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刑法》的第18条,可以说是家喻户晓的。但是,由此发生一系列社会问题,也是极其严重的。特别是精神病人的犯罪,带给受害者的,轻者是受辱、受伤或财产损失,或身心被摧残。重者是丧失生命,或致残,或经济蒙受重大损失。关键是精神病人违法犯罪,免责规定,导致受害方完全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挽回损失,社会公平性丧失殆尽!
此条法规,还有更大的问题,就是有人钻法律的空子,通过装疯卖傻来逃脱法律的制裁。给司法腐败和犯罪分子极大的运作空间,进一步的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公平和法律尊严。其危害是极其严重的,是令国人深恶痛绝的!
法律精神首要的原则就是:要维护社会的“公正、公平”。在立法和法律执行方面就是:要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天理人伦”。简单一句话,法律规定就是要让老百姓,看的清楚,听得明白,容易理解,是非分明、利弊清晰,心中服气,觉得公平,无可挑剔。只有得到了广大人民的认可,得到了老百姓的拥护,法律的落实与贯彻,也就无往不利了!
怎样处理精神病人犯罪的问题,我们首先可借助中国古人的智慧。在清代以前,精神病人杀人与常人是同罪的。
在古代先人进行司法实践时,早已发现了精神病犯人的存在,并称其为“惷愚”,即一出生就有智力缺陷,举止似儿童者。《周礼》中说:掌管司法的司刺拥有赦免三类人的权力,一是幼弱,二是老旄,第三类就是惷愚。但这种宽宥仅限于先天精神不健全的犯人。到了东汉汉安帝时,重臣陈忠极富创造性地提出身患狂易者杀人,如果想减刑,可以让父母兄弟申请替代犯人接受刑罚。可这一制度性创举并未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刑法》的第18条,可以说是家喻户晓的。但是,由此发生一系列社会问题,也是极其严重的。特别是精神病人的犯罪,带给受害者的,轻者是受辱、受伤或财产损失,或身心被摧残。重者是丧失生命,或致残,或经济蒙受重大损失。关键是精神病人违法犯罪,免责规定,导致受害方完全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挽回损失,社会公平性丧失殆尽!
此条法规,还有更大的问题,就是有人钻法律的空子,通过装疯卖傻来逃脱法律的制裁。给司法腐败和犯罪分子极大的运作空间,进一步的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公平和法律尊严。其危害是极其严重的,是令国人深恶痛绝的!
法律精神首要的原则就是:要维护社会的“公正、公平”。在立法和法律执行方面就是:要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天理人伦”。简单一句话,法律规定就是要让老百姓,看的清楚,听得明白,容易理解,是非分明、利弊清晰,心中服气,觉得公平,无可挑剔。只有得到了广大人民的认可,得到了老百姓的拥护,法律的落实与贯彻,也就无往不利了!
怎样处理精神病人犯罪的问题,我们首先可借助中国古人的智慧。在清代以前,精神病人杀人与常人是同罪的。
在古代先人进行司法实践时,早已发现了精神病犯人的存在,并称其为“惷愚”,即一出生就有智力缺陷,举止似儿童者。《周礼》中说:掌管司法的司刺拥有赦免三类人的权力,一是幼弱,二是老旄,第三类就是惷愚。但这种宽宥仅限于先天精神不健全的犯人。到了东汉汉安帝时,重臣陈忠极富创造性地提出身患狂易者杀人,如果想减刑,可以让父母兄弟申请替代犯人接受刑罚。可这一制度性创举并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