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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庄厚土丨杨敬秀:刘绍宽的法律思想——读《东瀛观学记》

2024-12-15 21:36阅读:

厚庄厚土丨杨敬秀:刘绍宽的法律思想——读《东瀛观学记》


【编者按】
“舥艚公社”公众号开设专栏“厚庄厚土”,专门刊发研究和涉及刘绍宽先生的文章。
刘绍宽,字次饶,号厚庄。厚庄是一个人,是一摞文献,更是一个厚厚的村庄,厚庄是温州(特别是龙港)这一片倾注了众多像先生这样贤达之士的智慧和情感的厚土!厚庄先生心无旁骛,淡泊名利,扎根乡土,造福乡梓,因热爱而坚韧,因坚韧而厚重。厚庄先生是龙港最具代表性的精神面相。
本期推出龙港市刘绍宽研究会会员、龙港市第一中学高级教师杨敬秀的最新力作“刘绍宽的法律思想——读《东瀛观学记》”,以飨共勉。




厚庄厚土丨杨敬秀:刘绍宽的法律思想——读《东瀛观学记》
照片作者提供
刘绍宽,字次饶,号厚庄,吾白沙乡贤也。生于龙港刘店,长于张家堡。陈谧称其人,“立身纯正,待人和易,士乐从之。”(《刘绍宽传》)百十年前,刘绍宽正值年富力强,乃东渡扶桑,观学于日本。自光绪三十年甲辰(1904
年)农历八月十五日至十月廿五日,“计往来共七十日”,足迹大半在东京,自大学到小学,靡不周历,“应时记录,积稿盈箧”。既观且学,更兼有深度思考。回国后,“裒辑其精要,为《观学记》以饷学者”。(孙怡让)
孙怡让为之作序。序中说,“其大指在于研究师范以成教员,而多设蒙学以陶铸少年学子。”并给予了高度评价:“其论之精者,与《周官经》、大小戴《记》多相符合,信不刊之作也。”
今读其文,亦想见其为人。甲辰之秋,八月既望,星月皎洁,沧海横流,先生飘然书剑,轻身一行,怀热肠而远游,竭智虑以教育,兴学务于江南,岂不壮哉!
先生在日本主要考察教育,亦涉猎其他领域。《东瀛观学记》中有若干则记述,体现了他的法律思想。现撮其要者概述如下。

厚庄厚土丨杨敬秀:刘绍宽的法律思想——读《东瀛观学记》
照片来自网络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八月十九日,船泊神户。“日人于通商各埠,皆设旅具检查场,凡外客到埠,无论何国人民,皆授检验。”这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是非常正常的,但在当时的清朝,则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刘绍宽看到这种情形,“颇感吾华内地一有外人綦迹,官府辄无敢谁何,逊此岛国多矣。”就是说,在当时,有外国人进来,官府都不敢例行检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还包括其他非法人组织。而自然人,既包括本国人,也包括外国人,还包括无国籍人。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本国人之间的平等,也包括本国人与外国人(含无国籍人)之间的平等。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在经济领域,后来蔓延到其他领域,出现了超国民待遇的情况。在今天,在经济领域的规定已经有改善,但是在其他领域似乎愈演愈烈。
这种规定,既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与依法治国的战略背道而驰,应该予以改变。一百多年前的刘绍宽,在当天的日记上继续写道:日人自谓改定法律后,外人皆受约束,于此足见一斑。作为接受传统教育的士大夫,能够清醒地认识了这一点,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已经具这一思想的萌芽,毕竟是难能可贵的。

厚庄厚土丨杨敬秀:刘绍宽的法律思想——读《东瀛观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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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民分立
九月初五日,刘绍宽参观了东京府地方裁判所的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
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金钱借贷事件,经界论,水论,人事,其关于权利义务而不触及刑法者,属于民事。”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强窃盗诈欺,若恐喝取财,殴打创伤杀人,谋故杀人,强奸和奸,失火放火,其他触刑法者,皆为刑事。”
关于民事审判,刘绍宽写道:“见讼者,两造皆用辩护士,并坐于室中对辩,上设公案三,列座五,判事三人,检事、书记各一人列坐参听之。”
这是对民庭结构的静态描述。两造,指原告和被告,辩护士,疑为诉讼代理人,判事,是指审判员,书记,应是书记员。
对法庭审理的描述:“两造各呈据契,互相研诘,旁坐观听者,举室肃然。”各呈据契和互相研诘,或是指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
关于刑事审判,“则审判其丽于刑罚者,有吏监视甚严。审毕,吏为引置别室,以待再讯,或送监狱云。”
这种审判模式,是刘绍宽所未曾见的。“以视吾国之匍匐公庭,皂吏威吓者,相去远矣。”
日本自明治维新后,逐渐脱亚入欧,在法律体系上引进大陆法系,先模仿法国法律,后学习德国法律,一改原有的“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的古代中华法系,走上了“公私分野、刑民分立”的近现代法律制度。
刘绍宽赴日的时代背景,是日本的明治维新已经取得成效,而晚清刚刚开始法律变革。沈家本等人主持的重要机构“修订法律馆1904515日正式办公,尚处于翻译、介绍外国法律文本的阶段,本国很多法律尚未出台,而刘绍宽正是在这一年去的日本。
因此,刘绍宽所处的仍然是一个“刑民不分”的时代,他来到日本东京,也应该是第一次见到刑民分立的审判模式,也就是在一个法院里设立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并独立于行政,即审判权不受行政权力的干预。
十月十一日,“祢津君来访,为购得《法典全书》《职员录》二书。”《法典全书》由九个部分组成,其中包括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可见,日本在法院里设立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是有法律依据的。
刑民分立,是人类司法制度上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司法现代化的一个主要标志。作为传统的文化人,超越了传统的束缚,予该项制度以高度评价,表现了刘绍宽的宽容和富有远见的胸襟。


