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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被签“自杀免责协议”实属无良

2013-10-23 23:23阅读:
《大学生被签“自杀免责协议”实属无良》

大学生被签“自杀免责协议”实属无良

昨晚与朋友吃饭,才获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报到的第一天,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被要求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听到这个奇闻,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毫不夸张地说,东莞理工学院,是以法律的名义嘲弄法律!我不得不质疑一个问题:关乎人类生命的事情,是由学校自己起草协议来限定的吗?不是由国家授权的保险公司的人寿合同来决定的吗?校方这种“强迫学生签订保证书来免责”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自欺欺人之举
可以想象,家长送孩子进入大学校园的第一天,是多么阳光温暖、多么引以为豪啊,然而却被这一份《自杀免责协议》弄得黯然无光!为什么我这么说?因为,这所大学给了我们家长的第一印象是:校方需要承担的责任,是自己说了算,而不是法律决定的;而且,校方第一时间教会了孩子们对法律的不信任和不尊重。
这样的大学,孩子们在里面学习四年本科、两年硕士,有信誉度和安全感吗?

学生自杀的原因各有不同,而不是千篇一律的,校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该由法律来断定,而不是靠一纸“免责声明”就能撇干净的
。如果因为学校的教育管理不当而导致学生自杀,学校能免责吗?说实在,校方如果真的不想承担责任,就应该从完善学校的管理、为学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等方面着手。否则,学校没责任,不签也没责任;有责任,签了也有责任
无可否认,大学生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发展期,有部分学生必然会受到学习上的压力、感情上的挫败、生活上的困扰等问题,这就是学校领导担心学生自杀、自伤的隐患因素。大学生虽然年龄已过18岁,这类事件的主要责任应该由大学生自己来承担,但是作为以教书育人为己任的学校,并非全无责任和义务。
学生来到学校读书,学校既要“教书”,更要“育人”,天经地义。一个学子一旦自杀,无论是什么原因,作为校方,起码应给予同情、给予救助、给予关怀,及时到宿舍区,为学生们排忧解难,教导学生们珍爱生命。即使不能做到杜绝自杀、自伤事件发生,也应做到“防患于未然”。等到人都死了,还负什么责任啊?!
仔细想想,“你自杀,我不担责”,实际上是“教书不育人”的商业味道。表明这样态度的高校,与商家们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认钱不认人”没有什么两样。这样的高校,哪里有一点“人文精神”?这种“教书不育人”的行为态度,应该引起全社会,特别是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
“自杀免责书”非但不能令大学生悬崖止步,还会令高校放松警惕,疏于管理,最终面临更大的责任风险。因此,本人认为,【高校要求新生签定自杀免责协议】这个观点,很有必要成为即将来临的2014公务员考核的论文观点,让社会各阶层真正关注孩子们的成长真心想避免学生自杀事故,首要考虑的不应该是万一出现了事故怎样免责,而应该反求诸己,从公务员做起。

大学生被签“自杀免责协议”实属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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