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持涉旅企业发展奖补细则(试行)
为引导和扶持我省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打造冰雪旅游强省、避暑休闲名省、新兴旅居大省,推动旅游产业成为全省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支柱产业的意见》(吉发〔2014〕13号)和《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党群〔2017〕6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财政厅同意,制定本细则。
一、奖补原则
(一)坚持“奖强扶优”,积极扶持旅游企业发展壮大。
(二)注重涉旅企业的示范性、带动性和辐射作用。
(三)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精准有效。
(四)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五)坚持“先实施后奖补,不重复扶持”。
二、奖补对象
(一)旅行社
(2) 乡村旅游经营企业
(3) 工业旅游经营企业
(4) 冰雪景区、滑雪场及直通车运营商
(5) 旅游公共服务经营企业
(6) 旅游商品研发设计企业
三、奖补方式
(一)奖励
1.对旅行社的奖励
(1)对省内旅行社自主外联入境旅游者(包括港、澳、台地区),在省内停留1夜以上且全年累计接待量达到5000人次的,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0人次,再奖励2万元。对省内旅行社自主外联省外旅游者,在省内停留1夜以上且全年累计接待量达10000人次的,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0人次,再奖励2万元。
(2)对省内旅行社组织域外旅游者进入吉林省旅游,专列停靠在省内火车站且旅游者在省内停留1夜以上,每个专列人数不低于300人,并由我省旅行社负责地接,每车次奖励旅行社
为引导和扶持我省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打造冰雪旅游强省、避暑休闲名省、新兴旅居大省,推动旅游产业成为全省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支柱产业的意见》(吉发〔2014〕13号)和《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党群〔2017〕6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财政厅同意,制定本细则。
一、奖补原则
(一)坚持“奖强扶优”,积极扶持旅游企业发展壮大。
(二)注重涉旅企业的示范性、带动性和辐射作用。
(三)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精准有效。
(四)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五)坚持“先实施后奖补,不重复扶持”。
二、奖补对象
(一)旅行社
(2) 乡村旅游经营企业
(3) 工业旅游经营企业
(4) 冰雪景区、滑雪场及直通车运营商
(5) 旅游公共服务经营企业
(6) 旅游商品研发设计企业
三、奖补方式
(一)奖励
1.对旅行社的奖励
(1)对省内旅行社自主外联入境旅游者(包括港、澳、台地区),在省内停留1夜以上且全年累计接待量达到5000人次的,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0人次,再奖励2万元。对省内旅行社自主外联省外旅游者,在省内停留1夜以上且全年累计接待量达10000人次的,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0人次,再奖励2万元。
(2)对省内旅行社组织域外旅游者进入吉林省旅游,专列停靠在省内火车站且旅游者在省内停留1夜以上,每个专列人数不低于300人,并由我省旅行社负责地接,每车次奖励旅行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