厚庄厚土丨杨敬秀:刘绍宽的法律思想——读《东瀛观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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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讼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是儒家所向往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通过对日本司法制度的考察,刘绍宽认为,无讼作为一种理想状态,是不能急于求成的。否则,后果将会适得其反。
刘绍宽在日记中写道,日本控诉院有七,地方裁判有四十九,区裁判所有二百余。日本设立了这么多的审判机构,原因是什么呢?
在九月初五日的日记中,是这样写的:“大抵亲民之官愈多,则民情愈达,听讼一职,与民最亲,况人治进化,讼事愈多。”反过来说,案件增加,说明民情民意得到了更充分的表达,再进一步说明亲民官吏的增多。因此,诉讼的增加并不可怕,相反,这是一种再正常不过的社会现象。
因此,“凡为官者,正在于善理讼,不急于使无讼,若强为抑之,则枉屈益深,民生益蹙,非求治之道。”作为法官,应该善于审判案件,而不是杜绝案件的发生,不是拒绝受理案件。古有周厉王,杜绝国人发声,于是,国人莫敢言,只好“道路以目”,然而,“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这样“强为抑之”的结果,案件不会凭空减少或消失,反而枉屈越来越深,民生也越来越穷蹙。
刘绍宽并不一般地反对无讼,而是认为通过设立法院,进行听讼,最终实现无讼。“日本多设裁判,正得其理矣。”

厚庄厚土丨杨敬秀:刘绍宽的法律思想——读《东瀛观学记》
刘绍宽手迹(《厚庄日记》第一页) 林勇提供


四、司法权与行政权分开
九月初五日:“又查日本县府知事,为行政之官,属内务省,与裁判属司法省者,不相兼摄,故县府知事不理刑狱。”县府知事,属于行政,而裁判属于司法,两者不相兼摄,县府知事只行使行政权,没有司法权,行政与司法相互独立。刘绍宽日记里的这一段话,可以说是日本司法权与行政权分开的佐证。
古代日本属于中华法系,实行行政兼理司法的治理模式。自明治维新后,开始模仿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实行君主立宪制的政体,司法权逐渐从行政权中剥离开来,并取得了独立的地位。刘绍宽所看到的,是明治维新推行三十多年后的情形,新型的政体有力地促进了日本社会的发展,国力日益强大,同时也逐渐走上了向外扩张的侵略道路,于1894年发动了甲午战争,1895年签订了中日《马关条约》。十年后,1904年,刘绍宽来到了日本。
两者一对比,刘绍宽发现其中的巨大差异。“吾国一县数百里,簿书鞅掌,与一切刑狱听断,皆于县令一人任之。其人又素无学习听讼之事,徒委幕胥上下其手,民情既不能达,况又县出巨案,官即处分,为官者自顾考成,于上则容隐讳饰,于下则弥缝阻抑,而民间益惨无天日矣。”
当时的清末县令,既管行政,又管司法。县令一人忙不过来,或者不懂审判案件,就交给手下人去审理,结果往往导致民情不能上达的情况。如果出现冤假错案,县令就会对上刻意隐瞒,对下百般打压。这真是惨无天日啊!这就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于一体所必然造成的严重后果。对此,刘绍宽应该有着真切的感受。
孟德斯鸠说,“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机构之中,就不会有自由存在。”可以适用于刘绍宽当时所处的中国的情况。
刘绍宽在日记中写道:“彼此对照,孰得孰失,必有能辨者。析疆增吏,固今政之所汲汲者乎?”日本明治维新取得成功,而我国的维新变法运动草草收场,以失败告终。中日两国变法的成败得失,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也就迥然不同。日本走上了富国强兵的道路,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开来,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当时的中国,仍然停留在封建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两者一对比,优劣之分,一目了然。
此外,据九月廿三日的记载,刘绍宽还访问了东京监狱。关于刑罚的设立,他了解到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斩)已经废除,新的刑罚制度已经确立。犯罪按其危害程度分为三大类别:重罪、轻罪和违警罪,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刑罚。新制在明治十三年颁布,十五年实行。


厚庄厚土丨杨敬秀:刘绍宽的法律思想——读《东瀛观学记》林勇 提供

作者杨敬秀,龙港市刘绍宽研究会会员,龙港市第一中学副校级协理员,高级教师。有文章发表于《厦门日报》《玉海文化研究》《乐清文史》《温州教育》《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现代教育科学》《教学与管理》等报刊。


厚庄厚土丨杨敬秀:刘绍宽的法律思想——读《东瀛观学记》
(转自:舥艚公社公众号 原创:杨敬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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