理又分为三种: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下面我们分别来分析各自的特点:
一、形式推理的特征
1、演绎推理的特征:演绎推理在结构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三段论,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大前提是概括了若干同类事物中共性的东西,是普遍性的判断;小前提是对某一个别事物也具有大前提主词外延的一种说明;结论表明该个别事物也具有大前提中普遍性判断所揭示的属性。我们用例子来说明:
大前提:所有的杀人犯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小前提:小王杀了人;
结 论:小王应该收到法律的严惩。
2.归纳推理的特征: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正好相反,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在一般的案例中这种方法用的少。其步骤为:通过整理或总结,概括经验事实或者是典型的案例,使分立的、多样的事实系统化、同一化,从而揭示待决事项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其方法为:首先,汇集众多的个别案例和经验事实;其次,对汇集的对象进行分析和判断,概括出他们的共性;发现或者是归纳他们的共性部分或者是共同点,并进行普遍性的判断。归纳推理遵循以下的规则:所举的案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并且其数量足够大,推理的结果盖然性就高。
3、类比推理的特征:类比推理是个别到个别的推理过程,具体来说,类比推理就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一属性上是相似的,那么,他们在另一属性上或者在另一方面上也是相似的,按照司法考试教科书的讲解,他的一般形式为:
A类事物具有A B C D等属性;
B类事物具有A B C属性;
因此B类事物也具有D的属性。
在这种法律的推理中,我认为,他的准确性并不高,A事物具有A B C D 四个属性,B事物具有A B
C三个属性,并不必然就具有D的属性,因为个案不同,所显示的特质也不同,因此在这种法律的推理中,就必须依赖于案件数量相关性的判断之上,也就是说,类比推理的可接受性同被分析的情况要成正比,分析的数量越多,他的正相关性就越强,显示的案件的共性就越多,对案件的认识也就越深刻,换句话说,就是可接受性依赖于正相似与负相似的数量。
二:辩证推理的特征:
辩证推理,侧重于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选择的推理或结果。他的特点在于不能用一个从前提到结论的简单的单一的链条思维中或者证明的模式之中得出想要的或者是合乎情理的结论。可以说,辩证推理是一种综合的方式和方法,类比推理、法律解释等是经常用到的方法,他的具体方法有三个步骤:首先是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基点或者判断,比如一个司法解释;其次,再判断和一个案件间识别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如此一解释和案件的相同或者是不同点;再次,再判断相同点和不同点那一个相对于个案更为重要,如果是属于前一种情况,那就要依照识别的基点或权威的判断指示的方法做出判断,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就要区别对待,不能依靠已识别的基点或权威的判断运作,就要区别的对待。辩证推理通常运用在随机事件的处理、秩序和正义等的选择上,体现在法律的规定和道德、正义相冲突时的处理技巧上,比较常用。
三、设证推理的特征:
设证推理是美国人皮尔士创立的一种独特的逻辑方法,其实这种方法我们经常用,只不过我们的法学家没有创造出这种术语而已。设证推理是对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这就要求推理就要具备专业领域的专门知识,已足够解决待证事实或现象,而且要尽可能的使推论的结论和需要解释的现象之间的关系单一。设证推理的效力很弱,但却是我们经常用到的推理方法。比如说,一个法官遇到一个杀人案,需要判决时,他就会凭借他的法感或者对法的平常的理解,对案件做一个内心的判断——这个案子,杀人者情节恶劣,需要判处嫌疑人死刑,也就是形成一个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然后他就根据这个假设去寻找相关的法律,一旦找到的法条和这个案件有足够的相关性,也就是说,法律适合处理这个案件,那么,他就可以对这个案件进行判决;如果他寻找到的法条不适合这个案子,那他就要重新寻法,直到相符合为止;如果案件的情节有大有出入,那么,他就要重新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再重新寻法,直到合乎案件为止。可以说,设证推理是法律人在判断案件中经常用到的一种推理方法,尽管他的推论结果是不确定的,但在法律的使用过程中,是不能放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