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仅对发包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对抵押权人等第三方的利益也有较大影响。在坚持《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的同时,也应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既然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从而减少诉讼成本和便于操作,已经将承包人的利润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就不宜再将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这也体现了本解释坚持保护弱者与利益平衡的原则。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能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主要理由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是建设工程的价款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违约金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仅对发包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对抵押权人等第三方的利益也有较大影响。在坚持《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的同时,也应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既然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从而减少诉讼成本和便于操作,已经将承包人的利润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就不宜再将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这也体现了本解释坚持保护弱者与利益平衡的原则。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能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主要理由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是建设工程的价款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违约金
