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由自主建立向强制建立过渡
杨长汉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体制,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20%强制缴纳养老保险费计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按照工资总额的8%强制缴纳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与此同时,企业可以自主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年金制度;自主建立企业年度的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笔者认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可把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合二为一:企业职工个人强制缴纳工资总额的8%直接作为企业缴费计入企业年金账户,同时强制要求职工个人一律按照工资总额的4%缴费计入企业年金账户。这样可以迅速建立普惠的、快速发展的、与职业年金保持制度公平的、真正为企业职工补充养老发挥重要作用的中国企业年金制度。
去年12月《企业年金办法》公布,企业年金由“自愿建立”变成“自主建立”,表明了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态度。但从自主到自主和强制相结合,再到强制性,绝非一朝一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把自主性企业年金改造为强制性企业年金的必要性
其一,自主性的企业年金制度发展迟滞。1991年开始,我国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2000年,国家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定名为“企业年金”;直到2004年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制度酝酿时间长达13年。
从2004年至今,企业年金又经历了13年的规范发展期。但相对于人口老龄化挑战的要求,企业年金无论是发展速度、参与人数还是基金规模、收支规模等,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发展水平。
截至2016年,我国投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数达到85833万人,参与企业年金制度的人数仅为2324.75万人,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职工当中只有2.71%的比例参与了企业年金制度。当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43965亿元,企业年金积累规模仅为11075亿元,企业年金积累规模约为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规模的25%,不及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2%。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为76300个,不到全国企业数量的1%。
2015年,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数量和参与企业年金制度的职工数量分别比上年增长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体制,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20%强制缴纳养老保险费计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按照工资总额的8%强制缴纳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与此同时,企业可以自主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年金制度;自主建立企业年度的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笔者认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可把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合二为一:企业职工个人强制缴纳工资总额的8%直接作为企业缴费计入企业年金账户,同时强制要求职工个人一律按照工资总额的4%缴费计入企业年金账户。这样可以迅速建立普惠的、快速发展的、与职业年金保持制度公平的、真正为企业职工补充养老发挥重要作用的中国企业年金制度。
去年12月《企业年金办法》公布,企业年金由“自愿建立”变成“自主建立”,表明了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态度。但从自主到自主和强制相结合,再到强制性,绝非一朝一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把自主性企业年金改造为强制性企业年金的必要性
其一,自主性的企业年金制度发展迟滞。1991年开始,我国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2000年,国家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定名为“企业年金”;直到2004年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制度酝酿时间长达13年。
从2004年至今,企业年金又经历了13年的规范发展期。但相对于人口老龄化挑战的要求,企业年金无论是发展速度、参与人数还是基金规模、收支规模等,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发展水平。
截至2016年,我国投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数达到85833万人,参与企业年金制度的人数仅为2324.75万人,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职工当中只有2.71%的比例参与了企业年金制度。当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43965亿元,企业年金积累规模仅为11075亿元,企业年金积累规模约为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规模的25%,不及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2%。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为76300个,不到全国企业数量的1%。
2015年,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数量和参与企业年金制度的职工数量分别比上年增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