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8-27会计视野论坛
中石油和中石化提取
“安保基金”所得税涉税问题之我见
一、基本情况
“安保基金”是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包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所属非上市公司)向所属企事业单位从生产成本中提取,上交总部统筹使用的内部安全生产保险基金(截止现在,中国独此一家执行该办法)。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含中石油、中石化两个上市公司及其他非上市公司)根据财政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268号),自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该办法,且一直执行到现在。本文仅就中石油、中石化提取“安保基金”所得税涉税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二、安保基金”的会计处理
大体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两公司执行《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收缴、使用、监督、会计处理”规定。该《基金管理办法》第五章安保基金财务会计处理之第24条“安保基金每年1月、7月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取,按月分摊进成本”。第25条“会计处理。一、缴纳单位提取安保基金时,借:待摊费用,贷:其他应缴款;上缴总公司时,借:其他应缴款,贷:银行存款;按月分摊进成本时,借:管理费用或基建费用,贷:待摊费用。收到安监局返回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安保金;支出返回款时,借:其他应付款----安保金,贷:银行存款或现金。企业使用安保基金(包括总公司返回的和总公司补助的)形成的固定资产的,借:固定资产,贷:资本公积。”
(其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石化股份财财[2007]48号),又规定将“安保基金”改在“长期应付款”中核算)
第二阶段。2009年1月1日至今。两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安保基金”改为在“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中核算
三、“安保基金”的税务处理
也大体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此阶段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基金管理办法》(财工字【1997】268号)是财政部、中
中石油和中石化提取
“安保基金”所得税涉税问题之我见
一、基本情况
“安保基金”是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包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所属非上市公司)向所属企事业单位从生产成本中提取,上交总部统筹使用的内部安全生产保险基金(截止现在,中国独此一家执行该办法)。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含中石油、中石化两个上市公司及其他非上市公司)根据财政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268号),自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该办法,且一直执行到现在。本文仅就中石油、中石化提取“安保基金”所得税涉税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二、安保基金”的会计处理
大体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两公司执行《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收缴、使用、监督、会计处理”规定。该《基金管理办法》第五章安保基金财务会计处理之第24条“安保基金每年1月、7月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取,按月分摊进成本”。第25条“会计处理。一、缴纳单位提取安保基金时,借:待摊费用,贷:其他应缴款;上缴总公司时,借:其他应缴款,贷:银行存款;按月分摊进成本时,借:管理费用或基建费用,贷:待摊费用。收到安监局返回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安保金;支出返回款时,借:其他应付款----安保金,贷:银行存款或现金。企业使用安保基金(包括总公司返回的和总公司补助的)形成的固定资产的,借:固定资产,贷:资本公积。”
(其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石化股份财财[2007]48号),又规定将“安保基金”改在“长期应付款”中核算)
第二阶段。2009年1月1日至今。两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安保基金”改为在“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中核算
三、“安保基金”的税务处理
也大体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此阶段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基金管理办法》(财工字【1997】268号)是财政部、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