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摘转] 军队人员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办法(摘要)
2013-08-30 15:47阅读:
军队人员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办法(摘要)
1、本办法所称军队人员,是指正师职(含)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含1999年9月20日以后牺牲病故的人员),以及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复员人员。
军队人员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政策,个人申请,集中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
2、货币补差由基本补差和地区补差构成。
基本补差=[基准补差+军(工)龄补贴×1992年6月(含)前军(工)龄年数]×差额面积
基准补差和军(工)龄补贴标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br> 差额面积=购房补贴建筑面积-购房实际建筑面积
购房所在地有地区住房补贴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差。地区住房补贴系数,按照军队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地区补差=基本补差×地区住房补贴系数
3、军队人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正师职(专业技术4、5级)120平方米;
(二)副师职(专业技术6级或高级专业技术7级)105平方米;
(三)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或中级专业技术7级)90平方米;
(四)副团职(专业技术9级)80平方米;
(五)营职(专业技术10、11级)70平方米;
(六)连、排职(专业技术12、13、14级)60平方米;
(七)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
(八)五级士官70平方米。
(较详细内容)
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集资房,或者按建筑成本价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的正师职(含)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含1999年9月20日以后牺牲病故人员),以及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复员人员(以下简称军队人员),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不予退房,其差额面积,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50元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差;对其在军队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军(工)龄,按军(工)龄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补贴额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购房所在地有地区住房补贴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差。
关于集资房产权处理的范围
(一)位于公寓区以外的集资房,不予退房,均应向个人出售,结清购房款后,给予住房全部产权;另占用其他军队住房的,必须及时腾退,不腾退的,不予办理集资房产权处理手续。
(二)位于公寓区的集资房,采取逐步置换的方式,改作公寓住房,个人原交纳的集资房款,作为住房抵押金,在其退出原住房时,由住房管理单位退还给本人或者合法继承人。
二、关于个人应付购房款的计算
(一)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管理的退休人员(含1999年9月20日以后牺牲病故的人员),以及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复员人员(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参加集资建房的,可申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或房改成本价购买。其中,军职以上干部,在其住房补贴政策出台前,暂按房改成本价计算购房款。
(二)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的,住房实际售价以总后勤部或军区联勤部公布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指导价格为基础,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经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核定的价格为准。
个人应付购房款=住房实际售价×(1一年折扣率×住房成新折旧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住房建筑面积。
其中,年折扣率为1.25%,住房成新折旧年限,从住房竣工后第6年开始计算。
(三)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享受军人职业、夫妇军(工)龄、住房成新三项折扣,计价办法按照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房改成本价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2005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
个人应付购房款大于已交集资房款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补齐;个人应付购房款小于已交集资房款的,不予退款。实际购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超过个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计价。
(四)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复员人员和1999年9月20日以前牺牲病故军队人员的配偶,住用公寓区以外的集资房,原则上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属于中低收入家庭,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后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款的计算与收缴,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购房面积按照参建集资房人员转业复员或牺牲病故时职级对应的集资房面积标准确定,超过部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计价;夫妇均为转业复员人员的,购房面积按职务高的一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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