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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相关规定汇总

2011-12-01 16:58阅读:
锁定期相关规定汇总
 
一、IPO锁定期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小杜观点:1、出于增加投资者信心或其他各种原因,公司章程可对锁定期作出更高的要求,已在多份招股说明书体现,如:《光线传媒招股说明书》;2、事实上,出于套现目的或者其他原因,如果高管离职的话,半年以后就可以卖出所有的所持股票。因此,如果创业板高管在20103月辞职,那么到20109月其所持的股票也就和其他限售股一样,可以解禁抛售了。截至20108月底,有超过40位创业板公司的高管人员提出了辞职申请,其中有19人来自首批上市的28家创业板公司。)
  深交所在201011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对创业板公司“董监高”减持行为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通知的主要内容:
要求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董监高股份管理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股票的行为,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 (含第7个月、第12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鼓励上市公司董监高追加延长锁定期、设定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要求保荐机构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董监高离职情况,督导董监高履行其承诺,并对董监高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规性进行核查。
(小杜观点:此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创业板高管离职套现的现象)

投行实务中,参考有关案例,可以对首发中的锁定期规则总结如下:
(一)一般性规则
《公司法》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创业板高管离职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 (含第7个月、第12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5.1.5
1、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
1、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3)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殊性规则
1、在公司申请股票发行前一年内(以招股说明书披露日期为准)新进入的股东,其所持股份在上市后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小杜观点:13年的规定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从上交所出版的《企业改制上市实务2011》中45页可查到此说法;2、此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突击入股又快速IPO抛售等现象)
2、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参考案例:东南网架002135)
3、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参考案例:荣信股份002123)
4、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
(小杜观点:注意此处是“可能”。参照案例是三维通信(002115) :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周寅、周美菲、王萍、金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5、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小杜观点:1、注意此处是“可能”;2、并未限制财务投资人)
此外,公司股东可以自愿作出超过法定要求的承诺。股东还可以追加承诺内容,如“锁定期+减持比例”的双重承诺。

二、公开增发和配股中的锁定期
对于公开增发和配股,目前没有锁定期的明文规定。在实务中,各个案例也不尽相同。大致说来,有以下几种操作模式:
  (一)不规定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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