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近日,北京高院宣布北京法院通过支付宝查询被执行人联系方式和住址的功能已正式开通。北京法院的这一举措无疑使得人民法院能够进一步加大对被执行人管控力度,使得那些恶意逃避执行措施的“老赖”无处遁形。这一举措对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实效有着重要意义。但有部分网友认为基于对支付宝公司的信任,支付宝注册用户提交了个人联系方式及住址。提交这些信息是用于方便用户生活工作之需,支付宝公司有义务保障用户个人信息不被用作他用。法院通过支付宝查询被执行人联系方式及住址势必导致用户的个人隐私得不到保护,同时,法院工作人员在调查公民个人信息时难免会导致信息泄露。但同时也有网友表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调取公民个人信息。支付宝公司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履行法定义务,其不应被视为泄露公民个人隐私。
笔者认为,我国三大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人民法院因办理案件所需可以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协助调查。对不配合协助调查的单位可以予以处罚。以民事诉讼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因办案之需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协助调查是其法定权利,协助调查是被要求协助调查单位的法定义务。有关单位配合人民法院调查不应被视为泄露公民个人隐私。
针对部分网友提到的人民法院通过支付宝
司法机关借助大数据办案与公民隐私权并不冲突
——关于北京法院通过支付宝查询被执行人个人信息引发的几点思考
近日,北京高院宣布北京法院通过支付宝查询被执行人联系方式和住址的功能已正式开通。北京法院的这一举措无疑使得人民法院能够进一步加大对被执行人管控力度,使得那些恶意逃避执行措施的“老赖”无处遁形。这一举措对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实效有着重要意义。但有部分网友认为基于对支付宝公司的信任,支付宝注册用户提交了个人联系方式及住址。提交这些信息是用于方便用户生活工作之需,支付宝公司有义务保障用户个人信息不被用作他用。法院通过支付宝查询被执行人联系方式及住址势必导致用户的个人隐私得不到保护,同时,法院工作人员在调查公民个人信息时难免会导致信息泄露。但同时也有网友表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调取公民个人信息。支付宝公司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履行法定义务,其不应被视为泄露公民个人隐私。
笔者认为,我国三大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人民法院因办理案件所需可以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协助调查。对不配合协助调查的单位可以予以处罚。以民事诉讼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因办案之需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协助调查是其法定权利,协助调查是被要求协助调查单位的法定义务。有关单位配合人民法院调查不应被视为泄露公民个人隐私。
针对部分网友提到的人民法院通过支付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