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法院管辖
2022-07-02 16:00阅读:
一、郑州市管城区法院、郑州航空港区法院管辖案件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的,原由郑州中院管辖的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整如下:
1、郑州市管城区法院
受案范围:郑州市管城区、金水区、中原区、惠济区、上街区、巩义市、荥阳市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一审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案件。
2、郑州航空港区法院
受案范围:二七区、高新区、航空港区、中牟县、新郑市、新密市、登封市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一审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案件。
【依据: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第二条)
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第三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二条)
pan >】
二、郑州市以外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郑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商标权、著作权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郑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案件
1、发生在河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发生在郑州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不服郑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
依据: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2条)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第2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法发[2001]24号第2条)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第43条)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第3条)】
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其他规定
1、依据2011年《郑州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级管辖的若干规定》
郑州市辖区13个县(市)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均由郑州市公安局向郑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郑州市中级法院集中审判,各基层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对于重大、疑难、在河南省或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参加案件讨论和勘验、检查等工作,引导侦查取证。
2、依据2012年省高院、省高检、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开展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试点工作中刑事司法保护若干问题的意见》
(1)郑州市、洛阳市
郑州、洛阳两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市公安机关进行;向同级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由郑州、洛阳两市中级法院对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实行集中跨地域、提级指定管辖;但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第一审由省高院管辖。
(2)郑州、洛阳两市之外
各市级公安机关向同级检察院移送审查后,检察院将案件报请省检察院,省检察院按下列原则指定管辖:
安阳市、濮阳市、商丘市、开封市、周口市、驻马店市、漯河市、许昌市、信阳市、郑州铁路局辖内刑事案件由郑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门峡市、焦作市、新乡市、济源市、鹤壁市、南阳市、平顶山市辖内刑事案件由洛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五、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
1、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2、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3、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河南洛阳老城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2020)227号《关于同意指定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由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河南省洛阳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不再管辖知识产权案件。1、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洛阳市老城区九都东路188号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379-631590102、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展览路262号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379-63369128
郑州知识产权法庭将受理:
发生在河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发生在郑州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不服郑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