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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木复合地板征收消费税不宜“一刀切”

2010-09-19 14:42阅读:
正坤说税(2010年8月30日星期一)
■梁永宗 
 最近,某地税务机关对某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发现该企业接受委托加工实木复合地板取得的收入未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要求企业书面解释,不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消费税的科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以及第四条第二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人为个人外,由受托方交货时代缴税款”的规定,该企业必须补缴消费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从表面上看,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没错。但是,认真分析一下该企业加工实木复合地板的具体情况就会发现,按照“一刀切”的方式对实木复合地板征收消费税是不妥当的。
 消费税是国家为了抑制某些商品消费或者保护特定资源,调节税收而设立的。很明显,对实木复合地板征收消费税是为了抑制实木地板消费,从而达到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三条对实木复合地板有明确界定:“实木复合地板是以木材为原料,通过一定的工艺将木材刨切加工成单板(刨切薄木)或旋切加工成单板,然后将多层单板经过胶压负荷等工艺生产的实木地板。目前,实木复合地板主要为三层实木复合地板和多层实木复合地板。”不难看出,这一规定强化了消费税立法宗旨,从税收立法方面加大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
 本案中,企业加工的实木复合地板虽然也经过旋切、胶压生产工艺,但使用的材料是次等硬杂木,主要包括原木被砍伐后从树木根部重新生长出来的新枝,即次生材与硬杂木边角料,只有用于表面装饰的那层薄如纸张的木皮才是用原木旋切而来的,所占比例非常少,与财税〔2006〕125号文件的规定有根本区别。
 关于实木复合地板的原材料,财税〔2006〕125号文件强调的是原木。在本案中,不管是树木砍伐后重新生长的新枝还是硬杂木边角料,实际上都是原木的替代品,而不能将其理解为原木。树木被砍伐后重新生长出来的新枝是无法成材的,当地农户一般都放弃使用或者作为薪材,基本上不具经济价值。至于硬杂木边角料是树木砍伐取干后剩余的非大枝,同样不能作为正常的木材使用,也没有什么经济价值。另据笔者了解,本案的相关技术人
员早在1996年就取得了相关技术专利,目前这种加工工艺已被小型复合地板企业普遍使用。按此专利生产的实木复合地板,只有表层为优质硬杂木或楠竹的旋切片或刨切片(厚度不大于0.5毫米),大大减少了木材使用量。因此,征收消费税时,对原木替代品和原木两种原料加工的实木地板不区别对待,会在很大程度上打击相关厂家的积极性,对提高木业厂家的环保意识、保护森林资源也极为不利。
 笔者认为,为保护我国森林资源,应采取差别征税的方式,对使用次生材、速生材、边角料等非原木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实木复合地板,按照低税率征税或者免税,以鼓励企业使用原木替代品。同时,也使征收税率与征税对象所耗用的自然资源(木材)相适应,回归消费税的本意与宗旨。
 有人可能担心,如果对实木复合地板实行差别税率或者不征收消费税,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操作难度比较大,容易给人可乘之机,把高税率的产品偷换成低税率或不征税产品,从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关键是不能由于担心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不作为。
 对于上述担心,其实可以通过加强税收管理来解决。比如建立实木复合地板审批与年检制度,由林业主管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联合颁布实木复合地板的具体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实木复合地板由纳税人向林业主管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报批,经批准后执行对应消费税率或不征收消费税政策并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的继续执行,年检不合格的停止执行。如此,将能极大激励木材行业采用次生材、速生材与废弃物利用,减少原木需求,更好的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加美好的蓝天、碧水、绿草与白云。
正坤财税网:www.equaltax.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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