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强脉冲光脱毛仪类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药监办{2018}10号) 的规定,强脉冲光脱毛类产品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自2023年1月1日起,强脉冲光脱毛类产品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2年第30号) 的规定,分类编号 09-07-02 的射频治疗 (非消融) 设备中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的预期用途调整为用于治疗皮肤松弛、减轻皮肤皱纹、收缩毛孔、紧致、提升皮肤组织,或者治疗疤痕,或者减少脂肪等,涉及相关用途的产品纳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自2024年4月1日起,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普通按摩类,清洗类美容产品不得虚假宣传具有治疗皮肤松弛,减轻皮肤皱纹,收缩毛孔,紧致,提升皮肤组织等医美效果。
国内注册解决方案: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 GB 9706.1-2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