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看到有人摔倒,你扶吗?
近日,上海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老人地铁站内乘自动扶梯摔倒,好心人帮忙搀扶,搀扶过程中两人向后摔倒,致其他乘客受伤。
好心搀扶反成被告?救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回放】
某日,年近七旬的秦阿婆在地铁站内乘坐上行电梯时,因未抓住扶梯导致身体向后倾斜,头朝下脚朝上摔倒在扶梯上。站在秦阿婆身后的张女士向后退了两、三个台阶。
此时,魏先生正在旁边的下行扶梯上,见状后赶忙跑来帮忙搀扶秦阿婆,搀扶过程中,秦阿婆欲蹬脚借力起身,其和魏先生又先后向后倾倒,导致后排张女士被撞到而摔倒受伤。
1分钟后,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置。后张女士被送医治疗,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右桡骨远端骨折等。
张女士起诉要求秦阿婆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秦阿婆认为,当时其摔倒时并没有碰到张女士,张女士受伤是其未扶扶手或魏先生碰到造成的,与自己无关。
魏先生认为,其帮忙搀扶秦阿婆是出于善意,没有料到会发生后续事情,对原告损失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地铁公司认为,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原告受伤无过错。
【以案说法】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魏先生见到秦阿婆摔倒在扶梯上时,立即上前扶起秦阿婆,其目的是第一时间帮助秦阿婆脱离持续倒在运行扶梯上的险境。因此,魏先生的行为是救助他人的善意之举。秦阿婆与魏先生两人向后倾倒的主要原因,是欲借搀扶之力起身的秦阿婆。
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已通过广播、文字提示语等多种渠道,明确提示乘客紧握扶手注意乘梯安全,且事发前涉案自动扶梯运行正常,事发后地铁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已尽到合理且必要的安全
近日,上海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老人地铁站内乘自动扶梯摔倒,好心人帮忙搀扶,搀扶过程中两人向后摔倒,致其他乘客受伤。
好心搀扶反成被告?救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回放】
某日,年近七旬的秦阿婆在地铁站内乘坐上行电梯时,因未抓住扶梯导致身体向后倾斜,头朝下脚朝上摔倒在扶梯上。站在秦阿婆身后的张女士向后退了两、三个台阶。
此时,魏先生正在旁边的下行扶梯上,见状后赶忙跑来帮忙搀扶秦阿婆,搀扶过程中,秦阿婆欲蹬脚借力起身,其和魏先生又先后向后倾倒,导致后排张女士被撞到而摔倒受伤。
1分钟后,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置。后张女士被送医治疗,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右桡骨远端骨折等。
张女士起诉要求秦阿婆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秦阿婆认为,当时其摔倒时并没有碰到张女士,张女士受伤是其未扶扶手或魏先生碰到造成的,与自己无关。
魏先生认为,其帮忙搀扶秦阿婆是出于善意,没有料到会发生后续事情,对原告损失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地铁公司认为,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原告受伤无过错。
【以案说法】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魏先生见到秦阿婆摔倒在扶梯上时,立即上前扶起秦阿婆,其目的是第一时间帮助秦阿婆脱离持续倒在运行扶梯上的险境。因此,魏先生的行为是救助他人的善意之举。秦阿婆与魏先生两人向后倾倒的主要原因,是欲借搀扶之力起身的秦阿婆。
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已通过广播、文字提示语等多种渠道,明确提示乘客紧握扶手注意乘梯安全,且事发前涉案自动扶梯运行正常,事发后地铁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已尽到合理且必要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