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冀价行费[2015]221号
关于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完善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与补偿机制,促进公办普通高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
(一)设区市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含在县镇办学的设区市直属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10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800元;县镇(含农村,下同)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7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600元。
(二)体育、艺术等特色普通高中及其他普通高中附设的体育、艺术班的学费标准,可在相应档次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
(三)各地具体学费标准和调整时间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政府在省定最高限价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财政对高中教育投入及学校办学成本情况确定。现行学费标准偏低调整幅度较大的市县可分步调整。在校的择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直至毕业。
二、加强普通高中收费管理
(一)规范收费行为。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因学生转学、退学等原因需退还学生交纳的有关费用的,凡是符合退费相关规定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或少退还应退的费用。
(二)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按规定审核批准的普通高中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严格规范学费收支管理。学校收取学费,必须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冀价行费[2015]221号
关于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完善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与补偿机制,促进公办普通高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
(一)设区市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含在县镇办学的设区市直属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10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800元;县镇(含农村,下同)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7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600元。
(二)体育、艺术等特色普通高中及其他普通高中附设的体育、艺术班的学费标准,可在相应档次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
(三)各地具体学费标准和调整时间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政府在省定最高限价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财政对高中教育投入及学校办学成本情况确定。现行学费标准偏低调整幅度较大的市县可分步调整。在校的择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直至毕业。
二、加强普通高中收费管理
(一)规范收费行为。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因学生转学、退学等原因需退还学生交纳的有关费用的,凡是符合退费相关规定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或少退还应退的费用。
(二)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按规定审核批准的普通高中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严格规范学费收支管理。学校收取学费,必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