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程序基本功能的反思
陈杭平 王赢*
民事二审程序的基本功能是涉及民事第二审程序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的基础问题。不同法系、不同法律传统均将发现并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作为其基本功能,尽管强调的力度有所区别。理论上一般称之为上诉审“私的”功能,对应统一司法或法制所谓“公共的”功能。但即使这样一个似乎不言自明的观念,仍有反思的必要和余地。民事二审程序是否能真正有效发挥“纠错”功能?抑或只是一个美好却一厢情愿的构想?本文试图通过建构理论模型的方法阐明这一问题。分析发现,过分寄希望于通过二审程序来发现和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是危险的。根据比较法的考察,我们认为增强裁判正当性这一程序性功能才是民事二审程序最基础的制度功能。
一、比较法考察的前提
由于实行不同的审级制度,从制度框架来看二审程序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与在我国具有明显不同的意义。第二审是我国的终审程序,除非二审法院根据法定事由发回重审,否则作出的判决发生既判力的法律效果,常规程序即告终结。而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第二审法院作出裁判后理论上当事人仍可提起第二次上诉。处于不同位阶的程序很难进行比较,但如果对外国民事上诉的实践作进一步了解,则可发现事实上第二审程序构成其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程序。
在美国,州与联邦各有一套法院系统,但除
陈杭平
民事二审程序的基本功能是涉及民事第二审程序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的基础问题。不同法系、不同法律传统均将发现并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作为其基本功能,尽管强调的力度有所区别。理论上一般称之为上诉审“私的”功能,对应统一司法或法制所谓“公共的”功能。但即使这样一个似乎不言自明的观念,仍有反思的必要和余地。民事二审程序是否能真正有效发挥“纠错”功能?抑或只是一个美好却一厢情愿的构想?本文试图通过建构理论模型的方法阐明这一问题。分析发现,过分寄希望于通过二审程序来发现和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是危险的。根据比较法的考察,我们认为增强裁判正当性这一程序性功能才是民事二审程序最基础的制度功能。
一、比较法考察的前提
由于实行不同的审级制度,从制度框架来看二审程序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与在我国具有明显不同的意义。第二审是我国的终审程序,除非二审法院根据法定事由发回重审,否则作出的判决发生既判力的法律效果,常规程序即告终结。而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第二审法院作出裁判后理论上当事人仍可提起第二次上诉。处于不同位阶的程序很难进行比较,但如果对外国民事上诉的实践作进一步了解,则可发现事实上第二审程序构成其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程序。
在美国,州与联邦各有一套法院系统,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