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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关于举报法学院教授谢佑平涉嫌“一稿多投”的调查报告

2013-09-19 17:48阅读:
复旦大学关于举报法学院教授谢佑平涉嫌“一稿多投”的调查报告
学术规范字[2012] 12

一、事件经过
201292化名为“冬日阳光20127在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一名委员的微博上发了非实名举报,称我校法学院教授谢佑平同一篇文章发表了三次,几乎一字不改。93,化名为
非公知准五毛”者在《新语丝》网站上刊登了《复旦大学法学院谢佑平教授的成功之道:一稿多发与合作发表》的文章。
95我规范委员会致信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并派出联络委员负责会同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调查谢佑平一稿多发与合作发表之事。法学院党政领导和学术委员会对该问题很重视,先后与谢佑平进行了约谈和沟通。
116,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谢佑平涉嫌一稿多发问题进行了审议,并于118向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谢佑平涉嫌一稿多发的初步调查报告。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认为,谢佑平涉嫌一稿多发的事实是清楚的,他本人也承认了这一事实,并进行了较深刻的反省。法学院学术委员会报请校学术规范委员会进一步核实并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一天,法学院还转来了谢佑平本人115写的关于一稿多发问题的说明和反省,向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承认网上文章列举的一稿多发问题是事实。说明了其一稿多发的基本情况:1、每次的一稿多发都是在我的名字后面加上了学生或者朋友的名字。2、有些是自己以前独立发表过的,后来加上别人的名字再发表。3、有些是自己原来加了别人的名字发表后又加他人的名字发表。并分析了一稿多发的原因:一是我自己对发表文章应有的学术规范认识不足,没有严格执行规定,二是有些期刊需要知名教授稿件向我约稿在没有新作情况下的对付,三是出于帮助他人。谢佑平认识到,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够否定已经存在的一稿多发错误,对此我必须深刻反省对由此给学校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道歉。出现这一问题的责任在我自己,不在学生和朋友。我愿意承担由此学术不规范产生的所有后果。信中说:“为了表明自己的态度,我于93通过我在新浪、搜狐的微博公开发表了《回应》一文,就有关问题迸行了说明,并就存在的错误向全社会进行了公开道歉。”信后附有他所写“发表在我微博上的《回应》一文”。
119,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在经过研究后再次致信法学院,请他们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细节作比较详细的调查与解答,例如:到底哪些文章是一搞二投、一稿多投的?哪些文章是合作发表的?这些合作论文到底是谢佑平本人写的还是学生写的?有没有师生相互抄袭问题?谢佑平在职称晋升、各类奖励和项目申报等方面是否使用过涉及一稿多投的文章?准备采用什么弥补方法消除或减轻负面影响?
1116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又提交了补充调查---《关于谢佑平涉嫌一稿多发补充调查报告》,并附谢佑平所写的《20019月引进到复旦大学以后科研情况和一稿多发补充说明》。
二、调查结果
(一) 关于重复发表具体情况的核实
1、自20019月谢佑平被引进到复旦大学以后,涉及的重复发表的文章总共13篇,其中三次重复发2篇,2次重复发表11篇,总计多次重复发表28篇次。在2三次重复发的论文中,一篇为谢佑平独立署名,另一篇第一作者为谢佑平,第二作者为闫自明。在11一稿两发论文中,2篇为谢佑平单独署名;9篇的第一作者为谢佑平,第二作者分别为万毅5篇)、江涌(2篇)、闫自明1篇)和张海祥1篇)
2、《新语丝》网文举报谢佑平有18篇论文涉嫌一稿多发,其中2一稿三发16一稿二发,共计38篇次,其中包括20019月谢佑平被引进到复旦大学以前的10篇次。
(二)关于多次重复发表论文是否用于职称、基金项目和奖项申请等用途的核实
谢佑平在《补充说明》中表示:没有在晋升职称、申报奖项和基金申请过程中使用过重发稿。经查:
1、谢佑平于1998年获评教授职称,20019月起作为引进人才到我校法学院工作,因此不存在使用在我校任职期间发表论文参评职称的问题。
2、谢佑平于2006年获上海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三等奖),获奖成果为论文《宪政与司法:刑事诉讼中的权力配置与运行研究》(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这一论文还先后发表于《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出版日期为20059月份)和《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属于三次重复发表的论文之一。
3、谢佑平曾经使用部分 多次重复发表”的论文申报并获得过法学院颁发的科研工作量奖励
4、关于是否使用多次重复发表论文用于申请基金项目、人才计划项目的问题,因所涉年份跨度大,而且项目申报书等原始材料并无留存,在目前没有具体材料的情况下,无法进一步调查
三) 关于谢佑平多次重复发表是他个人的主动行为,还是如谢佑平所说,有些是因为杂志社需要我的文章而约稿,在我声明没有新作的情况下提供的
经与《社会科学》杂志社联系,他们的答复是:由于2007年以来《社会科学》的主编已经换了几届,现主编对此情况不清楚;其二,2007年的法学编辑已经离开,新的法学编辑对此事未必了解;其三,是否是约稿,一般不会作为重要文档入档,不会留下任何文字性材料,因此无法查实。但《社会科学》杂志社认为,按照正常的期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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