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转,设立集各项服务职能为一体的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为促进信息沟通和管理透明,为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学
校管理的高度统一,实施行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各
方面的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如下:
⒈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努力
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⒉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
定学校重大事项;
⒊根据法定要求和学校实际,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对副校长、职能部门负
责人和教职工实行分工和管理;
⒋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
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
⒈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⒉加强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⒊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
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工会委员会,并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每四
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教代会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⒈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参与学校重大政策
方案和措施的制定;
⒉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⒊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⒋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
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教研组是学校质量管理的基本机构,教研组应以完成年段质
量目标为中心,以整合资源、聚合集体智慧、丰富教育教学实践为依托,不断提
升年级段学生的主动发展水平。
第十六条 政教两处是协调学校各项管理正常运转的工作机构。政教两处应
以促进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益为中心,做好相应的组织、服务、督查以及问题
处理等工作,以提升学校的办学形象。
第十七条 学校总务处是保障学校后勤服务的工作机构。总务处应以服务教
育教学第一线,发挥设施设备最佳效益为中心,以提高各服务部门员工素质为依
托,为学生创设健康发展、文明向上的物质与精神环境。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组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⒈根据国家有关财、物管理的法规、法纪,严格实施财、物管理;
⒉依法监督学校行政的资金收支、物品使用的效益情况;
第三章 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入学的规定,招收服务片区内年满六
周岁的健康儿童免试入学。
⒈学生修业年限为六年。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区级及以上
医院)办理休学手续,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超过三个月,复学时
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段。
⒉转学生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由家长申请、学校申报、上级审批决定,由
教务处安排班级就读。
⒊严格学校学籍管理,专人负责,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学籍核对工作。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注重下列实施策略:
⒈注重教师的文化素养和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⒉注重通过课题研究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
⒊注重以团队精神建设师生学习化集体,提升教育教学发展层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自己的发展实际制定每学年的课程计划,
数学、语文、外语、体育为基础学科,教师应扎扎实实
落实各学科培养目标。
第二十二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科研部门编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或者实验教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规范的质量监控制度。每学期末组织语文、
数学、外语、体育考核,学期中单元检测由教研组组织随堂考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和教材制定校历和课程计划,非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不得随意调改课程计划或者课程安排。
第二十五条
学校注重加强育德的宣传教育,强化教学的育人功能,创设人人参与、践行育德的氛围,促进学生对高尚思想品德的追求。
第二十六条
班主任工作应当以“雅行”教育为基础,以培育学生热爱的情感、健康的心理、自理自律的能力及合作交往的意识为宗旨;以相对独立的班规、班训为教育主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把常规管理与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讲求育德的实效,促进班集体的形成。
第二十七条
班主任应当挖掘社会和家长的教育因素,结合学科教育活动,充实和丰富班集体教育,不断创新适合现代班级工作的新鲜经验。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以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为根本,承认差异,尊重个性,采用激励性方式评价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注重少先队组织建设,要求中队辅导员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广泛开展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并在活动中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第三十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以学生的生理、心理健康为本,以培养学生坚强的性格为主线,把心理、生理的教育与现代运动技能的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从态度、习惯上为学生奠定追求终身健康的基础。体育教师应当注重各年级的体育教学、注重提高课间操、常规性体育活动组织的实际效果。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积极组织校内外的辅导力量,为学生提供发展兴趣爱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参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学科以及其它方面的竞赛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努力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密切与社区及共建单位的联系,把学校建成社区文化事业发展的中心。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家长班级助教参与学校及班级教育的作用,汲取家长对学校办学的建议和要求,不断改进学校工作。
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或家长开放日活动。每学期组织1-2次家教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学校注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加大教育科研的奖励力度,提高教师队伍的科研素质。学校领导负责教育科学研究的组织工作。
第五章 校舍、设备和财经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定期检修、维护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发现危险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或违规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对侵占或者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行为,学校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占或者损害,有权向侵权行为者及其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赔偿,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法律保护或者法律救济。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统一建立帐目,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增减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应当爱护学校公物。对故意或者过失损坏学校公物的行为,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责任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费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行政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经费使用应当根据学校经费制度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财务制度、财务计划。学校财务根据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运行。学校资金运行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合法、合理地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个人、班级未经学校行政批准,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捐助款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帐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
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学校设有校医室。校医职责如下:
⒈宣传保健、卫生知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做好六
病防治工作,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
⒉检查、监督学校的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
并定期统计报告;
⒊记录学生伤病、就医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应当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
动安排应当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因地制
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组织师生活动应当坚持安全原则,
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年级、班组外出活动,
应当报请学校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重视校园的安全保卫。落实门卫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好24
小时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自觉守法和遵守本校制度,享受法定权利和根
据本校制度存在的与自身相关的利益,履行法定义务和根据本校制度存在的与自
身相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的考评。学校根据教职工考评量化标准,每学
期对教职工效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做为学期末奖励发放、评优、评先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重视奖励先进。设立教师的三级骨干奖、“十佳”教师奖、“十
佳”育人奖和优秀教研组奖。
第五十一条
教师应当在研究学生、探究教育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教育风格,做专业型教师。学校对已经形成具有独立教育风格的专业型教师应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有保护和尊重教职工权益的义务,依据教师法聘任教师,对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⒈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⒉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
⒋犯有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或者声誉、荣誉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尊重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学生也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校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创造优异成绩,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学校向下列学生或者集体颁发
小学荣誉奖:
⒈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
⒉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
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⒋学生中思想品德高尚的典型个人或集体。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违反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或者校长委托的部门。校长可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