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转载]建筑总包企业异地施工可不可以差额分包额后再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

2018-09-04 08:23阅读:

建筑总包企业异地施工可不可以差额分包额后再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
原创: 林久时 铁蛋税客 2018年8月30日




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根据上述文件可以知道,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按照收入的算的,而建筑企业的收入是其总包销售额,分包额是其成本,企业所得税不能采用差额计算。
但是目前情况有变,国地税已经合并,企业所得税在项目所在地预收和在机构注册地缴纳没有实质区别了,因此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口头通知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差额扣除分包额后作为缴税基数,如果此项规定国税总局能正式下发文件,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也算是个利好消息。目前只是个别地区如此,不具有普遍性。 铁蛋税客 tiedanshuike
不能因为没有草原,就忘了你自己是马。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