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基础之三:合规管理的特征
2010-10-05 23:34阅读:
首先,合规管理的任务是预防与控制合规风险。所谓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因不合规行为而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与政府监管一样,合规管理的目的不是基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而是为了预防与控制保险公司的合规风险。所不同的是,政府监管依据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公司内部的合规管理部门所依据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准则和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根据保监会的提示,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对以下活动进行合规风险评估:保险业务行为风险(包括广告宣传、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核保、理赔、反洗钱、客户服务、客户投诉处理中的风险);担保、投资和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机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并购、战略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风险;公司内部管理决策、规章制度执行方面的风险;上市公司违反证券管理法律法规的风险;经济犯罪方面的风险;其他合规风险。
其次,合规管理是公司内部的事务。虽然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与政府的监管机关都履行监管职能,但二者的法律地位、监管方式是有显著区别的。政府的监管可以看作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管;而公司内部的合规管理可以看作为“自己”对
“自己”的监管,甚至可以理解为“下级”对“上级”的监管。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风险控制与管理,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管理部门”,但这个部门是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的;合规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是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规负责人及其报酬;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对外投资等重要业务活动进行合规审查,对公司管理制度、业务规程和经营行为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并提交合规报告。
第三,合规管理是政府监管职能的延伸。前文指出,合规管理得以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政府监管难以做到对众多的保险机构实行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管,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的合规管理对预防与控制合规风险意义重大。虽然早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就明确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有权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有权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责任划分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为此,国内外的保险监管机构都相继提出了建立旨在加强企业内部合规风险管理的机制——设立合规管理部门。 2006年10月9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该草案对合规管理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责任追究等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草案要求保险公司应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上一年度的合规报告;保监会将每年对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合规管理是政府监管职能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