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学习解读(一)
2020-03-01 12:33阅读:
目 录
一、主要内容概述
二、主要制度解析
三、主要职责提示
一、主要内容概述
(一)主要内容
一二三四五:
1.一个中心:保护
2.两种对象:野生动物、栖息地
3.三条原则: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
4.四大环节:猎捕狩猎、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运输流通
5.五类职责:行政许可、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二)主要特点
1.很强的政治性
2.很强的社会性
3.很强的专业性
4.很强的灵活性
(三)主要槽点
1.针对性不够:我说我的话,你做你的
事,其实你不懂我的心。
2.规范性不够:熟的使劲整,生的尽量躲,谁人敢说不专业。
3.可操作性不够:看上去很美,处起来很累,想说爱你不容易。
二、主要制度解析
(一)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总则
(二)关于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制度
(三)关于野生动物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四)关于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制度
(五)关于野生动物监视、监测和调查处理制度
(六)关于野生动物应急救助和收容救护制度
(七)关于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制度
(八)关于野生动物危害预防与损害补偿制度
(九)关于野生动物猎捕(狩猎)制度
(十)关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度
(十一)关于出售、购买、利用保护野生动物制度
(十二)关于运输、携带、寄递保护野生动物制度
(十三)关于野生动物放生制度
(十四)关于野生动物证件管理制度
(十五)关于对野生动物的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管理制度
(十六)关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度
(十七)关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制度
(一)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总则
1.立法目的
原法: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现行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解读】
(1)濒危野生动物范围与确定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灭绝、野外灭绝、极危、濒危、易危、低危。
低危:依赖保护、接近受危、需予关注、数据缺乏、未予评估等。
中国:按照保护名录确定。
(2)保护野生动物以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主;
(3)保护野生动物不等于全面保护;
(4)对外来物种不能特别保护,尤其不能随意放生。
2.行为效力
原法: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现行法: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解读】
(1)野生动物制品
野生动物制品:野生动物衍生物,不是野生动物被肢解后的部分。但是,这一规定存在漏洞,容易为不法者钻空子。
衍生物:较简单的化合物所含的原子或原子团被其他原子或原子团置换而生成的较复杂的化合物。
(2)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
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活动;
对“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活动;
对野生动物遥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的保护活动。
3.保护原则
原法: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现行法: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4.栖息地保护
原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现行法:
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第三款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解读】
(1)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特定区域,是野生动物生存、繁衍活动所必须的空间场所。
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包括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种群的栖息地,达到一定数量的野生动物集群活动区域,达到一定数量的野生动物迁徙路线(含候鸟迁飞通道),连接野生动物重要种群的生态廊道等。
2.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方式: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迹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公园、国家沙漠公园、自然保护小区、禁猎(渔)区等。
(二)关于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制度
原法:
第三条第一款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现行法:
第三条第一款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关于野生动物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原法: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现行法: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解读】
中国科学院生物多样性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中国生物物种名录》(2016版),共收录物种及种下单元86575个(物种76487个,种下单元10088个),其中脊索动物门有物种及种下单元8086个(物种6164个,种下单元1922个)。在脊索动物门中,两栖纲有物种及种下单元416个(物种416个、种下单元0个),鸟纲有物种及种下单元3164个(物种1373个、种下单元1791个),哺乳纲有物种及种下单元678个(物种563个、种下单元115个),爬行纲有物种及种下单元463个(物种463个,种下单元0个)。
1988年,原林业部、农业部制定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同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span>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国函〔1998〕144号)批准了该名录;1989年1月4日,原林业部、农业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该名录规定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20种,其中陆生野生动物330余种。
2003年2月21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部分)》(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仅调整了一个物种:“麝”,将其保护级别由级升到级。
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规定“三有”野生动物1711种。
(四)关于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制度
1.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及对栖息地划定和管理
原法: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现行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
【解读】
(1)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2)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定;
(3)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管理;
(4)禁猎区、禁猎期。
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迹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家公园、国家沙漠公园、自然保护小区。
禁猎区(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对于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自然区域设立的永久性或有期限的禁止狩猎地区。
广义的“禁猎区”与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关系
第一个层次: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第二个层次: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域。
第三个层次: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禁猎(渔)区。
第四个层次: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迁徙洄游通道。
这里明确了四个问题:
第一,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的重要性或确定性要高于其他三个层次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依照当然解释方法,是理所当然的禁猎区。
第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法律位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禁猎区之上。依照当然解释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是理所当然的禁猎区。
第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的迁徙洄游通道,是其他三个层次栖息地的补充,而且法律规定该区域“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自然也是法律规定的禁猎区。
第四,禁猎区与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是“一体两侧”的不同表述概念,一个侧重于保护的形式,一个侧重于保护的对象,是通过以上四个层次的方法来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就是禁猎区版图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的存在。也就是说,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就是法定的禁猎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处的禁猎区不是所指的禁猎区,而是包括以上四个层次的禁猎区。
2.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
原法:无。
现行法: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解读】
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是指各种对野生动物的正常生息繁衍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猎捕、机场建设、围栏围网、建闸筑坝、砍伐林木、围垦填海、放牧烧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开矿、采砂(石)取土、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行为。
3.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对规划及建设项目提出的要求
原法: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现行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解读】
(1)源头预防原则;
(2)避让与补救措施;
(3)避免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征求意见的弊端;
(4)只是征求意见,而非批准与审核同意。
(五)关于野生动物监视、监测和调查处理制度
原法: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现行法:
第十四条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解读】
1.1995年林业部开始组织对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野生动物监测体系;
2.《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与监测技术规程》;
3.监测网络:国家陆生野生动物监测中心、省级野生动物监测站、野生动物定位监测点。
4.监测内容:鸟类、兽类、两栖类、爬行类等进行种群监测;野生动物栖息环境、饲养状况、贸易状况等进行监测。
(六)关于野生动物应急救助和收容救护制度
原法: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现行法:
第十五条
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解读】
1.收容救护含义:是指将公众送交或执法机关查没后移交的野生动物以及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接收到具备条件的场所,进行检查、检疫、治疗和合理安置等活动。
2.应急救助主体: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承担应急救助责任。
3.有关规定:《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
4.救护机构:动物园、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自愿作为临时收容救护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
5.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处理:隔离检查、检疫后,分别进行处理。
(1)体况良好、无需采取救护治疗措施或经救护治疗后体况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个体:放归自然,在其自然分布区域进行,并由该区域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需要跨省区将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放归自然的,由收容救护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自然分布情况,向其自然分布区域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上述跨省区放归自然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2)经救护治疗后体况恢复但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个体:
a.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层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b.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层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3)按照防疫规定应当采取处理措施的野生动物个体:会同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理。
(4)收容后死亡的野生动物个体:
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
确有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产品:
a.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层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b.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层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6.收容救护档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建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野外放生档案,对其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措施、状况等信息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其中,收容救护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需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收容救护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需逐级上报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7.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关于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制度
原法:无。
现行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解读】
1.2003年之后,野生动物源人兽共患病的防控长效机制建设,确立“关口前移、人病兽防”总体应对战略。
2.2005年启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3.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2012年12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4.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
5.中部地区:重点监测候鸟禽流感,兼顾重点疫病疫源兽类。
(八)关于野生动物危害预防与损害补偿制度
1.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制度
原法: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现行法: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2.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制度
原法: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现行法:
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解读】
1.采取预防措施;
2.扩大补偿范围;
3.建立多元补偿主体;
4.建立地方补偿、中央补助共担补偿机制;
5.比较责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