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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2010-04-02 11:11阅读:
转让定价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公司内部组织形式的变化而产生的一种管理手段。20世纪50年代,学术界开始系统研究转让定价问题。但在最初的几十年里,转让定价的研究更多的是停留在国内企业的研究上。直到20世纪70年代后,由于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才将对转让定价研究的重心置于跨国公司范围内,而且几乎以后的所有研究全部涉及跨国公司内部交易行为。因为转让定价不仅仅是跨国公司实现其全球战略的一种最核心、最有效的机制之一,而且由于转让定价的存在产生了税收在各国之间的流动,影响了相关独立主权国家的自身利益,因而,它又同样被世界各国政府所关注。目前,由于转让定价所引发的税收问题已成为跨国公司与世界各国政府研究的焦点。围绕着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和相应的政府规制,国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系统的研究。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与评述。
1、从跨国公司角度的研究
总揽各国学者从跨国公司角度对转让定价的研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研究的视角。(1)从内部管理角度的研究;(2)从税收最小化角度的研究;(3)从政府对转让定价进行政策约束的角度的研究;(4)如何制定转让定价的实际财务与税务操作角度的研究。2)研究的内容。(1)转让定价动机的研究;(2)转让定价影响因素的研究;(3)转让定价方法的研究;(4)转让定价效应研究。3)研究的方法。从最初的边际成本分析方法到数学分析方法的运用,再到博弈分析法及后来的信息经济学分析方法和交易成本方法。4)研究的对象。既包括有形交易,也包括技术、服务等无形交易。
本文主要以研究的内容为分类依据,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
1)转让定价的动机分析
关于转让定价的动机方面,可以将所研究文献大致分为三类:避税动机、内部管理动机和外部市场战略竞争动机。
(1)避税动机
当学者们将转让定价的研究对象从国内企业发展到跨国公司时,由于跨国公司具有跨国界经营的特点,而各国税收制度又有所不
同,因而研究者们很自然将研究的焦点集中在税收问题上。他们运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税务动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如:Horst(1977)通过研究得出,跨国公司有税收激励通过公司内部服务交易如专利费、一般管理费、利息支付等影响内部转让定价。Copithorne(1971)指出,当跨国公司面对不同国家的不同税率时,会潜在地通过内部贸易的商品价格操纵,把利润从高税国向低税国转移。Baldenius et al(2004)在国际经济背景下扩展了Hirshleifer(1956)的模型,研究了税收激励转让定价选择问题。他指出,各国间的税率差别越大,在相关国家间转移的税基也越多。在实证研究方面,著名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德勤、毕马威等的调查报告均显示,避税是大多数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首要动机。跨国公司出于利润最大化目标而进行的避税性转让定价,是国际转让定价的主流。
(2)内部管理动机
很多学者在研究中指出,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动机并非完全出于避税动机,而更多的情况是由于在分权化集团经营管理中,总部和分部间信息传递受阻并因此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加强内部协调与控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的一种对策。如促使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目标一致;评估代理人的业绩;提高代理人决策的自主性等等。
(3)外部市场战略竞争动机
国外的许多学者如Schjelderup&Sfrgard(1999)、Nielsen,Miller& Schjelderup(2001)在比较研究最优转让定价时指出,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既有税收目标也有战略(竞争)目标。Hyde(2001) 还认为,随着违反公平交易原则而被处罚的金额的增长,以及被审查进而被处罚的可能性的提高,跨国公司税收目的的转让定价越来越趋于保守,战略转移价格因此被作为补充,以缓冲税收转让定价调整的影响。
2)转让定价的影响因素分析
70年代后,当学者们将转让定价研究视角定位在跨国公司身上时,最先考虑的就是各国相同或不同的税收环境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行为的影响,并把外部税收约束作为转让定价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如:Horst(1971)用局部均衡分析方法研究了在不同的关税率和公司利润税率情况下的跨国公司最优转让定价行为;Copithorne(1971)研究在垂直一体化的跨国公司中,当有外部税收约束时,跨国公司会有避税动机等。而后的学者们,在研究税收约束影响的基础上,又考虑了其他一些影响因素。如Itagaki(1981)参考了汇率风险因素;Schjelderup&Sfrgard(1999)分析了市场竞争战略目标的影响;Bond(1980)认为,转让定价决策还受市场条件、在东道国竞争地位、子公司合理利润等诸因素的影响。
在实证研究方面,Emanuel&Mehafdhi(1994)指出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受集团战略、组织结构、部门自治权、内部交易尺度、转让定价系统、业绩衡量与评价以及报酬体系等多种因素影响。Tang(1993)总结了对1990年财富500强大企业进行的一次问卷调查结果。被调查的公司认为,影响转让定价最重要的五个环境因素依次为:(1)公司的整体利润;(2)各国公司收入税率的不同;(3)东道国对子公司利润汇回的限制;(4)子公司在东道本地市场上的竞争地位;(5)关税。Tang(1997)又进一步研究总结了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内、外部环境因素。
3)转让定价效应分析
学者们在对转让定价效应进行研究时,更多的是关注税收效应。在很多文献中,我们都可以看到相关方面的探讨。一般认为,转让定价的存在,引起了成本和利润在国家间的转移,进而引起税收在国际间的流动,造成了税收和相关资源的再分配。从各主权国家的角度来看,产生了大量的税收流失。如Hirshlerfer(1956),Copithorne(1971)和Kopits(1976)等均对税收效应作以分析。除此之外,一些学者通过研究发现转让定价的存在还会带来其他方面的效应。如Bond(1980)认为转让定价会扭曲资源的有效配置;Diewert(1985)指出,转让定价的存在导致全球范围内生产的扭曲;Diaw(2004)研究了转让定价对东道国股东权益的影响等等。
4)转让定价方法决策分析
研究跨国公司内部转让定价方法,从而确定最优转让价格,很多学者对这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归纳起来,除了一些适用于特定企业环境和特定组织结构的中间产品内部交易,如双重定价法、两部定价法、动态转让定价法等外,主要研究都集中在常用的三种方法上,即成本基础转让定价法、市场基础转让定价法、协议转让定价法。
2、从政府角度进行的研究
转让定价作为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中一种有效的价格机制,为跨国公司实现全球战略立下了丰功伟绩。但同时,它的存在又造成了税基在各国之间的流动,严重影响了各独立主权国家的利益。因此,很多学者也纷纷从政府角度对转让定价予以关注并进行研究,主要包括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研究、政府与跨国公司之间行为博弈的研究及转让定价制度建设方面的研究。
1)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研究
关于纳税调整方法体系的研究,最有代表性的分析是哈罗皮和斯尼(1987,1991,1996)的三篇文章。这三篇分别对转让定价纳税调整的几种方法进行了经济学效果的讨论。结果发现,引入转让定价调整规则时资源配置被扭曲。Dicker&Carlson(1992)和Rollinson&Watson(1992)根据美国税收政策的调整,讨论了转让定价的可比利润区间方法,以及针对无形资产交易时,可比非受控交易和可比财务信息的不可获得性。Hines(1995)认为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中使用公平交易原则,要比在有形中间产品内部交易价格调整中应用困难得多。Halperin&Srinidhi,Samuelson,Kan&Smith分别引入不同的环境条件,对可比非控制价格法(CPU)和可比利润法(CPM)进行了比较,分析了不同环境下合理转让定价规则的选择问题。Guttorm,Schjelderup&Alfins .J.Weichenrieder(1998)合作发表的论文《贸易、跨国公司和转移定价法规》研究了美国税务当局从“价格调整法”改为“利润调整法”时对国际贸易量(内部转移数量)的影响。得出的结论是美国从价格调整转向利润调整不仅有利于税基的保护,使其不受损害,而且有利于贸易的保护。Rodprasert&Harit博士在其学位论文《调节应税利润在各国间分配形成的效应》中通过比较“分离的会计方法”和“公式分配法”进行纳税调整的经济学效果,得出结论,在“分离的会计方法”下,各国通常会实施转让定价法规以防止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间转移利润,而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最常用的方法是“可比非受控交易法(CUT)”和“可比利润法(CPM)”。特洛和阿特金森(1999)则对转让定价调整的各种方法有详尽的说明,并依次介绍了各发达国家的转让定价政策管理和一些行业里的转让定价情况。Desai(2001)依据OECD研究电子商务环境中的转让定价指出,在现实中,不可能就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使用两种转让定价调整体系,公平交易原则依然适用于电子商务中的转让定价管理。Li(2002)建议全球利润分割法(GPS)—利润分割法和传统的公式分配法(GFA,Global Formulary Apportionment)的混合。Hastbacka(2003)研究美国跨国公司在内部转让无形资产时的价值确定问题。他认为,在无形交易转让定价管理中,应用APA方法非常普遍,但密集使用各种资源直接进行经济分析,耗时复杂。Hastbacka(2003)建议由行业协会建立类似技术和无形资产数据库,以此来确定无形资产价值,从而为APA方法中的直接确定价值方法提供另一种可能更简单省时的选择。
2)政府与跨国集团行为的研究
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更多的研究大都集中在跨国公司如何进行最优转让定价,并涉及了一些由该行为引起的外部利益相关国家的反应措施,但各国政策措施是给定的。进入90年代后,由于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成长,以及各国政府对在本国的外国跨国公司利用内部交易转让价格转移利润问题的关注,转让定价理论研究的重点转向了跨国公司与政府间的行为的博弈。
Prusa(1990)从博弈和信息角度研究政府管理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政策问题,进而缓解发展中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之间因转让定价而带来的紧张关系。Prusa借助博弈论里的显示原理得出激励相容的政府管理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政策。Stoughton&Talmor(1994) 和Gresik&Nelson(1994)主要研究的也都是单个国家(东道国)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博弈。Bond&Gresik(1996)则使用产业组织理论里的共同代理方法,更进一步研究包括母国和东道国在内的两个国家(委托方)与跨国公司(代理方)之间的不完全信息博弈。Elitzur&Mintz(1996)用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方法研究母国和东道国转让定价政策与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Mansori&weichenrieder(2001)发现,相互竞争的两国政府,如果一味追求自己的税收最大化,会造成对跨国集团的双重征税,打击了企业的贸易积极性,进而影响进出口贸易。 Ida(2005)用博弈工具重新研究了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逃避政府税收的博弈。政策建议就是:为控制转让定价(即利润转移或税基流失)问题,政府应该长期坚持提高管理审查水平。
3)转让定价税制建设的研究
由于跨国公司主要集中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国家,因此,这些国家在转让定价的立法及实践操作方面要比我国领先得多。英国是世界上是最早颁布转让定价法律的国家。美国紧随其后,于1917年在其《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中对转让定价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而后又经过几次修改,现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OECD”)所参照并引用。德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加拿大等国也均有较为详尽且各具特色的转让定价法律、法规。从1979年起,OECD通过指南的形式对转让定价予以详细规定。该指南已成为很多新近立法的国家的范本。目前,转让定价税制的基本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对于具体调整方法,OECD准则以传统交易法,即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和交易利润法,即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作为推荐的主要方法。除上述两类主要方法外,目前一些税务当局还试图使用全球公式分配法。倡导该法的国家认为应将全球公式分配法作为公平交易原则的替代方法并加以推广。但OECD成员国坚持支持多年来使用的公平交易原则,并一致反对将全球公式分配法作为公平交易原则的理论替代。
由于转让定价制度是对转让定价行为的一种事后调整,因此引发了征纳双方的许多矛盾。为调和这些矛盾,由日本首倡的APA正逐渐被世界各国所接受。1987年,日本提出“事先确认制度”,这是APA的雏形。随后,美国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发展,并于1991年签订了第一个APA。美国这一制度的成功运用激起了OECD的极大热情,于是《按照相互协商程序实施预约定价安排的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在1999年10月诞生。该指导原则主要包括APA实施的背景、条件、申请、签订和监督五个部分。而后,Cole&Goldberg(1995)介绍了APA的优越性、在各国的实施情况以及APA的基本步骤。Gilderon(1996)描述了APA的特点和主要内容。Durst(1998)研究了在世界范围内转让定价的特点和采用APA的优越性及其具体措施。Ring(2000)认为APA的实施将会对不能实施APA的纳税人产生冲击,并将对整个税收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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